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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透支后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幾點思考
當今社會,信用卡的使用在人們生活中已越來越普及,它以攜帶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們的青睞,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們在急需用錢時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戶的同時也會因為透支后在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方面當事人各持一詞而產(chǎn)生一些糾紛。本文旨在對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況下如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問題作一些思考?!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過信用卡備用金帳戶余額在銀行取現(xiàn)或在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根據(jù)是否超過銀行規(guī)定的限額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二者
2、的法律責任各異,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責任簡單明了,而惡意透支的情況就較為復雜,下面就分別加以分析?! 。ㄒ唬┏挚ㄈ松埔馔钢Ш竺袷路韶熑蔚某袚 「鶕?jù)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于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持卡人在不超過銀行規(guī)定的限額內(nèi)進行透支,所透支金額自然應該由持卡人自行承擔,即在合理期限內(nèi)歸還。如果持卡人確實無力承擔,那么則由銀行從持卡人的保證金額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情況較為明確,不是討論的重點,討論的重點是持卡人惡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時的民事法律責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ǘ┏挚ㄈ藧阂馔钢Ш竺袷路韶熑蔚?/p>
3、承擔 1、持卡人惡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時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 由持卡人自己交納保證金而沒有由他人提供擔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銀行超過規(guī)定的最高透支限額取現(xiàn)而并非在銀行的特約商家進行超過最高透支限額的消費就屬于此種情形,因為此時惡意透支的當事人只涉及兩方,一方是銀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沒有涉及到雙方的第三方,即擔保人或特約商家。在這種情形中,惡意透支行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銀行未及時發(fā)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對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信用卡協(xié)議和信用卡章程的規(guī)定,并按發(fā)卡銀行與持卡人的過錯大小,明確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首先,應由持卡的惡意透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數(shù)額巨大
4、構成犯罪的,不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發(fā)卡銀行還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全部透支額的返還責任,并賠償損失。其次,根據(jù)民法的過錯責任原則,發(fā)卡行在技術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惡意透支行為發(fā)生卻由于故意或者過失沒有及時發(fā)出止付令是造成損失發(fā)生乃至擴大的重要原因時,在持卡的惡意透支人未歸還前,由于發(fā)卡銀行自身過錯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損失,應由發(fā)卡銀行自行承擔?! ?、持卡人惡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時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 由他人為持卡人擔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銀行超過最高透支限額取現(xiàn)外,還在銀行的特約商店進行超過最高透支限額的消費就屬于此種情形,在這種情形中,由于不僅涉及到銀行
5、與持卡人雙方而且還涉及到持卡人的擔保人和銀行特約的商店,因而較前述兩種情形復雜,自然,從根本上講還是要由銀行和持卡人按過錯程度的大小分擔責任,如(二)—;—1種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無力承擔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無法追究其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因而銀行往往會把責任推給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擔保人和特約商店?! τ阢y行與擔保人而言,他們之間是一種擔保合同關系,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擔保人對持卡人惡意透支承擔責任的限額。對于限額,擔保合同有最高擔保限額約定的按約定辦,無約定的就相對復雜,主要表現(xiàn)為:是在銀行規(guī)定的最高透支限額內(nèi)(如牡丹卡為5000元)或是滿足發(fā)出緊急止付令的最低條件的限額內(nèi)(如中銀卡章程規(guī)定,透支
6、3萬元以上應發(fā)出緊急止付令)還是對全部惡意透支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涉及到擔保人能否以發(fā)卡銀行沒有及時發(fā)出止付令或緊急止付令作為拒絕承擔全部惡意透支金額擔保責任抗辯理由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能夠,因為雖然發(fā)卡銀行的擔保條款大多規(guī)定擔保人要對持卡人的債務無條件地承擔全部清償責任而發(fā)卡行對擔保人不承擔任何義務,從表面來看,這種規(guī)定也似乎符合《擔保法》第二十一條關于保證責任范圍的規(guī)定,然而我們應該看到信用卡擔保作為一種民事活動,同樣應遵守《民法通則》,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7、,只能自行承擔。”,因而當發(fā)卡銀行對持卡人監(jiān)控不力、不及時、止付處理不迅速導致持卡人惡意透支取現(xiàn)或消費時,擔保人可以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對超過允許善意透支限額部分的債務拒絕承擔擔保責任,這完全符合《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因為在持卡人大量惡意透支的情況下,銀行沒有及時發(fā)出止付令或緊急止付令,造成損失擴大,銀行是有過錯的,對于擴大部分的損失,銀行應自行承擔責任?! 《鴮τ阢y行與特約商店而言,他們之間是另一種合同關系,銀行在發(fā)現(xiàn)持卡人惡意透支后,有義務及時通知商店終止結算以避免損失擴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義務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額是否超過允許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額(如牡丹卡為5000元,
8、普通卡為1000元),若超過,則不允許結算,若不超過,自然就無權終止結算。因而只要特約商店盡到了注意義務即不存在任何過錯,他對持卡人惡意透支所造成的損失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發(fā)現(xiàn)持卡人透支消費超過允許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額而仍給予結算,則特約商店對在本商店透支消費的這部分金額在持卡人未歸還前應承擔賠償責任?! ∫陨嫌懻摰氖浅挚ㄈ松埔饣驉阂馔钢r如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問題,下面要探討的是非持卡人惡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 二、;持卡人惡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 當持卡人的信用卡遺失、被盜或信用卡與身份證一起遺失、被盜,而拾得或盜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惡意透支取現(xiàn)或到特約商店惡意透支購物消費就屬于非持卡人惡意透支。對于其所造成的損失如何合理承擔,是一個涉及到如何協(xié)調(diào)和保護各方當事人(即持卡人、銀行、特約商店、擔保人)利益的問題。自然,從根本上說,責任應由非持卡人,即惡意透支人來承擔,但是,當非持卡人無法找到時,這種損失就只能根據(jù)過錯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