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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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 1) 理 解 BOT項 目 融 資 模 式 概 念 、 本 質特 征 ;v( 2) 掌 握 BOT項 目 運 作 程 序v( 3) 熟 悉 BOT項 目 融 資 中 的 主 要 當 事 人v(4)案 例 分 析第 8章 特 許 經 營 項 目 融 資 概 述 LOGO產 生 背 景 :20世 紀 80年 代 , 全 球 經 濟 低 迷 , 導 致 融 資 處 于 低 谷 ,而 發(fā) 達 國 家 需 要 更 多 的 資 金 來 建 設 基 礎 設 施 , 但 是 經濟 危 機 給 投 資 者 心 理 留 下 的 陰 影 , 為 了 解 決 這 一 問 題 ,眾 多 的 學 者 開 始 研 究
2、 這 一 課 題 。 最 終 , 在 土 耳 其 總 理厄 扎 爾 率 先 提 出 了 這 一 模 式 。產 生 背 景 :隨 著 投 資 越 來 越 多 樣 化 和 全 球 經 濟 的 衰 敗 , 原 有 的 投資 模 式 已 經 不 能 滿 足 當 前 的 經 濟 形 式 , 20世 紀 90年 代 , BT作 為 BOT模 式 的 衍 生 形 式 出 現 了 。 第 一 節(jié) 概 述一 、 BOT融 資 模 式 的 概 念1.BOT模 式v BOT ( Build-Operate-Transfer), 即 “ 建 設 經 營 移 交 ”方 式 , 是 指 由 政 府 與 私 人 資 本 企
3、 業(yè) 簽 定 項 目 特 許 經營 協 議 , 授 權 簽 約 方 的 私 人 企 業(yè) 承 擔 該 基 礎 設 施 的融 資 、 建 設 和 經 營 , 在 協 議 規(guī) 定 的 特 許 期 內 , 項 目公 司 向 設 施 的 使 用 者 收 取 費 用 , 用 于 收 回 投 資 成 本 ,并 取 得 合 理 的 收 益 , 特 許 期 結 束 后 , 簽 約 方 的 私 人企 業(yè) 將 這 項 基 礎 設 施 無 償 轉 讓 給 政 府 。 v BOT既 是 一 種 融 資 方 式 , 也 是 一 種 投 資 方 式 。 項 目融 資 只 是 BOT的 一 個 階 段 。v 政 府 是 BO
4、T項 目 實 施 過 程 的 主 導 。 政 府 只 是 讓 渡BOT項 目 經 營 權 , 但 擁 有 終 極 所 有 權 。 政 府 不 干 涉項 目 公 司 的 正 常 經 營 , 但 要 參 與 項 目 實 施 過 程 的 組織 協 調 , 并 對 項 目 服 務 質 量 和 收 費 進 行 監(jiān) 督 。v 政 府 與 項 目 公 司 是 經 濟 合 同 關 系 , 在 法 律 上 是 平 等的 經 濟 主 體 。v BOT以 項 目 為 融 資 主 體 , 項 目 公 司 承 擔 債 務 責 任 。v 項 目 特 許 權 通 常 通 過 規(guī) 范 的 競 爭 性 招 標 來 授 予 。
5、v 項 目 公 司 以 同 政 府 簽 訂 的 “特 許 權 協 議 ”作 為 項 目建 設 開 發(fā) 和 安 排 融 資 的 基 礎 。v 項 目 公 司 將 特 許 權 協 議 等 權 益 轉 讓 給 貸 款 銀 團 作為 抵 押 , 并 提 供 其 它 信 用 擔 保 , 安 排 融 資 。v 工 程 承 包 商 與 項 目 公 司 簽 訂 承 包 合 同 進 行 項 目 建設 , 并 提 供 完 工 擔 保 。v 經 營 公 司 根 據 經 營 協 議 負 責 項 目 運 行 、 維 護 , 獲得 投 資 收 益 并 支 付 貸 款 本 息 。v 特 許 經 營 期 結 束 時 將 項
6、目 移 交 給 政 府 。二 、 BOT融 資 模 式 的 主 要 內 容 三 BOT項 目 的 本 質 特 征 BOT項 目 是 一 種 特 許 權 項 目 BOT項 目 具 有 狹 義 項 目 融 資 的 典 型 特 征 BOT是 利 用 項 目 本 身 的 資 產 和 經 濟 強 度 進 行 融 資 ,債 權 人 對 項 目 發(fā) 起 人 的 其 他 資 產 沒 有 追 索 權 或 僅 有有 限 的 追 索 權 ; 融 資 放 貸 人 知 考 慮 項 目 本 身 是 否 可 行 以 及 項 目 的 現金 流 和 收 益 能 否 償 還 貸 款 ; 項 目 的 融 資 負 債 比 例 較高
7、、 結 構 復 雜 項 目 公 司 是 項 目 貸 款 的 直 接 債 務 人 項 目 發(fā) 起 人 對 項 目 公 司 提 供 某 種 擔 保 ( 一 ) BOT融 資 模 式 的 優(yōu) 點 主 要 體 現 在 以 下 方 面 :1、 能 減 少 政 府 的 直 接 財 政 負 擔 , 減 輕 政 府 的 借 款 負 債 義 務 ,所 有 的 項 目 融 資 負 債 責 任 都 被 轉 移 給 項 目 發(fā) 起 人 , 政 府 無需 保 證 或 承 諾 支 付 項 目 的 借 款 , 從 而 也 不 會 影 響 東 道 國 和發(fā) 起 人 為 其 他 項 目 融 資 的 信 用 , 避 免 政 府
8、的 債 務 風 險 。2、 有 利 于 轉 移 和 降 低 風 險 。3、 有 利 于 提 高 項 目 的 運 作 效 率 。4、 BOT融 資 模 式 可 以 提 前 滿 足 社 會 和 公 眾 的 需 求 。5、 BOT項 目 通 常 都 由 外 國 的 公 司 來 承 包 , 這 會 給 項 目 所 在 國帶 來 先 進 的 技 術 和 管 理 經 驗 , 既 給 本 國 的 承 包 商 帶 來 較 多的 發(fā) 展 機 會 , 也 促 進 了 國 際 經 濟 的 融 合 。BOT項 目 融 資 模 式 的 利 弊 分 析 ( 二 ) BOT融 資 模 式 的 負 面 影 響 : 土 地 升
9、 值 , 增 加 融 資 的 機 會 成 本 優(yōu) 惠 政 策 導 致 稅 收 流 失 投 資 方 掠 奪 經 營 風 險 分 擔 不 均 勻 融 資 成 本 較 高 耗 時 長 BOT項 目 融 資 模 式 的 利 弊 分 析 第 二 節(jié) BOT項 目 融 資 模 式 主 要 參 與 者 BOT模 式 的 參 與 人 主 要 包 括 政 府 、 投 資 者 、 項 目 公司 、 貸 款 人 、 保 險 和 擔 保 人 、 總 承 包 商 、 運 營 開 發(fā) 商 等 。此 外 項 目 的 用 戶 也 因 投 資 、 貸 款 或 保 證 而 成 為 BOT項 目的 參 與 者 。 一 、 BOT模
10、 式 的 主 要 參 與 者 1 政 府 ( 項 目 的 最 終 所 有 者 ) 其 職 責 在 于 給 予 項 目 某 些 特 許 經 營 權 和 給 予 項 目 一 定 數 額 的 從 屬 性 貸款 或 者 提 供 貸 款 擔 保 。 在 融 資 期 限 結 束 后 , 通 常 無 償 地 獲 得 項 目 的 所 有 權和 經 營 權 。 從 政 府 的 角 度 考 慮 , 采 用 BOT主 要 吸 引 力 在 于 : 減 少 項 目 對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的 影 響 利 用 外 資 或 民 間 資 金 建 設 公 共 設 施 , 不 增 加 政 府 的 債 務 負 擔 與財 政 壓
11、 力 引 進 新 技 術 , 改 善 和 提 高 項 目 的 管 理 水 平 ; 將 私 營 企 業(yè) 的 經 營 機 制 引 入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中 , 提 供 效 率 增 強 公 共 部 門 的 穩(wěn) 定 性一 、 BOT模 式 的 主 要 參 與 者 政 府 發(fā) 揮 作 用通 過 公 開 招 標 選 擇 項 目 公 司 , 簽 訂 特 許 權 協 議提 供 已 建 設 項 目 的 運 營 權提 供 BOT項 目 附 近 設 施 、 土 地 的 開 發(fā) 權明 確 投 資 回 報 政 策 , 稅 收 優(yōu) 惠 政 策提 供 產 品 購 置 擔 保政 府 提 供 競 爭 性 保 護 政 策一
12、 、 BOT模 式 的 主 要 參 與 者 2項 目 發(fā) 起 人 ( 項 目 的 股 本 投 資 者 ) 項 目 發(fā) 起 人 一 般 是 具 有 很 高 資 信 的 機 構 ( 如 跨 國 公司 、 骨 干 企 業(yè) ) 和 項 目 所 在 國 政 府 指 定 的 機 構 , 有 時 也可 以 是 許 多 與 項 目 有 關 的 公 司 組 成 的 投 資 集 團 , 或 者 是政 府 指 定 的 機 構 與 私 營 機 構 的 混 合 體 。 在 BOT項 目 融 資 期 間 , 項 目 發(fā) 起 人 在 法 律 上 不 擁 有 項目 , 也 不 經 營 項 目 , 而 是 通 過 發(fā) 起 項
13、目 而 給 項 目 投 入 一定 數 量 的 股 本 資 金 、 從 屬 性 貸 款 。 找 到 新 的 商 業(yè) 機 會 , 通 過 提 供 有 競 爭 力 的 服 務 獲得 滿 意 的 利 潤 ; 最 大 限 度 地 減 少 風 險 , 特 別 是 無 法 管 理 的 風 險 。一 、 BOT模 式 的 主 要 參 與 者 BOT項 目 投 資 者 關 心 的 問 題項 目 的 建 設 成 本 、 工 期 、 特 許 期 限 、 建 成 后 的 運 營 成本 、 收 費 標 準 及 其 調 整 程 序 和 辦 法 ;項 目 的 現 金 流 能 否 滿 足 償 還 債 務 的 要 求 并 為
14、投 資 者 帶來 滿 意 的 投 資 回 報 ;政 府 對 BOT項 目 是 否 有 明 確 的 政 策 、 規(guī) 則 或 專 門 法 規(guī) ,這 些 政 策 和 法 規(guī) 對 項 目 的 影 響 ;項 目 所 在 國 的 政 治 經 濟 狀 況 、 建 設 條 件 及 競 爭 項 目 的情 況 , 這 些 因 素 對 項 目 風 險 的 影 響 ;政 府 是 否 愿 意 分 擔 項 目 風 險 , 特 別 是 那 些 投 資 者 不 能控 制 的 風 險 。一 、 BOT模 式 的 主 要 參 與 者 3項 目 公 司 ( 項 目 的 直 接 經 營 者 ) A.項 目 經 營 者 要 有 一 定
15、 的 資 金 、 管 理 和 技 術 能 力 , 保證 在 特 許 權 協 議 期 間 能 夠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服 務 。B.項 目 經 營 要 符 合 環(huán) 境 保 護 標 準 和 安 全 標 準 。C.項 目 產 品 ( 或 服 務 ) 的 收 費 要 合 理 。D.項 目 經 營 要 保 證 做 好 設 備 的 維 修 和 保 養(yǎng) 工 作 , 保 證其 良 好 的 運 行 。 一 、 BOT模 式 的 主 要 參 與 者 3項 目 公 司 性 質擁 有 公 共 基 礎 設 施 的 特 許 經 營 權擁 有 部 分 社 會 事 務 管 理 權組 織 機 構 中 允 許 政 府 部
16、 門 參 與可 獲 得 政 府 的 諸 多 特 殊 保 障在 適 用 法 律 上 有 其 特 殊 性對 項 目 資 產 的 所 有 權 是 一 種 非 完 全 意 義 上 所 有 權 一 、 BOT模 式 的 主 要 參 與 者 項 目 的 貸 款 銀 團 除 了 商 業(yè) 銀 行 組 成 的 貸 款 銀 團 之 外 , 政 府 的 出 口信 貸 機 構 和 世 界 銀 行 或 地 區(qū) 性 開 發(fā) 銀 行 的 政 策 性 貸 款在 BOT模 式 中 通 常 也 扮 演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 BOT項 目 貸 款 的 條 件 取 決 于 項 目 本 身 的 經 濟 強 度 、項 目 經 營
17、者 的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和 資 金 狀 況 , 但 在 很 大 程度 上 主 要 依 賴 于 項 目 發(fā) 起 人 或 項 目 所 在 國 政 府 為 項 目提 供 的 支 持 和 特 許 權 協 議 的 具 體 內 容 保 證 項 目 貸 款 的 安 全 性 , 能 夠 如 期 收 回 貸 款 本 金 并獲 得 利 息 收 入 。一 、 BOT模 式 的 主 要 參 與 者 BOT項 目 貸 款 銀 行 關 心 的 問 題項 目 完 工 計 劃 和 技 術 目 標 的 可 行 性 , 若 項 目 未 能 按 時完 工 或 未 達 到 原 設 計 標 準 , 風 險 由 誰 承 擔 ;項
18、 目 絕 大 部 分 建 設 資 金 的 落 實 情 況 ;償 還 債 務 的 收 入 來 源 是 否 有 可 靠 , 能 否 保 證 一 部 分 項目 收 入 用 于 償 還 債 務 ;貸 款 擔 保 條 件 , 項 目 發(fā) 起 人 及 其 它 參 與 者 作 出 的 承 諾 ,貸 款 人 擁 有 多 大 的 追 索 權 ;政 府 實 施 項 目 的 決 心 、 實 力 及 對 風 險 分 擔 的 態(tài) 度 。一 、 BOT模 式 的 主 要 參 與 者 三 、 采 用 BOT模 式 融 資 的 典 型 結 構 其 它 投 資 者 投 資 財 團 項 目 公 司 股 本資 金 紅 利 經 營公
19、 司 項 目 所 在 國 政 府 銷 售收 入 產 品或 服 務 用 戶 貸 款 銀 團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商 業(yè) 銀 行政 府 出 口信 貸 機 構 設 備 供 應 商 工 程 承包 集 團 工 程 分承 包 商 項 目建 設 資 金 股 東 協 議 經 營 協 議 融 資 安 排 融 資安 排 工 程 承包 合 同 特 許 權協 議 最 低 收入 擔 保 組 建 一 個 項 目 公 司項 目 公 司 以 特 許 權 協 議 作 為 基 礎 安 排 融 資工 程 承 包 公 司 建 設 項 目經 營 公 司 按 照 經 營 協 議 負 責 項 目 的 運 行 、 保 養(yǎng) 和 維 修移
20、交 運 轉 良 好 的 項 目 給 政 府融 資 結 構 說 明 四 、 BOT項 目 融 資 的 風 險 及 其 管 理BOT項 目 的 主 要 風 險v 宏 觀 投 資 環(huán) 境 風 險 ( 或 稱 國 別 風 險 ) 政 治 風 險 , 主 要 指 國 家 政 局 不 穩(wěn) 定 的 風 險 ; 國 別 商 業(yè) 風 險 , 主 要 指 匯 率 和 利 率 變 動 、 外 匯 管 制 及 通貨 膨 脹 的 風 險 ; 法 律 和 政 策 變 動 造 成 的 政 府 違 約 風 險 。v 具 體 項 目 的 風 險 開 發(fā) 風 險 , 指 項 目 競 標 失 敗 的 風 險 ; 工 程 建 設 風
21、 險 , 包 括 項 目 完 工 風 險 和 成 本 超 支 風 險 ; 運 營 風 險 , 包 括 相 關 設 施 風 險 、 市 場 風 險 、 技 術 風 險 、供 應 風 險 和 不 可 抗 力 風 險 。 BOT項 目 風 險 管 理v 風 險 分 配 的 原 則項 目 參 與 各 方 承 擔 的 風 險 要 與 期 望 的 收 益 相 匹配 ;將 特 定 風 險 分 配 給 最 有 能 力 承 擔 或 管 理 的 一 方 。v 控 制 風 險 的 辦 法通 過 簽 訂 協 議 及 合 同 將 各 種 風 險 盡 可 能 “鎖 定 ”,即 合 同 各 方 在 相 應 的 條 款 中
22、提 供 履 約 承 諾 和 風險 擔 保 , 使 得 項 目 風 險 在 政 府 與 財 團 之 間 、 債主 與 股 東 之 間 、 財 團 與 分 包 商 之 間 有 一 個 合 理的 分 配 , 構 成 整 個 項 目 的 安 全 保 證 框 架 。 BOT項 目 風 險 的 分 擔v 政 府 可 承 擔 的 風 險 包 括 : 政 治 風 險 、 法 律 與 政 策 變動 風 險 、 一 部 分 國 別 商 業(yè) 風 險 、 一 部 分 不 能 保 險 的不 可 抗 力 風 險 、 一 部 分 市 場 風 險 以 及 由 政 府 方 面 的原 因 造 成 完 工 延 期 和 項 目 費
23、用 增 加 的 風 險 等 。v 由 項 目 發(fā) 起 人 承 擔 的 風 險 通 常 包 括 : 開 發(fā) 風 險 、 工程 建 設 風 險 、 一 部 分 運 營 風 險 、 供 應 風 險 等 。v 項 目 發(fā) 起 人 可 以 通 過 簽 定 施 工 進 度 合 同 、 固 定 總 價合 同 或 交 鑰 匙 合 同 等 將 部 分 工 程 建 設 風 險 轉 移 給 工程 承 包 商 。 可 以 通 過 簽 定 運 營 維 護 合 同 、 鎖 定 價 格的 供 應 合 同 等 將 部 分 運 營 風 險 風 險 和 供 應 風 險 轉 移給 經 營 公 司 和 供 應 商 。 信 貸 機 構
24、政 府 出 口 信 貸 銀 行 商 業(yè) 貸 款 工 程 承 包 商 項 目 發(fā) 起 人 機 構 投 資 者 建 筑 擔 保 經 營 合 同 設 備 供 應 商 完 成 擔 保 供 應 合 同 效 能 擔 保 設 備 合 同 股 東 協 議 價 格 與 供 應 擔 保經 營 商 政 策 與 財 務 支 持 保 險 合 同 項 目 公 司 出 口 信 貸 使 用 者 或 產 品 購 買 者 保 險 機 構 原 料 供 應 商 工 程 合 同 股 本 金 投 入 購 買 協 議 政 治 風 險 擔 保 股 本 金 投 入 安 全 框 架 項 目 協 議 性 能 擔 保通 貨 膨 脹 與 匯 率 擔
25、保安 全 框 架 第 二 節(jié) BOT項 目 融 資 模 式 的 運 作 特 許 權 協 議 BOT項 目 的 關 鍵 文 件 特 許 權 指 政 府 機 關 授 予 個 人 從 事 某 種 事 物 的權 力 , 如 采 礦 、 耕 地 。 BOT項 目 中 的 特 許 權 東 道 國 政 府 授 予 項 目 主 辦者 在 其 境 內 從 事 BOT項 目 的 建 設 、 經 營 、 維 護 和 轉讓 的 權 力 。 政 府 將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 通 過 特 許 授 權 轉 讓 給 國 內外 某 個 或 某 些 私 營 機 構 。 它 是 政 府 與 私 營 機 構 之 間 的 相 互
26、 權 利 與 義 務 關 系的 反 映 。 特 許 權 協 議 主 要 內 容 特 許 權 范 圍 : 權 力 的 授 予 、 授 權 范 圍 、 特 許 期限 文 件 的 核 心 內 容 項 目 建 設 方 面 的 規(guī) 定 融 資 及 其 方 式 項 目 經 營 及 維 護 收 費 水 平 與 計 算 方 法 關 鍵 點 能 源 供 應 項 目 移 交 合 同 義 務 的 轉 讓特 許 權 協 議 第 三 節(jié) BOT模 式 案 例 分 析 廣 東 省 沙 角 B火 力 發(fā) 電 廠 1984年 簽 署 合 資 協 議 ,1986年 完 成 融 資 安 排 并 動 工 興 建 , 1988年 投
27、 入 使 用 ???裝 機 容 量 為 70萬 千 瓦 , 總 投 資 為 42億 港 幣 , 被 認 為是 中 國 最 早 的 一 個 有 限 追 索 的 項 目 融 資 案 例 , 也 是 事實 上 在 中 國 第 一 次 使 用 BOT融 資 概 念 興 建 的 基 礎 設 施項 目 。 深 圳 沙 角 B電 廠 一 、 項 目 融 資 結 構( 一 ) 投 資 結 構 采 用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方 式 興 建 。 合 資 中 方 為 深 圳 特 區(qū) 電力 開 發(fā) 公 司 ( A方 ) , 合 資 外 方 是 一 家 在 香 港 注 冊 專 門 為該 項 目 成 立 的 公 司 -
28、合 和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 B方 ) 。 合 作期 10年 。( 二 ) 資 金 結 構 深 圳 沙 角 B電 廠 的 資 金 結 構 包 括 股 本 資 金 、 從 屬 性 貸款 和 項 目 貸 款 三 種 形 式 。( 三 ) 融 資 結 構 深 圳 沙 角 B電 廠 第 三 節(jié) BOT模 式 案 例 分 析 深 圳 沙 角 B電 廠 的 投 資 結 構 香 港 合 和 實 業(yè) 公 司 日 本 兼 松 商 社 中 資 公 司 合 和 電 力 公 司 深 圳 沙 角 B電 廠 深 圳 特 區(qū) 電 力 開 發(fā) 公 司 項 目 建設 資 金 國 際貸 款 銀 團 日 本進 出 口 銀 行
29、 45%5%50% 建 設經 營經 營 期利 潤 10 年 后無 償 轉 讓 股 本資 金 股 本 資 金(延 期 付 款 ) 人 民 幣從 屬 貸 款 債 務 資 金 債 務 資 金合 作協 議 第 三 節(jié) BOT模 式 案 例 分 析 深 圳 沙 角 B電 廠 的 資 金 結 構 深 圳 沙 角 B電 站 的 資 金 結 構 包 括 股 本 資 金 、 從 屬 性 貸 款 和項 目 貸 款 三 種 形 式 , 其 具 體 的 資 金 構 成 為 ( 以 1986年 匯 率 換算 為 美 元 )( 1) 股 本 資 金 : 股 本 資 金 /股 東 從 屬 性 貸 款 ( 港 幣 ) - $
30、3850萬 人 民 幣 延 期 付 款 ( 人 民 幣 ) -$1670萬( 2) 債 務 資 金 : A方 人 民 幣 貸 款 ( 從 屬 性 項 目 貸 款 ) -$9240萬 固 定 利 率 日 元 出 口 信 貸 ( 日 元 ) -$26140萬 歐 洲 日 元 貸 款 ( 日 元 ) -$5560萬 港 元 貸 款 ( 港 幣 ) -$7500萬 資 金 合 計 -$53960萬 第 三 節(jié) BOT模 式 案 例 分 析 深 圳 沙 角 B電 廠 的 項 目 融 資 結 構 工 程 擔 保 銀 行 廣 東 省 國 際 信托 投 資 公 司 股 本 資 金從 屬 性 貸 款 日 本 進
31、 出 口 銀 行 深 圳 沙 角 B電 廠 廣 東 省 政 府 國 際 貸 款銀 團 中 國 人 民保 險 公 司 B方 工 程 承 包 財 團 項 目 經 營 公 司股 本 資 金 A方 擔 保 工 程 履 約 擔 保 項 目 貸 款 支 持 信 項 目 風 險 擔 保 項 目 保 險 出 口 信 貸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電 力 購 買 協 議 煤 炭 供 應 協 議 第 三 節(jié) BOT模 式 案 例 分 析 ( 四 )信 用 保 證 結 構1、 A方 的 電 力 購 買 協 議 。2、 A方 的 煤 炭 供 應 協 議 。3、 廣 東 省 國 際 信 托 投 資 公 司 為 A方 的
32、電 力 購 買 協 議 和 煤 炭 供 應 協議 提 供 的 擔 保 。4、 廣 東 省 政 府 為 上 述 三 項 安 排 所 出 具 的 支 持 信 。5、 設 備 供 應 及 工 程 承 包 財 團 所 提 供 的 “ 交 鑰 匙 ” 工 程 建 設 合 約 ,以 及 為 其 提 供 擔 保 的 銀 行 所 安 排 的 履 約 擔 保 , 構 成 了 項 目 的 完 工擔 保 , 排 除 了 項 目 融 資 貸 款 銀 團 對 項 目 完 工 風 險 的 顧 慮 。6、 中 國 人 民 保 險 公 司 安 排 的 項 目 保 險 。第 三 節(jié) BOT模 式 案 例 分 析 深 圳 沙 角
33、 B電 廠 二 、 融 資 結 構 簡 評1、 作 為 BOT模 式 中 的 建 設 、 經 營 一 方 , 必 須 是 一 個 有 電 力工 業(yè) 背 景 , 具 有 一 定 資 金 實 力 , 并 且 能 夠 被 銀 行 金 融 界 所接 受 的 公 司 。2、 項 目 必 須 要 有 一 個 具 有 法 律 保 障 的 電 力 購 買 合 約 作 為 支持 。3、 項 目 必 須 有 一 個 長 期 的 燃 料 供 應 協 議 。4、 根 據 提 供 電 力 購 買 協 議 和 燃 料 供 應 協 議 的 機 構 的 財 務 狀況 和 背 景 , 有 時 項 目 貸 款 銀 行 會 要 求
34、 更 高 一 級 機 構 提 供 某種 形 式 的 財 務 擔 保 或 者 意 向 性 擔 保 。5、 與 項 目 有 關 的 基 礎 設 施 的 安 排 。6、 與 項 目 有 關 的 政 府 批 準 。第 三 節(jié) BOT模 式 案 例 分 析 深 圳 沙 角 B電 廠 馬 亞 西 亞 南 北 高 速 公 路 項 目 融 資 結 構 600萬 美 元 從 屬 性 貸 款 擔 保 工 程 總 承 包司 馬 來 西 亞聯 合 工 程 公 司 南 北 高 速 公路 項 目 公 司 馬 來 西 亞 政 府 馬 來 西 亞南 北 高 速 公 路 項 目 15年 貸款 協 議 貸 款銀 團 國 際 銀
35、團 股 本 資 金11.5億 美 元 建 設 與 經 營 30年 后無 償 轉 讓 5.81億 美 元 馬 來 西 亞銀 團 3.4億 美 元9.21億 美 元建 設 資 金9.21億 美 元 管 理 協 議 30年 特 許經 營 協 議最 低 收入 擔 保 第 三 節(jié) BOT模 式 案 例 分 析 成 都 水 廠 BOT項 目 的 組 織 結 構 法 國 通 用 水 務 51日 本 丸 紅 會 社 25成 都 自 來 水 公 司 24 項 目 公 司 東 道 國 政 府( 國 家 計 委成 都 政 府 ) 原 水 供 應 者產 品 購 買 者(成 都 自 來 水 公 司 ) 項 目 投 資
36、者( 通 用 水 務 日本 丸 紅 聯 合 體 ) 工 程 承 包 商 西 南 市 政 設 計 院 貸 款 銀 行 運 營 公 司 原 材 料設 備 供 應 商 保 險 公 司工 程 、 融 資 、 法 律 等 顧 問 、 可 行 性 研 究 詳 細 設 計 合 同 特 許 權協 議 融 資 協 議70 貸 款 交 鑰 匙 工 程 合 同 運 營 維 護 協 議 咨 詢 服務 協 議 購 水協 議 保 險 協 議 供 應合 同 供 應 合 同 保 險協 議 股 東 協 議30 股 本 金 第 三 節(jié) BOT模 式 案 例 分 析 來 賓 B電 廠 BOT項 目 結 構 國 際 貸 款 銀 團
37、出 口 信 貸項 目 風 險 擔 保項 目 貸 款 來 賓 B電 廠(項 目 公 司 ) 運 營 費 用 銷 售收 入 支 持 函 廣 西 投 資 開 發(fā) 公 司廣 西 電 力 局 股 本 資 金交 鑰 匙 合 同 合 資 協 議 項 目 經 營 公 司 工 程 擔 保 銀 行 投 資 財 團法 國 電 力 國 際 60GE-Alstom 40% 法 國 出 口 信 貸 機 構 工 程 履 約 擔 保 廣 西 省 政 府 廣 西 電 力 局 廣 西 建 設燃 料 公 司 運 營 協 議特 許 權協 議國 家 計 委國 家 外 管 局 原 電 力 部 購 電協 議 煤 炭 供 應 與運 輸 協
38、議燃 料費 用 利 潤 債 務 償 還 第 三 節(jié) BOT模 式 案 例 分 析 英 法 海 峽 隧 道 項 目 結 構 工 程 總 承 包司 工 程承 包 商 歐 洲隧 道 公 司 英 法 政 府 英 法 海 峽隧 道 項 目 貸 款協 議 209家 銀 行 組成 的 貸 款 銀 團 股 本 資 金18億 美 元 建 設 與 經 營 總 價 及 目 標 造 價 合 同 55年 特 許經 營 協 議無 競 爭 設施 擔 保 85億 美 元建 設 資 金 103億 美 元 投 資 者 工 程 發(fā) 包 負 責 人 第 三 節(jié) BOT模 式 案 例 分 析 來 源 金 額 ( 億 美 元 ) 備 注
39、股 票 投 資 銀 行 和 承 包 商 0.8 股 東 發(fā) 起 人私 營 團 體 3.7 第 1部 分 ( 1986年 末 )公 眾 投 資 8 第 2部 分 ( 1987年 末 )公 眾 投 資 2.75 第 3部 分 ( 1988年 末 )公 眾 投 資 2.75 第 4部 分 ( 1989年 末 ) 借 款 商 業(yè) 銀 行 68 主 要 貸 款商 業(yè) 銀 行 17 備 用 貸 款總 計 103 本 章 常 見 問 題1、 BOT項 目 融 資 的 主 要 參 與 者 有 哪 些 ?2、 對 政 府 而 言 , BOT的 優(yōu) 缺 點 是 什 么 ?3、 簡 述 BOT項 目 運 作 各 階
40、 段 的 主 要 內 容 。4、 政 府 在 BOT項 目 運 作 中 的 作 用 有 哪 些 ?5、 能 畫 出 BOT項 目 融 資 模 式 結 構 示 意 圖 。 項 目 融 資 在 中 國 中 國 BOT項 目 的 經 驗 和 教 訓 回 顧 項 目 融 資 在 中 國 從 無 到 有 , 有 幾 點 經 驗 教 訓 是 可 以 值 得 借 鑒 和 總 結 的 。 其中 包 括 : 1、 縮 短 計 劃 和 調 查 所 需 要 的 時 間 : 一 些 私 人 融 資 的 項 目 通 常 采 取 新 的 審 批 程 序 其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為 了 縮 短 一 個 基 礎設 施 建
41、 設 項 目 建 設 周 期 , 有 助 于 減 少 項 目 開 工 前 成 本 。 2、 高 額 投 標 費 用 : 由 于 項 目 的 投 標 費 用 很 高 以 及 評 標 的 不 公 開 性 造 成 投 標 方 及 其 參 與 方 , 以 及 可能 提 供 支 持 的 銀 行 在 前 期 工 作 方 面 的 大 量 重 復 勞 動 。 可 以 通 過 文 件 標 準 化 和得 到 政 府 的 支 持 減 少 一 些 費 用 。 3、 產 業(yè) 政 策 : 因 為 大 多 數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項 目 不 可 避 免 地 要 求 公 眾 部 門 的 介 入 , 所 以 項 目 最 好
42、 采 取 公 私 合 作 的 形 式 。 4、 風 險 分 擔 : 因 為 項 目 的 主 要 風 險 首 先 在 于 不 能 保 證 產 生 足 夠 的 投 資 回 報 , 因 此 很 少 有 商業(yè) 投 資 公 司 對 大 型 、 長 期 的 基 本 建 設 項 目 投 資 感 興 趣 。 另 外 , BOT項 目 通 常對 投 資 方 和 貸 款 人 來 說 , 沒 有 現 存 的 退 路 以 及 參 與 項 目 的 各 專 業(yè) 公 司 間 存 在的 一 些 利 益 沖 突 , 也 會 對 項 目 造 成 一 些 障 礙 。 5、 商 業(yè) 自 由 : 只 有 給 予 發(fā) 起 人 決 定 與
43、 項 目 有 關 的 經 濟 、 商 業(yè) 因 素 的 一 定 的 靈 活 性 , 才 能 增強 他 們 的 信 心 。 6、 備 用 的 融 資 和 支 持 : 突 然 發(fā) 生 的 事 件 有 時 需 要 提 供 一 些 從 屬 性 貸 款 來 支 付 最 初 的 建 造 成 本 。 7、 外 匯 擔 保 : 如 果 一 個 項 目 產 生 的 收 入 不 是 與 貸 款 相 同 的 幣 種 , 主 辦 國 應 提 供 外 匯 可 兌 換性 和 可 獲 得 性 的 擔 保 。 8、 利 率 擔 保 :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對 利 率 上 漲 超 過 規(guī) 定 的 百 分 比 而 造 成 的
44、支 付 成 本 的 差 異 , 給發(fā) 起 人 提 供 一 定 補 償 。 同 時 , 應 將 通 貨 膨 脹 因 素 包 括 在 決 定 收 費 的 費 率 之 中 。 9、 最 小 營 業(yè) 收 入 或 需 求 量 : 在 許 多 特 許 權 項 目 尤 其 是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的 特 許 中 , 現 金 流 量 的 保 證 水 平 是 很低 的 。 項 目 所 在 國 應 能 以 保 證 最 小 營 業(yè) 收 入 和 最 小 需 要 量 的 方 式 對 項 目 提 供支 持 。 10、 或 取 或 付 責 任 : 該 種 義 務 同 時 運 用 于 使 用 和 供 應 協 議 中 ,
45、這 種 機 制 為 那 些 項 目 產 品 或 服 務 的未 來 需 要 不 確 定 的 項 目 提 供 了 一 個 保 證 , 同 時 , 它 還 可 運 用 于 那 些 項 目 所 需要 燃 料 或 原 料 有 短 缺 或 不 合 格 風 險 的 項 目 。 11、 稅 收 的 鼓 勵 : 可 以 采 取 一 些 稅 收 方 面 的 措 施 , 如 免 除 發(fā) 起 人 公 司 稅 和 那 些 設 計 進 口 資 本 設備 方 面 的 稅 、 義 務 和 額 外 費 用 。 12、 保 管 帳 戶 : 在 項 目 所 在 國 的 合 作 下 開 立 理 岸 帳 戶 可 以 減 少 對 項 目 現 金 流 量 的 干 涉 。 操 作這 一 帳 戶 的 程 序 和 規(guī) 則 應 該 有 助 于 在 特 許 期 內 實 現 穩(wěn) 定 的 現 金 流 量 和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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