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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應急器材的完好和正確使用,防止應急器材因維護不當不能保證應急使用和因使用不當對職工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及時有效的進行應急救援,根據公司應急救援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guī)定報稱的應急器材,系指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消防器材、氣體檢測裝備、應急醫(yī)療器材、應急車輛、應急通訊器材、其它專用應急工具等。
第三條:公司加強對職工、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應急救援器材使用、檢查、維護保養(yǎng)知識的培訓,做到人人會使用、會維護保養(yǎng),懂性能,懂原理,懂基本結構。
第四條:按規(guī)定加強對應急救援器材的檢查、維護保養(yǎng),保證應急器材始終處于完好狀態(tài)。
第五條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的應急救援器材的檢查維護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各部門職責
1、 專職安全員定期對應急救援器材進行檢查。
2、 各部門制定責任人負責本部門應急救援器材的檢查維護,對不能使用的應急器材應及時提出計劃購買補充。
3、 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聯(lián)系有相應檢驗資質的單位對應急救援器材進行檢驗,并對應急救援器材的維護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 生產部負責對可進行維修的應急救援器材進行維修。
第三章 檢查與維護管理
第七條:管理要求
1、非火災或事故下,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準使用、試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設施、應急器材。
特殊情況(非事故)確需使用時,需經安全環(huán)保部許可
3、。應急藥品類必須在有效期內,并定期更換。
2、嚴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嚴禁圈占、堵塞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消防器材處于隨時可用的狀態(tài)。
3、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對破壞消防設施、器材等應急器材的行為予以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并號召全體員工檢舉破壞應急器材的行為。
4、由安全環(huán)保部對應急器材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巡檢,按照應急器材的性能和要求,每月或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對達不到標準的應急器材及時更換或維修。
第八條:維護管理
1、日常檢查
1)設備或設施、防護器材的每日檢查應有所在崗位執(zhí)行,車間主任為主要負責人。
4、檢查應急器材或設備功能是否正常。如發(fā)現(xiàn)不正常,應在登記表中記錄并及時處理。
2)電工定期對應急報警設備電路進行檢查,檢查其功能是否正常。
3)生產部門每周要對消防通信設備進行檢查,應進行所有電話、對講機試驗,通話應暢通,語音應清楚。
4)各單位每月檢查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等是否齊備,并確保其處于安全無損和適當保護狀態(tài)。
2、報警儀年度檢查試驗每年對報警系統(tǒng)的功能應作全面試驗,并填寫年檢登記表。
3、消火栓系統(tǒng)定期檢查
消火栓箱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防止銹蝕、碰傷和其它損壞。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為:
1)消火栓和消防卷盤供水閘閥不應有滲漏現(xiàn)象。
2)消防水槍、
5、水帶、消防卷盤及全部附件應齊全良好,卷盤轉動靈活。
3)消火栓箱及箱內配裝的消防附件外觀無破損、涂層無脫落,箱門玻璃完好無缺。
4)消火栓、供水閥門等所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注潤滑油。
4、滅火器材的定期檢查
每半個月對滅火器材進行檢查,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tài)。
4.1外觀檢查
1)檢查滅火器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已經開啟后即使噴出不多,也必須按規(guī)定要求再充裝。充裝后應作密封試驗并牢固鉛封。
2)檢查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qū)域,如指針在紅色區(qū)域,應查明原因,檢修后重新灌裝。
3)檢查可見部位防腐層的完好程度,輕度脫落的應及時補好,明顯腐蝕的應送消防專業(yè)維修部門進行耐壓試驗,合格者再進行
6、防腐處理。
4)檢查滅火器可見零件是否完整;有無變形、松動、銹蝕(如壓桿)和損壞,裝配是否合理。
5)檢查噴嘴是否通暢,如有堵塞應及時疏通。
4.2定期檢查
1)每月應對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進行稱重檢查,有重量減輕應及時檢查原因,送消防專業(yè)維修部門進行充裝。
2)對干粉滅火器每年檢查一次出粉管、進氣管、噴管和噴槍等部位有無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體內干粉是否結塊。
3)檢查滅火器放置環(huán)境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否正常。
5、防護器材的定期檢查
防毒面具及濾毒罐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防止銹蝕、剮傷和其它損壞。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
檢查要求為:
1)防毒面具有無破碎及剮傷,看是否老化。
2)檢查濾毒罐體有無銹蝕,密封是否完好,是否失效。
3)對空氣呼吸器的檢查,應檢查壓力表指示是否在規(guī)定范圍內,附件是否完好。
4)任一項不合格,都應盡快更換。
第四章 罰則
第九條:違反上述各項規(guī)定的,處罰100-500元,造成事故的公司另行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條:本制度由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參照國家或本公司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