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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事 法 律 行 為 和 代 理 第 一 部 分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一 、 概 念 1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是 各 種 民 事 權(quán) 利 義 務(wù)產(chǎn) 生 、 變 更 或 消 滅 最 為 普 遍 、 最 為 重要 的 依 據(jù) 。 根 據(jù) 民 法 通 則 54條 的規(guī) 定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是 指 民 事 主 體 基于 意 思 表 示 , 設(shè) 立 、 變 更 或 者 終 止 民事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的 合 法 行 為 。 與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相 關(guān) 的 幾 個(gè) 概 念 民 事 行 為 法 律 行 為 事 實(shí) 行 為 民 事 行 為 從 民 法 通 則 的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2、 來(lái) 看 , 民 事 行 為是 以 意 思 表 示 為 要 素 發(fā) 生 民 事 法 律 后 果 的行 為 。 這 種 行 為 包 括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 無(wú) 效民 事 行 為 、 可 變 更 或 可 撤 銷 的 民 事 行 為 、效 力 未 定 的 民 事 行 為 , 但 不 包 括 侵 權(quán) 行 為 、違 約 行 為 、 無(wú) 因 管 理 行 為 等 事 實(shí) 行 為 。 民事 行 為 是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上 位 概 念 。 事 實(shí) 行 為所 謂 事 實(shí) 行 為 , 是 指 行 為 人 不 具 有 設(shè) 立 、 變 更或 消 滅 民 事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意 圖 , 但 依 照
3、 法 律 規(guī)定 能 引 起 民 事 法 律 后 果 的 行 為 。 法 律 行 為 廣 義 的 法 律 行 為 應(yīng) 是 各 法 律 部 門 中 的 行 為現(xiàn) 象 的 高 等 抽 象 ,是 各 部 門 法 律 行 為 ( 憲 法行 為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 行 政 法 律 行 為 、 訴訟 法 律 行 為 等 ) 與 各 類 別 法 律 行 為 (如 合 法 行為 、 違 法 行 為 、 犯 罪 行 為 等 ) 的 最 上 位 法 律概 念 (或 法 學(xué) 范 疇 )。 狹 義 的 法 律 行 為 即 為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簡(jiǎn) 稱 。 二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特 征
4、 ( 一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是 民 事 主 體 實(shí) 施 的 法 律行 為 ; ( 二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以 設(shè) 立 、 變 更 或 終 止 民事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關(guān) 系 為 目 的 ; ( 三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以 意 思 表 示 為 基 本 要 素 :效 果 意 思 、 表 示 行 為 ; ( 四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具 有 合 法 性 , 能 按 行 為人 意 思 表 示 的 內(nèi) 容 產(chǎn) 生 法 律 效 果 ; 三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成 立 與 生 效 1、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成 立 的 要 件 (一 ) 一 般 成 立 要 件
5、 有 單 純 的 意 思 表 示 說(shuō) 以 及 三 要 素 說(shuō) , 三 要 素說(shuō) 認(rèn) 為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一 般 成 立 要 件 是 : (1) 當(dāng) 事 人 。 (2) 意 思 表 示 。 (3) 標(biāo) 的 。 (二 ) 特 別 成 立 條 件 民 事 行 為 的 特 別 成 立 條 件 , 是 指 成 立 某 一具 體 的 民 事 行 為 , 除 須 具 備 一 般 條 件 外 , 還須 具 備 的 其 他 特 殊 事 實(shí) 要 素 。 2、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生 效 根 據(jù) 我 國(guó) 民 法 通 則 第 55條 的 規(guī) 定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生 效 應(yīng) 當(dāng) 具 備
6、 以 下 條件 : ( 一 ) 主 體 合 格 ( 二 ) 意 思 表 示 真 實(shí) ( 三 ) 不 違 反 法 律 或 社 會(huì) 公 共 利 益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內(nèi) 容 合 法 的 要 求 一 項(xiàng)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內(nèi) 容 合 法 的 要 求 應(yīng) 包 括 : 內(nèi) 容 確 定 、 內(nèi) 容 可 能 、 內(nèi) 容 合 法 和 內(nèi) 容 妥 當(dāng) 四 個(gè) 方 面 。 四 民 事 行 為 的 無(wú) 效 與 撤 銷 一 、 無(wú) 效 的 民 事 行 為 無(wú) 效 的 民 事 行 為 指 的 是 不 具 備 法 律 行 為的 有 效 條 件 且 不 能 補(bǔ) 救 , 因 而 不 能 按 照當(dāng) 事 人 的 意
7、思 表 示 的 內(nèi) 容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的 行 為 。 要 注 意 , 合 同 法 對(duì) 民 法 通 則 中無(wú) 效 的 民 事 行 為 的 內(nèi) 容 進(jìn) 行 了 修 正 、 刪減 。 二 、 可 變 更 可 撤 銷 的 民 事 行 為 1 重 大 誤 解 。 2 顯 失 公 平 。 3. 欺 詐 與 脅 迫 4. 乘 人 之 危 三 、 民 事 行 為 無(wú) 效 或 被 撤 銷 的 后 果 ( 一 ) 返 還 財(cái) 產(chǎn) 或 折 價(jià) 補(bǔ) 償 ( 二 ) 賠 償 損 失 ( 三 ) 追 繳 財(cái) 產(chǎn) 五 、 效 力 未 定 的 民 事 行 為 效 力 未 定 的 民 事 行 為 是 指 其 有 效 或
8、 無(wú) 效 處于 不 確 定 狀 態(tài) 的 民 事 行 為 。 在 法 律 有 特 別 規(guī) 定 的 情 況 下 , 某 些 欠 缺 有效 條 件 的 民 事 行 為 可 因 其 有 效 條 件 事 后 得以 補(bǔ) 正 而 成 為 有 效 的 民 事 行 為 。 而 在 其 有效 條 件 未 得 補(bǔ) 正 之 前 , 該 行 為 是 否 有 效 尚未 確 定 , 故 被 稱 為 效 力 未 定 的 民 事 行 為 。 效 力 待 定 民 事 行 為 的 類 型 1 在 未 經(jīng)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 限制 行 為 能 力 人 實(shí) 施 的 超 越 其 行 為 能 力 范 圍的
9、民 事 行 為 。 2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行 為 。 3 無(wú) 權(quán) 處 分 行 為 。 4 未 經(jīng) 債 權(quán) 人 同 意 的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行 為 。 第 二 部 分 : 代 理 一 、 代 理 的 概 念 和 適 用 范 圍 1、 代 理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一 ) 代 理 的 概 念 代 理 是 指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權(quán) 限 范 圍 內(nèi) , 以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獨(dú) 立 與 第 三 人 為 民 事 法 律 行為 , 由 此 產(chǎn) 生 的 法 律 效 果 直 接 歸 屬 于 被 代 理人 的 一 種 法 律 制 度 。 在 代 理 關(guān) 系 中 , 代 為 他 人 實(shí) 施 民事
10、法 律 行 為 的 人 稱 為 代 理 人 ; 由 他 人代 理 自 己 實(shí)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人 稱 為被 代 理 人 或 本 人 ; 與 代 理 人 實(shí) 施 民 事法 律 行 為 的 人 稱 為 第 三 人 或 相 對(duì) 人 。 (二 ) 代 理 的 法 律 特 征 : 1. 代 理 人 代 理 的 行 為 是 法 律 行 為 。 2.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為 法 律 行 為 。 3. 代 理 人 必 須 在 代 理 權(quán) 限 內(nèi) 進(jìn) 行 活 動(dòng) 。 4.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權(quán) 內(nèi) 獨(dú) 立 進(jìn) 行 意 思 表 示 或接 受 意 思 表 示 。 5.
11、代 理 行 為 的 法 律 效 果 歸 屬 于 被 代 理 人 2、 代 理 的 適 用 范 圍 代 理 在 我 國(guó) 適 用 的 范 圍 極 為 廣 泛 。 從 主 體 上 看 , 公 民 、 法 人 以 及 其 他 民 事 權(quán) 利主 體 均 可 通 過(guò) 代 理 人 進(jìn) 行 民 事 活 動(dòng) 。 從 代 理 行 為 的 內(nèi) 容 來(lái) 看 , 代 理 適 用 于 下 列 行 為 : (1) 絕 大 多 數(shù)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都 可 以 代 理 。 (2) 訴 訟 行 為 和 非 訟 事 件 可 以 代 理 。 (3) 某 些 財(cái) 政 、 行 政 義 務(wù) 的 履 行 也 可 以 代 理 。 不
12、能 代 理 的 行 為 包 括 : (1) 具 有 人 身 性 質(zhì) 的 法 律 行 為 不 能 代 理 。 (2) 履 行 具 有 人 身 性 質(zhì) 的 義 務(wù) 不 能 代 理 。 (3) 違 法 行 為 不 能 代 理 。 (4) 依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或 者 當(dāng) 事 人 雙 方 約 定 , 應(yīng)當(dāng) 由 本 人 實(shí) 施 的 其 它 法 律 行 為 , 也 不 能 代 理 。 二 、 代 理 的 種 類 一 、 法 定 代 理 、 指 定 代 理 與 委 托 代 理 根 據(jù) 代 理 權(quán) 產(chǎn) 生 的 根 據(jù) 不 同 , 可 將 代 理 分 為法 定 代 理 、 指 定 代 理 與 委 托 代 理
13、。 代 理 的 分 類 委 托 代 理u委 托 代 理 一 般 建 立 在 特 定 的 基 礎(chǔ) 法 律 關(guān) 系 之 上 ,可 以 是 勞 動(dòng) 合 同 關(guān) 系 、 合 伙 關(guān) 系 、 工 作 職 務(wù) 關(guān) 系 ,而 多 數(shù) 是 委 托 合 同 關(guān) 系 , 即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約 定 ,由 受 托 人 處 理 委 托 人 事 務(wù) 的 合 同 。u授 權(quán) 委 托 書 應(yīng) 當(dāng) 載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 代 理事 項(xiàng) 、 代 理 的 權(quán) 限 范 圍 和 代 理 權(quán) 的 有 效 期 限 , 并且 由 委 托 人 簽 名 蓋 章 。u授 權(quán) 委 托 書 “ 授 權(quán) 不 明 ”
14、 的 , 被 代 理 人 應(yīng) 當(dāng) 對(duì) 第三 人 承 擔(dān) 民 事 責(zé) 任 , 代 理 人 負(fù) 連 帶 責(zé) 任 。 代 理 的 分 類 法 定 代 理u 法 定 代 理 是 根 據(jù)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而 直 接 產(chǎn) 生 的 代 理 關(guān) 系 。u 法 定 代 理 主 要 是 為 保 護(hù) 無(wú)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和 限 制 民 事 行 為能 力 人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而 設(shè) 定 的 。 婚 姻 法 規(guī) 定 父 母 為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 夫 妻 一方 失 去 行 為 能 力 , 另 一 方 即 為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民 法 通 則 第 16條 、 14
15、條 規(guī) 定 : “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是 未成 人 的 監(jiān) 護(hù) 人 ” , “ 無(wú)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力 人 的 監(jiān) 護(hù) 人 是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 。 當(dāng) 無(wú) 行 為 能 力 人 、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處 于 一 定 社 會(huì) 組 織 的 監(jiān)護(hù) 之 下 時(shí) , 如 精 神 病 院 、 育 幼 機(jī) 構(gòu) 等 。 這 些 組 織 負(fù) 有 監(jiān) 護(hù) 責(zé) 任 , 亦 為 法 定 代 理 人 。 代 理 的 分 類 指 定 代 理u 指 定 代 理 根 據(jù)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行 政 主 管 機(jī) 關(guān) 的 指定 而 產(chǎn) 生 的 代 理
16、 關(guān) 系 。 主 要 適 用 于 在 社 會(huì) 生 活或 民 事 訴 訟 過(guò) 程 中 需 要 代 理 人 代 為 法 律 行 為 ,而 沒(méi) 有 代 理 人 或 無(wú) 法 確 認(rèn) 代 理 人 的 特 殊 情 況 。u 適 用 指 定 代 理 應(yīng) 注 意 幾 個(gè) 問(wèn) 題 : 法 律 授 權(quán) 的 機(jī) 關(guān) 才 有 指 定 代 理 人 的 權(quán) 力 。 指 定 代 理 人 時(shí) , 應(yīng) 考 慮 所 指 定 的 人 與 被 代 理 人之 間 有 無(wú) 利 害 關(guān) 系 , 不 宜 指 定 有 利 害 關(guān) 系 的 人為 代 理 人 。 依 法 被 指 定 代 理 人 的 公 民 或 法 人 無(wú) 正 當(dāng) 理 由 ,不 得
17、 拒 絕 。 三 、 代 理 權(quán) 的 行 使 一 、 代 理 權(quán) 行 使 的 一 般 要 求 代 理 權(quán) 的 行 使 , 是 指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的名 義 , 實(shí) 施 代 理 行 為 , 進(jìn) 行 代 理 活 動(dòng) 。 (一 )行 使 代 理 權(quán) 應(yīng) 在 代 理 權(quán) 限 范 圍 內(nèi) (二 )行 使 代 理 權(quán) 應(yīng) 維 護(hù)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三 )行 使 代 理 權(quán) 應(yīng) 盡 到 職 責(zé) 所 要 求 的 謹(jǐn) 慎 和 勤 勉 二 、 代 理 權(quán) 的 濫 用 (一 )濫 用 代 理 權(quán) 的 概 念 代 理 權(quán) 的 濫 用 , 是 指 違 背 代 理 權(quán) 的 設(shè) 定 宗旨 和 代
18、 理 行 為 的 基 本 準(zhǔn) 則 , 有 損 被 代 理 人 利 益的 行 使 代 理 權(quán) 的 行 為 。 (二 )濫 用 代 理 權(quán) 的 表 現(xiàn) 濫 用 代 理 權(quán) 主 要 表 現(xiàn) 在 以 下 幾 個(gè) 方 面 : 1. 自 己 代 理 與 雙 方 代 理 2. 惡 意 串 通 四 、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一 、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的 概 念 及 表 現(xiàn) (一 )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的 概 念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是 指 行 為 人 無(wú) 代 理 權(quán) 而 以 他 人名 義 為 法 律 行 為 。 在 傳 統(tǒng) 民 法 理 論 中 , 無(wú) 權(quán)代 理 分 為 狹 義 的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和 表 見(jiàn) 代 理 。 無(wú)
19、 權(quán) 代 理 具 有 以 下 特 點(diǎn) : (1)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的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為法 律 行 為 , 代 理 行 為 已 經(jīng) 成 立 。 如 果 代 理 行 為 不成 立 , 也 就 不 發(fā) 生 有 權(quán) 代 理 或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的 問(wèn) 題 。 (2)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行 為 是 具 備 法 律 行 為 一 般 有 效要 件 的 行 為 。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行 為 如 果 得 不 到 被 代 理 人 的 追 認(rèn)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人 將 自 負(fù) 履 行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行 為 或 者 向 相 對(duì)人 賠 償 損 失 的 責(zé) 任 。 (3) 在 代 理 行 為
20、的 特 殊 有 效 要 件 上 , 無(wú) 權(quán) 代理 只 欠 缺 代 理 權(quán) 這 一 有 效 要 件 。 (4)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的 行 為 并 非 絕 對(duì) 不 能 產(chǎn) 生 代 理的 法 律 效 果 。 狹 義 的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行 為 是 效 力 未 定 的 民 事 法 律行 為 , 在 經(jīng) 過(guò) 本 人 追 認(rèn) 的 情 況 下 ,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就 變成 了 有 權(quán) 代 理 , 能 產(chǎn) 生 代 理 的 法 律 效 果 ; 而 表 見(jiàn)代 理 卻 能 發(fā) 生 代 理 的 法 律 效 力 。 (二 )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的 表 現(xiàn) 1. 未 經(jīng) 授 權(quán) 的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2. 超 越 代 理 權(quán)
21、范 圍 的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3. 代 理 權(quán) 消 滅 后 的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第 五 節(jié) 代 理 關(guān) 系 的 終 止 一 、 委 托 代 理 關(guān) 系 的 終 止 委 托 代 理 關(guān) 系 終 止 有 以 下 原 因 : (一 ) 代 理 期 間 屆 滿 或 者 代 理 事 務(wù) 完 成 (二 ) 被 代 理 人 取 消 委 托 或 者 代 理 人 辭 去 委 托 (三 ) 代 理 人 死 亡 (四 ) 代 理 人 喪 失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五 ) 作 為 代 理 人 或 者 被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終 止 二 、 法 定 代 理 和 指 定 代 理 關(guān) 系 的 終 止 法 定 代 理 和 指 定 代 理 的 終 止 有 如 下 原 因 : (一 )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或 者 恢 復(fù)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二 ) 被 代 理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死 亡 (三 ) 代 理 人 喪 失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四 ) 指 定 代 理 取 消 (五 ) 引 起 監(jiān) 護(hù) 關(guān) 系 消 滅 的 其 他 原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