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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二 節(jié) 民 事 訴 訟 法一 、 民 事 訴 訟 法 概 述 民事訴訟法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u民事訴訟法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是1991年 4月9日第七屆全國(guó)人民代表大會(huì)第 四 次會(huì)議通過(guò)并經(jīng)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guó)人民代表大會(huì)常務(wù)委員會(huì)第三十次會(huì)議第一次修正且根據(jù)年月日第十一屆全國(guó)人民代表大會(huì)常務(wù)委員會(huì)第二十八次會(huì)議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 民 事 訴 訟 的 含 義 在 法 院 的 主 持與 參 與 下 , 訴訟 當(dāng) 事 人 就 財(cái)產(chǎn) 、 人 身 等 問(wèn)題 進(jìn) 行 的 訴 訟 訴訟權(quán)利平等原則 調(diào) 解 原 則 辯
2、論 原 則 處 分 原 則 支持起訴原則 二 、 主 管 和 管 轄 人 民 法 院 的 主 管 民 法 、 婚 姻 法 調(diào) 整 的 因 民 事 關(guān) 系 產(chǎn) 生 的 民 事 案 件 經(jīng) 濟(jì) 法 調(diào) 整 的 因 經(jīng) 濟(jì) 關(guān) 系 所 發(fā) 生 的 各 類(lèi) 糾 紛 勞 動(dòng) 法 調(diào) 整 的 因 勞 務(wù) 關(guān) 系 所 發(fā) 生 的 糾 紛 法 律 有 明 文 規(guī) 定 依 照 民 事 訴 訟 法 審 理 的 由 其 他 法 律 規(guī) 范 調(diào) 整 的 社 會(huì) 關(guān) 系 發(fā) 生 的 糾 紛 案 件 上 下 級(jí) 法 院 之間 、 同 級(jí) 法 院之 間 受 理 第 一審 民 事 案 件 的分 工 與 權(quán) 限 級(jí) 別 管 轄
3、 地 域 管 轄移 送 管 轄 指 定 管 轄民 訴 管 轄基層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高級(jí)人民法院 中級(jí)人民法院 一般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 專(zhuān)屬管轄 協(xié)議管轄 共同管轄 以 被 告 住 所 地 及 訴 訟 標(biāo) 的 或 引 起 法律 關(guān) 系 發(fā) 生 、 變 更 、 消 滅 的 法 律 事 實(shí) 所在 地 為 標(biāo) 準(zhǔn) 來(lái) 確 定 受 案 法 院 。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23條 至 第 32條 規(guī)定 了 特 殊 地 域 管 轄 。特 殊 地 域 管 轄 法 律 強(qiáng) 制 規(guī) 定 某 些 案 件 只 能 由 特 定的 法 院 管 轄 , 其 他 法 院 無(wú) 管 轄 權(quán) , 當(dāng) 事人 也 不 得 協(xié)
4、議 變 更 管 轄 。 亦 稱(chēng) 約 定 管 轄 , 指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在 糾 紛 發(fā) 生 前 或 糾 紛 發(fā) 生 后 , 以 書(shū)面 的 方 式 約 定 管 轄 法 院 。 依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 兩 個(gè) 以 上 人民 法 院 對(duì) 同 一 案 件 都 有 管 轄 權(quán) 。 人 民 法 院 受 案 后 , 發(fā) 現(xiàn) 本 院 對(duì) 該案 無(wú) 管 轄 權(quán) , 依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將 案 件 移送 給 有 管 轄 權(quán) 的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 指 定 管 轄 上 級(jí) 法 院 以 裁 定 方 式 , 指 定 下 級(jí)法 院 對(duì) 某 一 案 件 行 使 管 轄 權(quán) 。 指定管轄 三 、 民 事 訴
5、 訟 參 加 人 當(dāng) 事 人 原 告 被 告共 同 訴 訟 人訴 訟 代 表 人第 三 人 法 定 代 理 人委 托 代 理 人法 律 規(guī) 定 的 代 理無(wú) 訴 訟 行 為 能 力人 進(jìn) 行 民 訴 的 人 受 當(dāng) 事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委托 并 以 他 們 的 名 義 在 授 權(quán)范 圍 內(nèi) 進(jìn) 行 民 訴 活 動(dòng) 的 人 五 、 民 事 訴 訟 中 的 強(qiáng) 制 措 施 強(qiáng) 制 措 施 :人 民 法 院 為 了 排 除 干 擾 , 保障 民 事 訴 訟 活 動(dòng) 的 順 利 進(jìn) 行 , 對(duì) 妨 害 民 事 訴訟 秩 序 的 行 為 人 所 采 取 的 強(qiáng) 制 手 段 。 拘 傳 拘 留
6、罰 款訓(xùn) 誡 責(zé) 令 退 出 法 庭 強(qiáng) 制 措 施 的 種 類(lèi) 六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第 一 審 普 通 程 序簡(jiǎn) 易 程 序 第 二 審 程 序其 他 民 事 訴 訟 程 序訴 訟進(jìn) 程訴訟方式 一 審 普 通 程 序 流 程起 訴 和 受 理審 理 前 的 準(zhǔn) 備開(kāi) 庭 審 理 原 告 是 與 本 案 有 直 接 利 害 關(guān) 系 的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組 織 有 明 確 的 被 告 有 具 體 的 訴 訟 請(qǐng) 求 和 事 實(shí) 、 理 由 屬 于 法 院 受 理 民 事 訴 訟 的 范 圍 和 受 訴 法 院 管 轄 受 理 人 民 法 院 經(jīng) 過(guò)審 查 起 訴 ,
7、 認(rèn) 為 符合 法 定 條 件 , 予 以立 案 的 訴 訟 活 動(dòng) 。 在 法 定 期 間 內(nèi) 及 時(shí) 送 達(dá) 訴 訟 文 書(shū) 告 知 當(dāng) 事 人 的 訴 訟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成 立 審 判 組 織 并 告 知 當(dāng) 事 人 認(rèn) 真 審 核 訴 訟 材 料 調(diào) 查 收 集 必 要 的 證 據(jù) 開(kāi)庭準(zhǔn)備 宣布開(kāi)庭 法庭調(diào)查 法庭辯論 評(píng)議與宣判 法 庭 調(diào) 查 的 順 序 :當(dāng) 事 人 陳 述告 知 證 人 的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 證 人作 證 和 宣 讀 證 人 證 言宣 讀 鑒 定 意 見(jiàn)出 示 書(shū) 證 、 物 證 和 視 聽(tīng) 資 料 和電 子 數(shù) 據(jù) 宣 讀 勘 驗(yàn) 筆 錄 法 庭 辯 論
8、 的 順 序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答辯 互 相 辯 論 簡(jiǎn) 易 程 序 基 層 法 院 及 其 派 出 法 庭 審理 簡(jiǎn) 單 民 事 案 件 所 適 用 的一 種 簡(jiǎn) 便 易 行 的 訴 訟 程 序簡(jiǎn) 單 民 事 案 件 事 實(shí) 清 楚 、 權(quán) 利 義務(wù) 關(guān) 系 明 確 、 爭(zhēng) 議不 大 的 民 事 案 件 當(dāng) 事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取 得 當(dāng) 事 人 同 意 的 委 托 代理 人 , 及 有 關(guān) 第 三 人 , 都 有 權(quán) 上 訴 判 決 的 上 訴 期 限 為 15日 , 裁 定 的 上 訴 期 限 為 10日 應(yīng) 當(dāng)
9、遞 交 上 訴 狀 , 上 訴 狀 應(yīng) 通 過(guò) 原 審 法 院 提 出 ,也 可 向 二 審 法 院 上 訴 第 二 審 程 序 組成合議庭 審 查上訴請(qǐng)求的有關(guān)事實(shí) 上訴請(qǐng)求的法律適用 處 理 結(jié) 果駁回上訴 依法改判 撤銷(xiāo)原判 發(fā)回重審 特別程序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訴訟執(zhí)行程序 選 民 資 格 案 宣 告 失 蹤 或 者 宣 告 死 亡 案 認(rèn) 定 公 民 無(wú)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案 認(rèn) 定 財(cái) 產(chǎn) 無(wú) 主 案 確 認(rèn) 調(diào) 解 協(xié) 議 案 件實(shí) 現(xiàn) 擔(dān) 保 物 權(quán) 案 件 人 民 法 院 為 糾 正 已 經(jīng) 發(fā) 生 法 律 效
10、 力 的判 決 、 裁 定 的 錯(cuò) 誤 , 而 進(jìn) 行 再 審 的 程 序 。 人 民 法 院 根 據(jù) 債 權(quán) 人 的 申 請(qǐng) , 以 支付 令 的 形 式 , 督 促 債 務(wù) 人 限 期 履 行 給 付義 務(wù) 的 訴 訟 程 序 。 人 民 法 院 根 據(jù) 申 請(qǐng) 人 申 請(qǐng) , 以 公 示方 式 催 告 不 明 確 的 利 害 關(guān) 系 人 在 法 定 期間 內(nèi) 申 報(bào) 權(quán) 利 , 如 無(wú) 人 主 張 權(quán) 利 , 即 可作 出 除 權(quán) 判 決 的 程 序 。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 對(duì) 不 履 行 已經(jīng)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決 、 裁 定 、 調(diào) 解 協(xié) 議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文 書(shū) 的 當(dāng) 事 人 , 實(shí) 施 強(qiáng) 制 履行 的 訴 訟 程 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