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境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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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 日 一 思 : 遇 事 冷 靜n 勞 心 者 治 人 , 勞 力 者 治 于 人 第 二 節(jié)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一 、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概 述1、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的 概 念n 環(huán) 境 民 事 責 任 , 是 指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組 織 因 污 染 環(huán) 境 和 破 壞 環(huán) 境 , 給 他 人 造成 人 身 或 財 產 損 失 時 應 承 擔 的 民 事 方 面的 法 律 后 果 和 責 任 。 n 包 括 公 害 民 事 責 任 與 資 源 破 壞 民 事 責 任兩 類 基 本 民 事 責 任 。 2、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2、 任 的 特 征n 以 環(huán) 境 義 務 為 基 礎 和 前 提n 具 有 強 制 性n 主 要 是 財 產 責 任n 具 有 補 償 性 n 是 特 殊 侵 權 責 任n 較 長 訴 訟 時 效n 訴 訟 中 實 行 舉 證 責 任 倒 置 二 、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的 構 成 要 件n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的 構 成 要 件 , 是 指 環(huán) 境 民 事法 律 責 任 行 為 人 承 擔 環(huán) 境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的 條 件 ,它 是 判 斷 侵 權 行 為 人 是 否 應 負 環(huán) 境 民 事 侵 權 責任 的 根 據(jù) 。n 三 要 件 說n 四 要 件 說n
3、環(huán) 境 民 事 責 任 , 在 其 構 成 要 件 上 表 現(xiàn) 出 了 一 定的 特 殊 性 , 行 為 人 主 觀 上 的 過 錯 和 行 為 的 違 法性 不 再 是 環(huán) 境 民 事 責 任 的 必 要 條 件 。 1、 環(huán) 境 民 事 責 任 歸 責 原 則 實 行 無 過 錯 責 任原 則( 1) 歸 責 原 則 概 述n 歸 責 原 則 , 即 責 任 的 歸 屬 。 是 指 當 侵 權行 為 人 的 行 為 致 使 他 人 損 害 的 事 實 發(fā) 生以 后 , 應 以 何 種 理 由 、 標 準 和 根 據(jù) 使 其負 責 。 ( 2) 我 國 環(huán) 境 侵 權 的 無 過 錯 責 任
4、 原 則A.無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的 含 義n 是 指 因 污 染 環(huán) 境 而 給 他 人 造 成 財 產 或 人身 損 害 的 單 位 或 個 人 , 即 使 主 觀 上 沒 有故 意 或 過 失 , 也 要 對 造 成 的 損 害 承 擔 賠償 責 任 。 B.實 行 無 過 錯 責 任 的 原 因 及 意 義p.212n 需 要 明 確 企 業(yè) 應 該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n 保 證 合 理 和 公 平 C.無 過 錯 責 任 的 免 責 條 件n 不 可 抗 力 ( 民 法 通 則 作 了 嚴 格 界 定 : 不 能 預 見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n
5、由 于 受 害 人 自 己 的 行 為 導 致 損 害 的 ; n 由 于 第 三 者 的 故 意 或 者 過 失 造 成 的 ; 案 例 分 析n 1998年 4月 , 遼 寧 省 某 市 礦 務 局 將 其 矸 石處 理 場 設 在 該 市 蒙 古 族 自 治 縣 東 梁 鄉(xiāng) 崗崗 村 , 稱 為 東 梁 排 矸 場 , 由 于 矸 石 所 具有 的 特 殊 化 學 性 質 , 在 自 然 界 中 能 夠 自燃 , 產 生 大 量 高 溫 有 害 煙 氣 , 自 該 場 設立 以 來 , 矸 石 自 然 累 積 的 煙 氣 對 周 圍 居民 危 害 很 大 , 灼 熱 的 煙 氣 嗆 得
6、人 喉 嚨 發(fā)癢 , 呼 吸 困 難 , 除 了 對 人 身 健 康 的 損 害 ,還 對 農 作 物 和 崗 崗 村 種 植 的 果 園 有 危 害 ,臨 近 排 矸 場 南 北 兩 側 的 大 部 分 農 田 和 果 n 樹 的 生 長 受 到 煙 氣 的 嚴 重 污 染 損 害 , 經 過 對 矸石 道 兩 側 部 分 枯 黃 、 枯 死 的 農 作 物 及 京 白 梨 果樹 地 實 地 丈 量 測 算 , 農 作 物 受 害 減 產 面 積 為86.147畝 , 減 產 程 度 分 為 絕 收 、 重 度 減 產 和 輕度 減 產 三 種 。 崗 崗 村 居 民 推 選 代 表 根 據(jù)
7、 以 上 事實 向 該 縣 法 院 起 訴 , 要 求 該 市 礦 務 局 賠 償 經 濟損 失 41374.74元 人 民 幣 。n 在 案 件 審 理 過 程 中 , 被 告 辯 稱 ( 1) 排 矸 場 的矸 石 是 “ 自 燃 ” , 人 力 無 法 控 制 ; ( 2) 由 分選 技 術 限 制 , 矸 石 中 肯 定 會 有 可 燃 物 質 ; ( 3)全 國 范 圍 內 還 沒 有 因 矸 石 自 燃 造 成 損 害 而 進 行賠 償 的 先 例 。 因 而 , 矸 石 “ 自 燃 ” 屬 于 不 可 抗力 。 n 而 原 告 則 主 張 ( 1) 被 告 作 為 煤 炭 生 產
8、 的專 門 企 業(yè) , 應 當 能 夠 預 見 自 燃 問 題 , 可以 采 取 相 應 的 預 防 措 施 , 如 建 設 綠 色 防護 帶 、 設 置 防 火 設 施 等 ; ( 2) 在 獲 知 原告 遭 受 矸 石 危 害 后 , 沒 有 采 取 及 時 合 理的 措 施 治 理 污 染 。 因 此 , 被 告 不 具 備 不可 抗 力 的 負 責 條 件 。n 問 : 被 告 以 不 可 抗 力 作 為 免 責 任 事 由 是否 成 立 ? ( 也 即 是 說 , 礦 務 局 是 否 要 承擔 環(huán) 境 污 染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 2、 行 為 的 違 法 性n 在 這 里
9、 , “ 行 為 的 違 法 性 ” 應 作 廣 義 的 理解 , 既 包 括 法 律 規(guī) 范 , 也 包 括 民 法 的 基 本原 則 和 基 本 精 神 。 n 對 于 行 為 的 違 法 性 這 一 構 成 要 件 , 我 國 相關 的 立 法 已 不 作 要 求 。n 我 國 新 起 草 的 民 法 典 ( 草 案 ) 第 八 編第 五 章 第 32條 明 確 規(guī) 定 : “ 排 污 符 合 規(guī) 定的 標 準 , 但 給 他 人 造 成 明 顯 損 害 的 , 有 關單 位 或 者 個 人 應 當 承 擔 侵 權 責 任 。 ” 案 例 評 析n 河 北 省 樂 亭 縣 農 民 孫 有
10、 禮 等 18人 為 了 發(fā) 展海 水 養(yǎng) 殖 業(yè) , 于 1997年 與 樂 亭 縣 海 洋 行 政管 理 部 門 簽 訂 了 灘 涂 承 包 合 同 , 共 同 集 資在 大 清 河 、 灤 河 入 海 口 灘 涂 開 辦 海 水 養(yǎng) 殖場 。 2000年 10月 上 旬 , 大 量 的 工 業(yè) 污 水 進入 灤 河 口 、 大 清 口 海 域 , 污 染 了 孫 有 禮 等18人 的 6家 養(yǎng) 殖 廠 , 致 使 養(yǎng) 殖 廠 內 即 將 成熟 的 貝 類 、 魚 類 成 批 死 亡 。 后 查 明 , 工 業(yè)污 水 系 由 河 北 省 遷 安 化 工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等9家 企
11、業(yè) 排 放 。 于 是 , 孫 有 禮 等 18位 農 民 n 將 上 述 企 業(yè) 告 上 法 院 。 然 而 , 上 述 各 企 業(yè) 均 否 認孫 有 禮 等 18人 養(yǎng) 殖 廠 水 污 染 事 故 系 由 其 排 污 所 致 。其 中 , 河 北 省 遷 安 化 工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特 別 強 調 ,其 系 政 府 認 可 的 達 標 排 放 企 業(yè) 。 為 了 證 明 這 一 點 ,該 公 司 還 出 示 了 由 當 地 環(huán) 保 部 門 頒 發(fā) 的 企 業(yè) 達 標排 放 證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 以 證 明 其 排 污 行 為 是 合 法的 , 即 使 污 染 損 害 的
12、事 實 成 立 , 其 也 無 需 承 擔 賠償 責 任 。n 天 津 海 事 法 院 受 理 此 案 后 , 查 明 ( 1) 除 河 北 省遷 安 化 工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外 , 其 余 8家 企 業(yè) 均 屬 超標 排 放 ; ( 2) 上 述 9家 企 業(yè) 排 污 水 中 含 有 大 量 的有 害 物 質 ; ( 3) 上 述 9家 企 業(yè) 的 排 放 的 污 水 造 成孫 有 禮 等 18人 開 辦 的 6家 養(yǎng) 殖 廠 經 濟 損 失 約 1366 n 萬 元 。 法 院 于 2002年 4月 12日 依 法 作 出 一審 判 決 , 判 令 上 述 9家 企 業(yè) 對 孫 有
13、 禮 等 18人 承 擔 污 染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賠 償 其 因 貝類 、 魚 類 死 亡 所 遭 受 的 經 濟 損 失 共 計1365.97萬 元 。n 問 : 遷 安 化 工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達 標 排 放 仍然 需 要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的 依 據(jù) ? 3、 環(huán) 境 污 染 損 害 結 果n 即 污 染 環(huán) 境 須 造 成 一 定 的 損 害 事 實 。n 環(huán) 境 侵 權 適 用 無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 不 以 過錯 為 基 本 構 成 要 件 , 但 也 必 須 遵 循 “ 無損 害 、 無 賠 償 ” 的 準 則 。n 環(huán) 境 污 染 損 害 結
14、果 按 不 同 的 標 準 , 可 以做 出 不 同 的 分 類 : ( 1) 按 所 侵 害 的 權 利 主 體 的 不 同 分n 對 國 家 財 產 權 的 損 害n 對 法 人 、 非 法 人 團 體 財 產 權 的 損 害 n 對 公 民 財 產 權 、 生 命 健 康 權 的 損 害 ( 2) 按 環(huán) 境 污 染 損 害 結 果 的 內 容 不 同 分n 財 產 損 害n 人 身 損 害n 精 神 損 害 (精 神 損 害 , 是 指 侵 權 行 為 所 導 致 的 致 使 受害 人 心 理 和 感 情 遭 受 創(chuàng) 傷 和 痛 苦 , 無 法 正 常 進 行 日 常 活動 的 非 財
15、 產 上 的 損 害 。 如 精 神 上 的 悲 傷 、 失 望 、 憂 慮 等 ) n 環(huán) 境 損 害 案 例 分 析n 被 告 某 化 工 廠 位 于 原 告 就 讀 的 某 小 學 的 東南 面 。 2001年 4月 4日 上 午 10時 30分 , 由 于被 某 化 工 廠 的 職 工 違 章 操 作 , 致 使 該 廠 發(fā)生 苯 乙 烯 泄 漏 事 故 。 11時 左 右 , 原 告 劉 露等 407位 學 生 相 繼 出 現(xiàn) 頭 痛 、 頭 昏 、 惡 心等 癥 狀 。n 事 故 發(fā) 生 后 , 原 、 被 告 所 在 地 的 環(huán) 保 、 衛(wèi)生 、 教 育 等 部 門 迅 速 組
16、織 事 故 調 查 , 責 令被 告 立 即 停 產 , 并 將 受 害 學 生 送 醫(yī) 院 治 療 。 n 4月 12日 , 經 有 關 專 家 小 組 檢 查 , 407位 小 學 生出 現(xiàn) 頭 痛 等 癥 狀 , 系 被 告 苯 乙 烯 氣 體 泄 漏 所 引起 的 過 敏 性 刺 激 反 應 。n 4月 13日 , 市 政 府 組 織 有 關 部 門 提 出 了 明 確 的 處理 意 見 : 原 告 劉 露 等 407位 因 被 告 之 事 故 而 發(fā) 生的 檢 查 費 、 醫(yī) 療 費 、 住 院 費 以 及 到 外 地 醫(yī) 院 檢查 、 治 療 的 其 他 費 用 均 由 被 告 承
17、 擔 。 雙 方 均 接受 意 見 , 到 原 告 向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時 , 被 告 已 支付 醫(yī) 療 費 用 13萬 余 元 。n 本 案 經 上 述 行 政 處 理 , 原 已 基 本 解 決 。 然 而 劉露 等 407位 受 害 人 認 為 , 被 告 的 行 為 對 其 造 成 了精 神 損 害 。 要 求 被 告 賠 償 因 其 泄 漏 事 故 所 受 到的 人 身 傷 害 、 財 產 損 失 及 精 神 損 害 , 共 計 人 民 幣 766萬 元 。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了 此 案 。n 問 : 1、 被 告 某 化 工 廠 的 環(huán) 境 侵 權 行 為是 否 成
18、立 , 是 否 應 當 承 擔 環(huán) 境 污 染 損 害賠 償 責 任 ?n 2、 原 告 的 訴 訟 請 求 能 否 得 到 支 持 ? 被告 的 環(huán) 境 污 染 損 害 是 否 會 給 原 告 造 成 精神 損 害 ? 4、 污 染 行 為 和 損 害 結 果 的 因 果 關 系普 遍 采 用 因 果 關 系 推 定 原 則 (即 后 果 與 行 為 間 無直 接 證 據(jù) ), 我 國 關 于 因 果 關 系 推 定 原 則 的具 體 運 用 :n 第 一 , 不 能 確 定 具 體 的 加 害 人 的 ;n 第 二 , 二 人 以 上 同 時 實 施 同 一 種 類 的 危險 行 為 的
19、;n 第 三 , 二 人 以 上 因 分 別 行 為 造 成 同 一 損害 的 。 案 例 分 析n 1987年 7月 1日 晚 , 青 島 市 化 工 廠 因 電 器 設 備 遭 雷擊 毀 壞 ,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 造 成 大 量 氯 氣 外 溢 , 污染 了 周 圍 的 大 氣 環(huán) 境 。 青 島 某 工 廠 女 工 王 娟 , 因家 距 氯 氣 外 溢 事 故 發(fā) 生 地 較 近 , 中 毒 較 重 , 在 醫(yī)院 住 院 觀 察 及 治 療 共 計 384天 。 其 間 , 王 娟 花 費 的住 院 費 、 醫(yī) 療 費 及 誤 工 工 資 、 生 活 補 貼 等 費 用 全部
20、由 青 島 市 化 工 廠 承 擔 。n 王 娟 中 毒 病 情 好 轉 之 后 辦 理 出 院 時 , 檢 查 出 患 有“ 過 敏 性 支 氣 管 哮 喘 ” , 建 議 繼 續(xù) 服 藥 治 療 。 然而 , 青 島 市 化 工 廠 則 拒 絕 為 王 娟 的 繼 續(xù) 服 藥 治 療再 承 擔 醫(yī) 療 及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 理 由 是 , 王 娟 的“ 過 敏 性 支 氣 管 哮 喘 ” 與 氯 氣 中 毒 無 關 。 同 時 ,王 娟 所 在 的 n 工 廠 也 拒 絕 發(fā) 放 王 娟 在 繼 續(xù) 治 療 期 間 的 工 資 和 支付 王 娟 繼 續(xù) 治 療 的 醫(yī) 藥 費 用
21、 。 理 由 為 , 王 娟 的 病乃 青 島 市 化 工 廠 的 氯 氣 污 染 所 造 成 的 , 故 王 娟 的誤 工 工 資 和 醫(yī) 療 費 用 理 應 由 青 島 市 化 工 廠 承 擔 。n 面 對 這 種 情 況 , 王 娟 多 次 找 有 關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解決 , 均 無 結 果 。 1980年 5月 13日 以 青 島 市 化 工 廠為 被 告 , 向 青 島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要 求青 島 市 化 工 廠 賠 償 其 因 受 氯 氣 污 染 患 過 敏 性 支 氣管 哮 喘 疾 病 而 受 到 的 各 種 損 失 。n 問 : 王
22、娟 患 過 敏 性 支 氣 管 哮 喘 與 青 島 市 化 工 廠 的氯 氣 外 溢 污 染 事 故 之 間 有 無 因 果 關 系 ? 法 院 如 何認 定 ? 疫 學 因 果 說n 疫 學 因 果 說 的 基 本 內 容 是 , 根 據(jù) 臨 床 醫(yī)學 判 斷 一 定 區(qū) 域 內 的 受 害 人 發(fā) 生 了 某 種疾 病 , 而 且 預 斷 其 可 能 是 由 于 某 種 污 染物 引 起 ; 而 后 , 用 實 驗 醫(yī) 學 方 法 確 定 該污 染 物 能 否 導 致 受 害 人 所 發(fā) 生 的 疾 病 ,如 果 結 論 是 肯 定 的 , 且 受 害 人 居 住 地 附近 一 些 污 染
23、 源 恰 好 排 放 這 些 污 染 物 , 則可 推 定 受 害 人 的 疾 病 與 污 染 源 排 放 污 染物 的 行 為 之 間 存 在 因 果 關 系 。 法 院 應 查 明 如 下 三 點 :n ( 1) 女 工 王 娟 在 此 患 病 以 前 有 沒 有 患 過過 敏 性 支 氣 管 哮 喘 , 并 且 本 人 有 沒 有 此類 疾 病 之 家 族 病 史 ;n ( 2) 醫(yī) 學 證 明 氯 氣 中 毒 能 否 致 人 患 過 敏性 支 氣 管 哮 喘 疾 病 ;n ( 3) 女 工 患 過 敏 性 支 氣 管 哮 喘 疾 病 的 時間 是 否 在 青 島 市 化 工 廠 發(fā) 生
24、 氯 氣 外 溢 事故 以 后 。 三 、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的 承 擔 方 式n 案 例 :上 海 活 性 炭 廠 是 一 家 老 廠 , 且 地 處 居 民 稠 密區(qū) 。 該 廠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有 害 氣 體 和 粉 塵 排 放 , 對周 圍 居 民 的 財 產 和 人 體 健 康 造 成 一 定 程 序 的 危 害 。依 據(jù) 居 民 的 要 求 , 上 海 海 活 性 炭 廠 雖 然 也 對 防 治環(huán) 境 污 染 做 了 許 多 工 作 , 但 并 未 從 根 本 上 解 決 問題 , 污 染 問 題 依 然 存 在 。 鑒 于 此 , 1999年 5月 19日
25、, 該 廠 周 圍 3個 居 民 委 員 會 的 居 民 委 托 居 民 委員 會 向 上 海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要 求 上 海活 性 炭 廠 立 即 停 產 , 停 止 向 周 圍 環(huán) 境 排 放 有 害 氣體 , 迅 速 進 行 設 備 改 造 污 染 治 理 , 并 賠 償 已 經 造 成 的 經 濟 損 失 。 上海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了 此 案 。n 問 : 原 告 提 出 的 訴 訟 請 求 , 是 否 會 得 到法 院 的 支 持 ? 每 日 一 思 : 要 跑 多 快n 每 天 , 當 太 陽 升 起 來 的 時 候 ,
26、非 洲 大 草 原 上 的 動物 們 就 開 始 奔 跑 了 。n 獅 子 媽 媽 在 教 育 自 己 的 孩 子 : ” 孩 子 , 你 必 須 跑得 再 快 一 點 , 再 快 一 點 , 你 要 是 跑 不 過 最 慢 的 羚羊 , 你 就 會 活 活 地 餓 死 。 “n 在 另 外 一 個 場 地 上 , 羚 羊 媽 媽 也 在 教 育 自 己 的 孩子 : ” 孩 子 , 你 必 須 跑 得 再 快 一 點 , 再 快 一 點 ,如 果 你 不 能 比 跑 得 最 快 的 獅 子 還 要 快 , 那 你 就 肯定 會 被 他 們 吃 掉 。 “ 三 、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27、任 的 承 擔 方 式n 民 事 責 任 的 承 擔 方 式 是 指 違 反 民 事 義 務 的人 承 擔 法 律 后 果 的 形 式 。 n 我 國 民 法 通 則 第 134條 規(guī) 定 “ 承 擔 民 事責 任 的 方 式 主 要 有 : 停 止 侵 害 ; 排 除妨 礙 ; 消 除 危 險 ; 返 還 財 產 ; 恢 復原 狀 ; 修 理 、 重 作 、 更 換 ; 賠 償 損 失 ; 支 付 違 約 金 ; 消 除 影 響 、 恢 復 名 譽 ; 賠 禮 道 歉 。 n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承 擔 的 主 要 方 式 : 排 除危 害 、 賠 償 損 失 、 恢 復 原 狀
28、 。 1、 損 害 賠 償( 1) 概 念n 是 指 加 害 人 因 自 己 的 污 染 、 破 壞 環(huán) 境 的行 為 , 給 他 人 造 成 了 人 身 、 財 產 和 環(huán) 境權 益 損 害 時 , 加 害 人 應 依 法 以 其 財 產 賠償 受 害 人 的 經 濟 損 失 的 一 種 責 任 形 式 。 ( 2) 賠 償 損 失 的 原 則n 對 財 產 損 失 的 全 部 賠 償 原 則 ( 直 接 損 失+間 接 損 失 比 如 : 誤 工 費 、 交 通 費 、 營 養(yǎng) 費 等 )n 賠 償 由 人 身 傷 害 引 起 的 財 產 損 失 的 原 則n 考 慮 當 事 人 狀 況
29、的 原 則 ( 3) 賠 償 金 的 計 算 方 法n 關 于 財 產 損 失 的 賠 償n 關 于 人 身 損 害 的 賠 償 2、 排 除 危 害n 是 要 求 行 為 人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因 其 侵 權 行為 對 受 害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造 成 的 侵 害 、 妨礙 以 及 各 種 有 害 影 響 的 責 任 方 式 。 n 停 止 侵 害n 排 除 妨 害n 消 除 危 險 3、 恢 復 原 狀n 是 要 求 環(huán) 境 侵 權 行 為 人 將 被 侵 害 的 環(huán) 境權 利 恢 復 到 被 侵 害 前 原 有 的 狀 態(tài) 的 責 任形 式 。 發(fā) 生 在 環(huán) 境 被 污 染
30、 、 破 壞 后 在 現(xiàn)有 的 經 濟 技 術 條 件 能 夠 恢 復 到 原 有 的 狀態(tài) 的 情 況 下 。 n 案 例 :上 海 活 性 炭 廠 是 一 家 老 廠 , 且 地 處 居 民 稠密 區(qū) 。 該 廠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有 害 氣 體 和 粉 塵 排 放 ,對 周 圍 居 民 的 財 產 和 人 體 健 康 造 成 一 定 程 序 的危 害 。 依 據(jù) 居 民 的 要 求 , 上 海 海 活 性 炭 廠 雖 然也 對 防 治 環(huán) 境 污 染 做 了 許 多 工 作 , 但 并 未 從 根本 上 解 決 問 題 , 污 染 問 題 依 然 存 在 。 鑒 于 此 ,1999
31、年 5月 19日 , 該 廠 周 圍 3個 居 民 委 員 會 的 居民 委 托 居 民 委 員 會 向 上 海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提 起訴 訟 , 要 求 上 海 活 性 炭 廠 立 即 停 產 , 停 止 向 周圍 環(huán) 境 排 放 有 害 氣 體 , 迅 速 進 行 設 備 改 造 污 染治 理 , 并 賠 償 已 經 造 成 的 經 濟 損 失 。 上 海 市 中級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了 此 案 。問 : 原 告 提 出 的 訴 訟 請 求 , 是 否 會 得 到 法 院 的支 持 ? 四 、 環(huán) 境 民 事 責 任 的 追 究 程 序1、 環(huán) 境 民 事 糾 紛
32、 行 政 處 理( 1) 、 環(huán) 境 糾 紛 行 政 處 理 的 概 念n 是 指 環(huán) 境 保 護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或 者 其 他 法 律規(guī) 定 行 使 環(huán) 境 監(jiān) 督 管 理 權 的 部 門 , 應 當 事人 之 請 求 , 依 法 對 當 事 人 之 間 關 于 環(huán) 境 損害 賠 償 責 任 和 賠 償 金 額 的 糾 紛 進 行 調 解 處理 的 活 動 。 (2)、 環(huán) 境 糾 紛 行 政 處 理 的 特 征n 行 政 處 理 的 糾 紛 范 圍 是 特 定 的n 受 理 糾 紛 之 行 政 處 理 申 請 的 機 關 是 特 定 的 n 行 政 機 關 進 行 行 政 處 理
33、 活 動 必 須 是 應 雙 方當 事 人 的 自 愿 請 求 n 行 政 機 關 作 出 的 處 理 決 定 不 具 有 強 制 性 (3)、 環(huán) 境 糾 紛 行 政 處 理 的 性 質 n 屬 于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居 間 對 當 事 人 之 間 關于 環(huán) 境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和 賠 償 金 額 的 民 事糾 紛 ( 侵 權 糾 紛 ) 所 作 的 行 政 調 解 。 (4)、 環(huán) 境 糾 紛 行 政 處 理 的 程 序n 申 請n 受 理 n 審 理 n 處 理 案 例 分 析n 1991年 初 , 浙 江 省 臨 安 縣 監(jiān) 天 鄉(xiāng) 平 山 村 農民 史 曉 泉 向 臨
34、安 縣 環(huán) 保 局 反 映 , 其 種 植 的兩 畝 葡 萄 園 因 受 同 村 農 民 卞 賢 海 開 辦 的 鑄造 廠 所 排 放 的 氟 化 物 的 污 染 , 葡 萄 果 實 ,造 成 減 產 , 要 求 縣 環(huán) 保 局 調 查 處 理 。 縣 環(huán)保 局 于 當 年 8、 9月 , 先 后 兩 次 派 人 現(xiàn) 場 調查 , 認 為 葡 萄 園 氟 污 染 癥 狀 明 顯 。 另 據(jù) 了解 的 情 況 , 卞 賢 海 因 其 鑄 造 廠 排 放 的 污 染物 質 對 平 山 村 的 水 稻 和 竹 園 造 成 污 染 也 曾作 過 經 濟 賠 償 , 縣 環(huán) 保 局 認 定 農 民 史
35、曉 泉 n 的 葡 萄 園 嚴 重 減 產 系 卞 賢 海 的 鑄 造 廠 在 生產 過 程 中 排 放 含 氟 廢 氣 所 致 。 為 此 , 先 后三 次 召 集 當 事 人 協(xié) 商 解 決 污 染 賠 償 問 題 ,終 因 卞 賢 海 或 拒 絕 到 場 或 中 途 退 場 而 調 解失 敗 。 最 終 , 縣 環(huán) 保 局 根 據(jù) 案 件 的 實 際 情況 作 出 處 理 決 定 : 由 卞 賢 海 一 次 性 賠 償 史曉 泉 1991年 葡 萄 園 減 產 損 失 人 民 幣 3920元 。卞 賢 海 不 服 此 處 理 決 定 , 遂 向 臨 安 縣 人 民法 院 提 起 行 政
36、訴 訟 , 請 求 法 院 撤 銷 臨 安 縣環(huán) 保 局 的 處 理 決 定 。 臨 安 縣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n 了 卞 賢 海 的 起 訴 , 并 于 1992年 9月 21日 對此 案 進 行 了 開 庭 審 理 , 但 臨 安 縣 環(huán) 保 局未 到 庭 應 訴 。 縣 法 院 遂 作 出 缺 席 判 決 ,以 “ 被 告 未 向 本 庭 提 供 作 出 上 述 處 理 決定 的 任 何 證 據(jù) 材 料 , 故 無 法 證 明 其 作 的處 理 決 定 是 合 法 的 ” 為 由 , 撤 銷 了 臨 安縣 環(huán) 保 局 的 處 理 決 定 。n 問 : 臨 安 縣 法 院 的 判 決
37、 是 否 正 確 ? 為 什么 ? n 關 于 如 何 正 確 理 解 和 執(zhí) 行 環(huán) 境 保 護法 第 41條 第 2款 的 請 示 n 該 請 示 認 為 , 對 于 環(huán) 境 污 染 糾 紛 的 處 理 ,在 性 質 上 屬 于 行 政 機 關 對 當 事 人 之 間 的民 事 爭 議 的 調 整 處 理 , 所 以 當 事 人 如 果不 服 則 應 當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而 不 應 當 以 環(huán) 保 部 門 為 被 告 提 起 行 政 訴訟 。 2、 環(huán) 境 民 事 訴 訟( 1) 環(huán) 境 民 事 訴 訟 的 概 念n 是 指 環(huán) 境 法 主 體 在 其 環(huán) 境
38、 民 事 權 利 受 到 或者 可 能 受 到 損 害 時 , 為 保 護 自 己 的 合 法 權利 依 據(jù) 民 事 訴 訟 的 條 件 或 者 程 序 , 向 人 民法 院 對 侵 權 行 為 人 提 起 的 訴 訟 。 ( 2) 、 環(huán) 境 民 事 訴 訟 的 特 點n 環(huán) 境 保 護 法 律 規(guī) 范 有 一 些 不 同 于 傳 統(tǒng) 民 事法 律 規(guī) 范 的 規(guī) 定 , 因 而 導 致 環(huán) 境 民 事 訴 訟在 許 多 方 面 與 一 般 的 民 事 訴 訟 有 所 不 同 ,呈 現(xiàn) 出 自 身 的 某 些 特 點 。 這 些 特 點 主 要 有 :n 放 寬 起 訴 資 格n 實 行 因
39、 果 關 系 推 定n 舉 證 責 任 倒 置n 延 長 訴 訟 時 效 a、 放 寬 起 訴 資 格n 規(guī) 定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對 與 自 己 并 無 直 接 利 害關 系 的 污 染 或 破 壞 環(huán) 境 的 行 為 向 法 院 提 起訴 訟 。n 公 益 訴 訟n 集 團 訴 訟n 代 表 人 訴 訟 ( 群 體 訴 訟 ) b、 實 行 因 果 關 系 推 定c、 舉 證 責 任 倒 置d、 延 長 訴 訟 時 效 拓 展 練 習 :結 合 自 然 資 源 保 護 法 , 解 讀 案 例 , 并 談 談 目 前 我 國該 自 然 資 源 的 保 護 現(xiàn) 狀 。n 案 例 一 :
40、廣 東 某 市 1990年 決 定 成 立 一 開 發(fā) 區(qū) , 在 開發(fā) 區(qū) 成 立 時 , 由 于 無 統(tǒng) 一 規(guī) 劃 的 制 度 , 片 面 地 追 求開 發(fā) 效 應 , 只 管 引 進 優(yōu) 惠 政 策 , 單 優(yōu) 惠 政 策 就 制 訂了 十 幾 項 , 政 策 出 臺 不 久 , 國 內 外 房 地 產 商 紛 至 沓來 不 到 一 年 時 間 , 原 市 里 掌 握 的 10000多 畝 土 地 被征 用 一 空 , 到 第 二 年 , 市 政 府 已 無 地 可 征 。 但 是 地產 商 只 征 用 土 地 , 卻 未 見 投 資 , 有 的 只 砌 了 圍 墻 。過 了 四 五
41、年 之 后 , 如 今 該 市 開 發(fā) 區(qū) 土 地 依 然 閑 置 ,開 發(fā) 區(qū) 最 終 也 沒 有 建 設 起 來 , 造 成 了 大 量 的 土 地 資源 浪 費 。 n 案 例 二 : 廣 西 來 賓 縣 溯 社 鄉(xiāng) 中 許 農 民 蒙 某于 1983年 冬 在 該 村 烘 紅 水 河 井 采 煤 。 1986年 蒙 某 曾 多 次 申 請 采 礦 許 可 證 , 來 賓 縣 礦管 局 均 以 該 井 位 于 紅 水 河 邊 及 河 床 下 , 屬于 礦 產 資 源 法 第 17條 第 4項 ( 1986)“ 重 要 河 流 、 堤 壩 兩 側 一 定 距 離 內 ” 不 得開 采 礦
42、產 資 源 的 地 區(qū) , 始 終 未 予 批 準 發(fā) 證 。由 于 蒙 某 在 沒 有 開 采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 無視 法 律 繼 續(xù) 開 采 。 由 于 蒙 某 等 無 證 亂 采 濫挖 , 掙 搶 礦 產 資 源 , 嚴 重 破 壞 了 溯 莊 鄉(xiāng) 的防 水 煤 注 。 造 成 了 重 大 的 透 水 事 故 。 蒙 某應 承 擔 相 應 的 法 律 責 任 。 n 案 例 三 : 歷 經 引 用 水 源 污 染 之 苦 的 浙 江 省義 烏 人 , 在 1999年 夏 季 用 高 峰 尚 未 到 來 之際 , 紛 紛 在 自 家 宅 院 打 井 開 采 底 下 水 。 4
43、月 份 , 義 烏 市 區(qū) 就 有 50多 臺 機 器 在 給 私 人宅 院 打 井 , 平 均 每 天 增 加 新 井 達 9口 , 形成 了 義 烏 歷 史 上 少 見 的 “ 打 井 熱 ” 。 義 烏“ 打 井 熱 ” 的 出 現(xiàn) , 使 義 烏 城 區(qū) 開 采 底 下水 的 密 度 嚴 重 超 過 國 家 規(guī) 定 標 準 , 專 家 們預 測 , 如 這 股 “ 打 井 熱 ” 不 予 于 有 效 控 制 ,那 么 義 烏 的 底 下 水 源 的 災 荒 有 可 能 在 底 下水 的 濫 采 下 重 現(xiàn) , 從 而 造 成 底 下 水 資 源 的枯 竭 。 義 烏 市 有 關 部 門
44、 十 分 重 視 這 一 問 題 。 n 案 例 四 : 2004年 2月 , 林 州 市 水 利 局 行 政 執(zhí) 法 人 員 在 監(jiān) 督檢 查 時 發(fā) 現(xiàn) , 位 于 該 市 太 行 山 東 側 山 坡 上 的 紅 旗 渠 迎 賓館 在 施 工 過 程 中 , 未 采 取 任 何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 破 壞 林 草植 被 , 隨 意 棄 土 棄 渣 , 造 成 嚴 重 水 土 流 失 。 在 調 查 取 證的 基 礎 上 , 2004年 2月 26日 , 市 水 利 局 向 林 州 市 紅 旗 渠 迎賓 館 下 達 了 申 報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通 知 書 , 要 求 其 在
45、規(guī)定 期 限 內 編 報 水 土 方 案 報 告 書 , 承 擔 治 理 責 任 。 紅旗 渠 迎 賓 館 在 規(guī) 定 限 期 內 未 予 履 行 。 3月 24日 , 市 水 利 局依 法 向 其 下 達 了 征 收 水 土 保 持 補 償 費 、 防 治 費 決 定書 。 林 州 市 紅 旗 渠 迎 賓 館 不 服 , 于 6月 8日 向 市 政 府 提出 行 政 復 議 。 2004年 8月 , 林 州 市 政 府 嚴 格 審 查 后 , 維 持了 市 水 利 局 的 決 定 。 最 近 , 經 過 市 水 利 局 行 政 執(zhí) 法 人 員多 次 和 當 事 人 交 涉 , 林 州 市 紅 旗 渠 迎 賓 館 編 報 了 水 土 保持 方 案 報 告 書 , 應 繳 納 的 7.1萬 元 水 土 保 持 補 償 費 轉 入 市財 政 專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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