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概說講解》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民事法律關系概說講解(57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wǎng)上搜索。
1、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概說第二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要素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變動 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民事法律關系內容民事法律關系變動民事法律關系變動原因 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概說一、個案討論二、對“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解 c 二、對“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解l定義l法律關系的兩個基本構成條件l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l民事法律關系的單純性l民事法律關系在民法總論中的地位 1、定義民事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納入民法調整范圍的生活關系;是人與人之間因民法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l德國學者薩維尼:各個法律關系,就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l德國學者拉倫茨:法
2、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紐帶。 法律關系的兩個基本構成條件l法律關系是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結果,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的結果。l法律關系是被民法攝入自己調整范圍的現(xiàn)實生活的一部分?,F(xiàn)實生活中的關系很多,但并不都由民法來調整,也不全是民事法律關系。 l法律關系的實質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l德國學者哈?。喝绻豁椃申P系不與另一個人發(fā)生關系,那么此項法律關系就是沒有意義的。 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l法律關系是法律制度對現(xiàn)實生活調整的具體指向。法律制度是抽象的,法律關系是具體的。l合同法的買賣法律制度。A與B買賣汽車,C與D也買賣汽車,他們適用的法律制度是同一種,都是合同法,但A與B、C與D卻分屬兩種不同的
3、具體法律關系中。 民事法律關系的單純性l民事法律關系雖然是對現(xiàn)實生活的攝取,但立法技術的限制和需要,使得民事法律關系具有非生活化的單純性。例如,A同學租賃B同學的電腦,在租賃過程中因不正確使用而發(fā)生了損害。這一生活事實在民法上產(chǎn)生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物權制度的侵權關系和基于債權制度的違約關系。B同學在具體訴訟中職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主張。 民事法律關系在民法總論中的地位民事法律關系是整個民法總論的核心內容自然人、法人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主體要素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內容要素民事行為是引發(fā)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因素民事代理是民事行為的延伸 第二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要素一、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要素二、
4、民事法律關系客體要素三、民事法律關系內容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要素l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民事權利義務主體,或簡稱民事權利主體or權利主體。l我國民法中主要的兩種主體就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有血肉之軀和生命的人類。法人:法律賦予權力能力的社會組織。民法上得為“民事權利主體”者,必須有作為民法上的人的法律資格,必須擁有民事權利能力。 二、民事法律關系客體要素l法律關系中的客體,其含義的根基當在哲學客體一詞的用法之中,客體是和主體相對應的一對范疇,是從主客分離的認知模式和實踐模式中分化出來的概念。與哲學上的客體相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同樣是作為主體的認識和實踐對象存在的。但不同的是,民事法
5、律關系的客體要求其必須具備法律上的依據(jù)。 l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相對應的概念,有的也稱為“民事權利客體”。l各國民法典并未對私權的客體作一般性規(guī)定,而是僅規(guī)定其中重要的客體:物。問題:客體與對象的區(qū)別? l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有五類,即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權利。其中,物主要是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僅限于物;擔保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還包括權利,如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等;債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行為;人身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人身利益;知識產(chǎn)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智力成果。 三
6、、民事法律關系內容要素l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指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與民事義務主體所承擔的義務。即,內容要素就是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見民事權利體系圖示)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變動l概述l民事法律事實 概述l民事法律關系變動: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消滅。l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結果,往往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變動。l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民事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變更、消滅不是無緣無故的,需要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l民事法律事實的界定l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民事法律事實的界定l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l民事法律事實是引
7、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發(fā)生,使民法規(guī)范與社會生活相連并發(fā)揮調整功能,從而以一定財產(chǎn)利益或者人身利益為對象,在民事主體之間產(chǎn)生民事權利、義務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構成l有時,單一的民事法律事實就足以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如自然人出生這一事實,就能夠導致該自然人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為內容的人身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 l而絕大多數(shù)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需要兩個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實的相互結合為依據(jù)。l例如,遺囑繼承法律關系,需要立遺囑的行為和被繼承人死亡這兩個法律事實同時具備才能產(chǎn)生。這種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數(shù)個民事法律事實的總和就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構成,
8、所謂的“構成要件”即法律事實構成的規(guī)范形態(tài)。 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l民事法律事實分為: 自然事實和行為。 自然事實 l自然事實,指人的行為以外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一切客觀情況。自然事實分為兩種:狀態(tài)和事件。 l(1)狀態(tài)l狀態(tài),指某種客觀情況的持續(xù)。例如,善意、惡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對物繼續(xù)占有、權利持續(xù)不行使、戰(zhàn)爭狀態(tài)、封鎖禁運等。 l (2)事件l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xiàn)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時間的經(jīng)過、自然災害、不受意志控制的身體動靜均屬事件。 l事件又分為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絕對事件,不是由人們的行為而是由某種自然原因
9、引起的事件;相對事件,是由人們的行為所引起的,但它的出現(xiàn)在該法律關系中并不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例如:“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這一法律事實,對其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后果而言屬于行為;對其導致繼承開始的法律后果來說則屬于相對事件。 行為 l行為,指人有意識的活動(指受意志支配的的身體動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 l (1)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 l (2)合法行為與不合法行為 (1)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l表示行為,指表現(xiàn)一定的意思內容,并基于其表現(xiàn)而發(fā)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表示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與準民事法律行為: l第一,民事法律行為。l民事法律行為,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并依照當事人企圖的
10、意思內容發(fā)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為。即在合于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由民事法律行為者自己賦予法律效果的權利義務內容。 l第二,準民事法律行為。l準民事法律行為,指行為人以表示一定的心理狀態(tài)為特征,法律對行為人表達的主觀意思賦予一定法律效果的表示行為。準法律行為與法律行為的核心區(qū)別在于:民事法律行為之法律效果的權利義務內容由行為人自己確定,準法律行為之法律效果的權利義務內容由法律規(guī)范之內容確定。 準民事法律行為包括:l (a)意思通知,指表示某種欲望或者意思的行為,如拒絕要約、履行催告、選擇權行使催告、無權代理相對人的催告;l (b)觀念通知,指行為人將其對于事情的觀念加以表示,而法律對之直接賦予一定法律
11、效果的表示行為,如承諾遲到的通知、發(fā)生不可抗力的通知、瑕疵通知、債權讓與通知。l (c)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種感情,如被繼承人對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表示寬恕。 l非表示行為,即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指毋庸表現(xiàn)內心的意思內容,即可發(fā)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易言之,即事實上有此行為,即生法律上效果,行為人有無取得此種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問。 l先占、添附、建造房屋、制造產(chǎn)品、天然孳息的分離、履行買賣合同的交付行為等屬于引起物權變動效果的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拾得遺失物、發(fā)現(xiàn)埋藏物屬于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行為。創(chuàng)作作品的行為,亦屬事實行為。 (2)合法行為與不合法行為 l民法上的行為,按其是否合于法律規(guī)范,
12、可以分為:合法行為,指與法律規(guī)范的要求相一致的行為,包括法律允許和不禁止的行為。不合法行為,指與法律規(guī)范的要求不一致的行為,如侵權行為、違約行為。 民事法律事實的“排除”(不屬于)l1.好意施惠關系l2. 法外空間l3.婚約 民事法律事實的“排除”(不屬于)l1.好意施惠關系l (1)好意施惠關系的概念與類型l好意施惠關系,又稱情誼關系,泛指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合同關系的約定或承諾。l下列“無償”約定均為好意施惠關系:搭便車;約定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車;順路代為投遞信件;邀請參加宴會、舞會、郊游。約定請人吃飯。為人指路。 l(2)好意施惠關系的法律效果 l好意施惠關系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合同
13、關系。 l好意施惠關系不排除侵權之債的成立。 好意施惠關系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合同關系。l好意施惠關系與合同的區(qū)別,在于當事人就其約定,欠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無受其拘束的意思。因此,在好意施惠關系中,如果一方爽約,另一方不能請求對方承擔實際履行或損害賠償?shù)倪`約責任。例如,請人吃飯者,如果取消邀請,對于對方因前往赴宴而支出的車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方亦不得請求其履行請吃飯的承諾。 好意施惠關系不排除侵權之債的成立l好意施惠關系僅排除合同之債的成立,如一方另有侵權行為,仍可成立侵權之債。比如,在免費搭便車的過程中,車主因為重大過失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搭便車者人身傷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14、 l又如,北京海淀區(qū)的甲為了懲罰喜歡吃蹭飯的鄰居乙,假意與乙約定于4月1日晚在昌平區(qū)“鮑魚公主”請乙吃生猛大餐。4月1日晚,甲估計乙已經(jīng)乘車到達昌平后,電話告知取消當日宴請,另訂5月1日于唐山“鮑魚王子”再請不遲。雖然乙無權請求甲履行宴請的承諾,但甲的行為屬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的方式加損害于他人,構成侵權行為,甲應賠償乙的信賴損失(如往返車費、購買的小禮品的費用)。 好意施惠如為“有償”則應認定為合同關系l有些約定貌似好意施惠關系,因其約定為“有償”,應當認定為合同關系。例如,支付一定報酬,于自己外出期間,請鄰居定時澆花,成立有償委托合同;鄰居數(shù)人約定共同分擔油費、車輛養(yǎng)護費用“拼車”上下班,
15、成立無名合同。 l 2. 法外空間l日出、日落、刮風、下雨等自然現(xiàn)象、散步、讀報、起床、睡覺等人的活動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因此不能成為法律事實。l引發(fā)宗教關系、同鄉(xiāng)關系、師生關系、同學關系、同事關系、戀愛關系、友誼關系等非法律關系的客觀情況也不屬于法律事實。 l 3.婚約l我國民法不承認婚約(訂婚)具有法律效力,婚約不是合同,不能產(chǎn)生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民事法律事實。l問題:訂婚過程中發(fā)生的贈送“彩禮”行為如何認定?對以贈送的“彩禮”可否要求返還? l訂婚一方支付的“彩禮”在性質上為贈與合同的履行。已經(jīng)支付的“彩禮”,贈與人不得請求返還(即不得撤銷贈與)。不過,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1
16、0條的規(guī)定,離婚或解除婚約后,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贈與人有權請求返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又離婚,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彩禮,離婚后,給付一方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合同界域之外的約定 l有些約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質不宜采用合同法調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調整將產(chǎn)生不公正結果的,則屬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約定,仍然不屬于法律事實,不能產(chǎn)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案例l甲男與乙女非婚同居期間鄭重約定,乙女應當按時服用避孕藥,以免懷孕。乙女想生一個小孩,籍此“拴住”甲男,便偷偷停服藥物。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與乙女分手。乙女代小孩起訴,法院判決甲男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甲男則以乙
17、女違反雙方約定給自己帶來損失為由,訴請乙女賠償自己所支付的撫養(yǎng)費。l法院判決甲男支付撫養(yǎng)費是否合理?甲男的請求法院是否支持? l法院依據(jù)民法理論認為,甲男與乙女的約定涉及到“最為隱秘的個人自由領域”,該領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當事人具有受約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關系。甲、乙的約定屬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約定”,不構成合同,甲男不得訴請乙女承擔違約責任。 l真題(2005-3-22)甲、乙在火車上相識,甲怕自己到站時未醒,請求乙在A站喚醒自己下車,乙欣然同意。火車到達A站時,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時下車,為此支出了額外費用。甲要求乙賠償損失。對此,應如何處理? l A.由乙承擔違約責任 B
18、.由乙承擔侵權責任l C.由乙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D.由甲自己承擔損失 前一題:Dl真題(2006-3-1)下列哪種情形成立民事法律關系?l A.甲與乙約定某日商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事宜l B.甲對乙說: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給你l C.甲不知乙不勝酒力而極力勸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l D.甲應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庫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c 人有了知識,就會具備各種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們要勤懇讀書,廣泛閱讀,古人說“書中自有黃金屋?!蓖ㄟ^閱讀科技書籍,我們能豐富知識,培養(yǎng)邏輯思維能力;通過閱讀文學作品,我們能提高文學鑒賞水平,培養(yǎng)文學情趣;通過閱讀報刊,我們能增長見識,擴大自己的知識面。有許多書籍還能培養(yǎng)我們的道德情操,給我們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