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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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三 章 廣 告 民 事 法 律 制 度第 一 節(jié) 廣 告 民 事 法 律 主 體一 、 廣 告 民 事 主 體 的 概 念( 一 ) 民 事 主 體 的 概 念 民 事 主 體 是 民 事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主 體 的 簡 稱 , 是 指依 法 參 與 民 事 法 律 關(guān) 系 , 享 有 民 事 權(quán) 利 和 承 擔民 事 義 務 的 人 。 特 征 : 第 一 , 名 義 上 獨 立 。 第 二 , 意 志 上 獨 立 。 第 三 , 財 產(chǎn) 上 獨 立 。 第 四 , 責 任 上 獨 立 ( 二 ) 廣 告 民 事 主 體 的 概 念廣 告 民 事 主 體 就 是 在 廣 告 民 事
2、法 律 關(guān) 系 中 , 享 有民 事 權(quán) 利 , 承 擔 民 事 義 務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經(jīng) 濟 組 織 。 二 、 廣 告 主( 一 ) 廣 告 主 的 概 念1、 廣 告 主 概 念 , 是 指 為 推 銷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務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設 計 、 制 作 、 發(fā) 布 廣 告 的 法人 、 其 他 經(jīng) 濟 組 織 或 者 個 人2、 廣 告 主 的 分 類( 1) 法 人 ; ( 2) 其 他 經(jīng) 濟 組 織 ; ( 3) 個 人 ( 二 ) 廣 告 主 從 事 廣 告 活 動 的 基 本 條 件 第 一 、 具 有 獨 立 的 民
3、 事 行 為 能 力 ; 第 二 、 合 法 的 從 業(yè) 資 質(zhì) ; 第 三 、 能 夠 獨 立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三 、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一 )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的 概 念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是 指 受 委 托 提 供 廣 告 設 計 、 制 作 、代 理 服 務 的 法 人 、 其 他 經(jīng) 濟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 二 )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的 特 點 1、 責 任 能 力 和 行 為 能 力 2、 專 業(yè) 性 ( 三 )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活 動 的 主 要 內(nèi) 容1、 設 計 : 指 根 據(jù) 廣 告 目 標 進 行 的 廣 告 創(chuàng) 意 、 構(gòu) 思 ,廣
4、 告 中 的 音 樂 、 語 言 、 文 字 、 畫 面 等 經(jīng) 營 性 創(chuàng) 作活 動 。2、 制 作 : 指 根 據(jù) 廣 告 設 計 要 求 , 制 作 可 供 刊 播 、設 置 、 張 貼 、 散 布 的 廣 告 作 品 等 經(jīng) 營 性 活 動 。3、 發(fā) 布 : 指 利 用 一 定 媒 介 或 形 式 , 發(fā) 布 各 類 廣 告 ,利 用 其 他 形 式 發(fā) 布 帶 有 廣 告 性 質(zhì) 的 信 息 的 經(jīng) 營 活動 。4、 代 理 : 指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接 受 廣 告 主 或 廣 告 發(fā) 布 者委 托 , 從 事 的 廣 告 市 場 調(diào) 查 、 廣 告 信 息 咨 詢 、 企業(yè) 形
5、 象 策 劃 、 廣 告 形 象 策 劃 、 廣 告 戰(zhàn) 備 策 劃 、 廣告 媒 介 安 排 等 經(jīng) 營 活 動 。 ( 四 )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的 資 質(zhì) 標 準1. 綜 合 型 廣 告 企 業(yè) 具 有 提 供 設 計 制 作 和 全 面 代 理 服 務 能 力 的 廣 告企 業(yè) ( 包 括 :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外 合 資 經(jīng) 營 、 中 外 合 作 經(jīng) 營 等 經(jīng) 濟 形 式 ) 。 資 質(zhì) 標 準 : 有 與 廣 告 經(jīng) 營 范 圍 相 適 應 的 經(jīng) 營 管 理 人 員 、策 劃 設 計 人 員 、 制 作 人 員 、 市 場 調(diào) 查 人
6、 員 ( 以上 人 員 均 須 取 得 廣 告 專 業(yè) 技 術(shù) 崗 位 資 格 證 書 ) 、財 會 人 員 , 其 中 專 業(yè) 人 員 具 有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的 ,不 少 于 從 業(yè) 人 數(shù) 的 2/3; 有 與 廣 告 設 計 、 制 作 、 代 理 業(yè) 務 適 應 的 資金 、 設 備 和 經(jīng) 營 場 所 , 注 冊 資 本 不 少 于 50萬元 人 民 幣 , 經(jīng) 營 場 所 不 少 于 100平 方 米 ; 有 與 廣 告 經(jīng) 營 范 圍 相 適 應 的 經(jīng) 營 機 構(gòu) 及 廣告 經(jīng) 營 管 理 制 度 ; 有 專 職 廣 告 審 查 人 員 。 核 定 廣 告 經(jīng) 營 范
7、 圍 用 語 規(guī) 范 : 例 : 設 計 、 制 作 、 發(fā) 布 、 代 理 國 內(nèi) 外 各 類 廣告 。 2.廣 告 設 計 、 制 作 企 業(yè) ( 兼 營 廣 告 設 計 、 制作 業(yè) 務 的 企 業(yè) 比 照 執(zhí) 行 ) 從 事 影 視 、 廣 播 、霓 虹 燈 、 路 牌 、 印 刷 品 、 禮 品 、 燈 箱 、 布 展等 廣 告 設 計 和 制 作 的 企 業(yè) 。 資 質(zhì) 標 準 : 有 與 廣 告 經(jīng) 營 范 圍 相 適 應 的 經(jīng)營 管 理 人 員 、 設 計 人 員 、 制 作 人 員 ( 以 上 人員 均 須 取 得 廣 告 專 業(yè) 技 術(shù) 崗 位 資 格 證 書 ) 、財
8、會 人 員 , 其 中 專 業(yè) 人 員 具 有 大 專 以 上 學 歷的 , 不 少 于 從 業(yè) 人 員 的 1/2; 有 與 廣 告 經(jīng) 營 范 圍 相 適 應 的 資 金 、 設 備 、 器材 和 場 地 , 經(jīng) 營 場 所 不 小 于 40平 方 米 ,制 作 場所 因 廣 告 制 作 項 目 而 定 ; 有 與 廣 告 經(jīng) 營 范 圍 相 適 應 的 經(jīng) 營 機 構(gòu) 和 廣 告經(jīng) 營 管 理 制 度 ; 有 專 職 廣 告 審 查 人 員 。核 定 廣 告 經(jīng) 營 范 圍 用 語 規(guī) 范例 : 設 計 和 制 作 印 刷 品 、 影 視 、 、 廣告 。 3.個 體 工 商 戶 從 事
9、 影 視 、 廣 播 、 路 牌 、 印 刷 品 、 禮 品 、 燈箱 、 布 展 等 廣 告 設 計 和 制 作 的 個 體 工 商 戶 。 資 質(zhì) 標 準 : 戶 主 應 當 取 得 廣 告 專 業(yè) 技 術(shù) 崗 位 資 格 證 書 ,具 有 與 其 經(jīng) 營 范 圍 相 應 的 學 歷 或 從 業(yè) 經(jīng) 歷 ,應 當 接 受 過 廣 告 法 律 、 法 規(guī) 培 訓 ; 有 與 廣 告 經(jīng) 營 范 圍 相 適 應 的 資 金 、 設 備 、器 材 和 場 地 , 經(jīng) 營 場 所 不 小 于 20平 方 米 , 制作 場 所 因 廣 告 制 作 項 目 而 定 。 核 定 廣 告 經(jīng) 營 范 圍
10、用 語 規(guī) 范 ( 五 ) 廣 告 公 司 設 立 的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截 至 2005年 底 , 全 國 共 有 廣 告 經(jīng) 營 單位 125394戶 , 其 中 廣 告 公 司 為 84272戶 ,占 三 分 之 二 。 1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1) 股 東 符 合 法 定 人 數(shù) 。( 2) 股 東 出 資 達 到 法 定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 ( 3) 股 東 共 同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 ( 4) 有 公 司 名 稱 以 及 符 合 要 求 的 組 織 機 構(gòu) 。 ( 5) 有 公 司 住 所 。 2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 發(fā) 起 人 符 合 法 定 人
11、 數(shù) ;( 2) 公 司 資 本 達 到 法 定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 3) 依 程 序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 4) 有 公 司 名 稱 , 建 立 符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要求 的 組 織 機 構(gòu) ; ;( 5) 有 公 司 住 所 等 。 ( 六 ) 外 資 廣 告 公 司 的 設 立 的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外 商 投 資 廣 告 企 業(yè) 管 理 規(guī) 定 四 、 廣 告 發(fā) 布 者( 一 ) 概 念 廣 告 發(fā) 布 者 , 是 指 為 廣 告 主 或 者 廣告 主 委 托 的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發(fā) 布 廣 告 的 法 人 或者 其 他 經(jīng) 濟 組 織 。 由 于 不
12、 允 許 具 有 私 人 性 質(zhì) 的 組 織 和 個人 經(jīng) 營 大 眾 傳 媒 , 因 此 個 人 不 允 許 從 事 廣告 發(fā) 布 活 動 。( 二 ) 分 類 及 資 質(zhì) 標 準 1、 新 聞 媒 介 單 位 利 用 電 視 、 廣 播 、 報 紙 等 新 聞 媒 介 發(fā) 布廣 告 的 電 視 臺 、 廣 播 電 臺 、 報 社 。 資 質(zhì) 標 準 : 直 接 發(fā) 布 廣 告 的 媒 介 ; 有 與 廣 告 經(jīng) 營 范 圍 相 適 應 的 經(jīng) 營 管 理 人 員 、編 審 技 術(shù) 人 員 ( 以 上 人 員 均 須 取 得 廣 告 專 業(yè)技 術(shù) 崗 位 資 格 證 書 ) 、 財 會 人
13、員 和 廣 告 經(jīng) 營管 理 制 度 ; 有 專 門 的 廣 告 經(jīng) 營 機 構(gòu) 和 經(jīng) 營 場 所 , 經(jīng) 營 場所 面 積 不 小 于 20平 方 米 ; 有 專 職 廣 告 審 查 人 員 ; 廣 告 費 收 入 單 獨 立 帳 . 核 定 廣 告 經(jīng) 營 范 圍 用 語 規(guī) 范例 : 電 視 臺利 用 自 有 電 視 臺 , 發(fā) 布 國 內(nèi) 電 視 廣 告 , 承 辦分 類 電 視 廣 告 業(yè) 務 。 報 社利 用 報 , 發(fā) 布 國 內(nèi) 外 報 紙 廣 告 , 承辦 分 類 報 紙 廣 告 業(yè) 務 。 廣 播 電 臺利 用 自 有 廣 播 電 臺 , 發(fā) 布 國 內(nèi) 外 廣 播 廣
14、告 ,承 辦 分 類 廣 播 廣 告 業(yè) 務 。 2、 具 有 廣 告 發(fā) 布 媒 介 的 企 業(yè) 、 其 他 法 人 或 經(jīng)濟 組 織 、 利 用 自 有 或 自 制 音 像 制 品 、 圖 書 、櫥 窗 、 燈 箱 、 場 地 ( 館 ) 、 霓 虹 燈 等 發(fā) 布 廣告 的 出 版 ( 雜 志 、 音 像 ) 社 、 商 店 、 賓 館 、體 育 場 ( 館 ) 、 展 覽 館 ( 中 心 ) 、 影 劇 院 、機 場 、 車 站 、 碼 頭 等 。 資 質(zhì) 標 準 : 有 直 接 發(fā) 布 廣 告 的 媒 介 ; 有 與 廣 告 經(jīng) 營 范 圍 相 適 應 的 經(jīng) 營 管 理 人 員 、
15、專 業(yè) 技 術(shù) 人 員 ( 以 上 人 員 均 須 取 得 廣 告 專 業(yè)技 術(shù) 崗 位 資 格 證 書 ) 、 財 會 人 員 和 廣 告 經(jīng) 營管 理 制 度 ; 有 專 門 的 廣 告 經(jīng) 營 機 構(gòu) 和 經(jīng) 營 場 所 , 經(jīng) 營 場所 面 積 不 小 于 20平 方 米 , 有 相 應 的 廣 告 設 計和 制 作 設 備 ; 有 專 職 廣 告 審 查 人 員 ; 廣 告 費 收 入 單 獨 立 帳 。核 定 廣 告 經(jīng) 營 范 圍 用 語 規(guī) 范例 : 音 像 社設 計 和 制 作 音 像 制 品 廣 告 , 利 用 本 社 出 版 的音 像 制 品 發(fā) 布 廣 告 。 出 版
16、( 雜 志 ) 社設 計 和 制 作 印 刷 品 廣 告 , 利 用 本 社 出 版 的 印刷 品 發(fā) 布 廣 告 。 商 店 ( 場 ) 、 賓 館 、 飯 店設 計 和 制 作 招 牌 、 燈 箱 、 櫥 窗 、 霓 虹 燈 廣 告 ,利 用 本 店 內(nèi) 招 牌 、 燈 箱 、 櫥 窗 、 霓 虹 燈 發(fā) 布廣 告 。 體 育 場 ( 館 ) 、 展 覽 館 ( 中 心 ) 、 影劇 院設 計 和 制 作 招 牌 、 燈 箱 、 電 子 牌 、 條 幅 廣 告 ,利 用 本 場 ( 館 ) 內(nèi) 招 牌 、 燈 箱 、 電 子 牌 、 條幅 發(fā) 布 廣 告 。 車 站 ( 碼 頭 、 機 場
17、 )設 計 和 制 作 招 牌 、 燈 箱 、 電 子 牌 廣 告 , 利 用本 場 ( 站 ) 內(nèi) 招 牌 、 燈 箱 、 電 子 牌 發(fā) 布 廣 告 。 五 、 其 他 廣 告 民 事 主 體( 一 ) 產(chǎn) 品 推 薦 機 構(gòu)社 會 組 織 、 行 業(yè) 協(xié) 會 、 會 議 組 織 、 政 府( 二 ) 廣 告 代 言 人1, 廣 告 代 言 人 的 性 質(zhì) 。2, 廣 告 代 言 人 的 資 格 。 3, 廣 告 代 言 的 種 類 。 直 接 推 薦 ; 間 接 推 薦 ; 展 示 性 推 薦 六 、 廣 告 經(jīng) 營 許 可 證 制 度 ( 一 ) 廣 告 經(jīng) 營 許 可 證 頒 發(fā) 對
18、 象 廣 告 經(jīng) 營 許 可 證 是 廣 告 經(jīng) 營 單 位 從 事 廣 告經(jīng) 營 活 動 的 合 法 憑 證 , 頒 發(fā) 給 三 類 主 體 : 其一 , 廣 播 電 臺 、 電 視 臺 、 報 刊 出 版 單 位 ; 其二 , 事 業(yè) 單 位 ; 其 三 ,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應 進 行 廣 告 經(jīng) 營 審 批 登 記 的 單 位 。( 二 ) 申 請 廣 告 經(jīng) 營 許 可 證 的 條 件第 一 , 具 有 直 接 發(fā) 布 廣 告 的 媒 介 或 手 段 ; 第 二 ,設 有 專 門 的 廣 告 經(jīng) 營 機 構(gòu) ; 第 三 , 有 廣 告 經(jīng)營 設 備 和 經(jīng) 營 場 所
19、 ; 第 四 , 有 廣 告 專 業(yè) 人 員和 熟 悉 廣 告 法 規(guī) 的 廣 告 審 查 員 。 七 、 臨 時 性 廣 告 經(jīng) 營 管 理 辦 法( 一 ) 申 請 臨 時 性 廣 告 經(jīng) 營 的 要 求第 一 , 在 我 國 法 律 、 法 規(guī) 許 可 的 范 圍 內(nèi) ;第 二 , 能 夠 提 供 必 要 回 報 的 廣 告 媒 介 、 服 務 形式 ;第 三 , 廣 告 經(jīng) 營 單 位 具 有 與 申 請 事 項 相 符 的 經(jīng)營 資 格 , 臨 時 性 廣 告 經(jīng) 營 機 構(gòu) 應 當 配 備 廣 告 專業(yè) 人 員 和 廣 告 審 查 人 員 , 并 按 照 規(guī) 定 建 立 有 關(guān)制
20、度 。 ( 三 ) 臨 時 性 廣 告 經(jīng) 營 的 審 批 權(quán) 限 經(jīng) 國 務 院 或 中 央 和 國 家 機 關(guān) 各 部 門 、 各 人 民 團 體同 意 舉 辦 的 活 動 , 活 動 舉 辦 地 或 廣 告 征 集 涉 及 不同 省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的 , 由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審 批 。 經(jīng) 中 央 和 國 家 機 關(guān) 各 部 門 、 各 人 民 團 體 同 意 舉 辦的 活 動 , 廣 告 征 集 在 一 省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 計 劃單 列 市 )內(nèi) 的 , 由 所 在 省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或 計 劃 單列 市 )工 商
21、行 政 管 理 局 審 批 ; 經(jīng)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所 屬 部 門 同 意 舉 辦 的 活 動 , 由 活動 舉 辦 地 的 省 轄 市 及 省 轄 市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或 其 授 權(quán) 的 縣 及 縣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審 批 。 第 二 節(jié) 廣 告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一 、 廣 告 合 同 的 概 述( 一 ) 廣 告 合 同 的 概 念 1, 什 么 是 合 同 合 同 法 規(guī) 定 :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體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 其 他 組 織 之 間 設 立 、 變 更 、 終 止 民 事權(quán) 利 義 務 關(guān) 系 的 協(xié) 議
22、。 2, 什 么 是 廣 告 合 同 是 指 廣 告 主 、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 廣 告 發(fā) 布 者 之 間 ,在 廣 告 活 動 中 , 為 實 現(xiàn) 一 定 經(jīng) 濟 目 的 , 明 確相 互 權(quán) 利 義 務 關(guān) 系 而 訂 立 的 協(xié) 議 。 ( 二 ) 廣 告 合 同 的 特 征1、 廣 告 合 同 是 當 事 人 之 間 自 愿 協(xié) 商 達 成 的 協(xié) 議 ,是 雙 方 或 多 方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 A、 建 立 在 自 由 、 自 愿 的 基 礎 之 上 的 。 B、 廣 告 合 同 當 事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 2、 訂 立 廣 告 合 同 是 為 了
23、 實 現(xiàn) 一 定 的 經(jīng) 濟 目 的 。3、 廣 告 合 同 是 明 確 當 事 人 之 間 權(quán) 利 義 務 關(guān) 系 的 協(xié)議 ( 三 ) 廣 告 合 同 的 作 用1、 是 發(fā) 展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jīng) 濟 的 法 律 工 具 。2、 有 利 于 推 動 廣 告 業(yè) 的 發(fā) 展 3、 有 利 于 開 展 對 外 廣 告 業(yè) 務 。 ( 四 ) 廣 告 合 同 的 形 式 廣 告 法 第 二 十 條 規(guī) 定 : 廣 告 主 、 廣 告 經(jīng)營 者 、 廣 告 發(fā) 布 者 之 間 在 廣 告 活 動 中 應 當 依法 訂 立 書 面 合 同 , 明 確 各 方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 。特
24、殊 形 式 合 同 :廣 告 合 同 的 公 證廣 告 合 同 的 鑒 證廣 告 合 同 的 審 批 ( 五 ) 廣 告 合 同 的 種 類根 據(jù) 整 個 廣 告 活 動 的 四 個 環(huán) 節(jié) , 廣 告 合 同 可 以分 成 四 類 :1, 廣 告 設 計 合 同2, 廣 告 制 作 合 同3, 廣 告 發(fā) 布 合 同4, 廣 告 委 托 合 同 二 、 廣 告 合 同 的 訂 立 和 履 行( 一 ) 廣 告 合 同 的 訂 立1、 廣 告 合 同 訂 立 的 應 履 行 的 原 則( 1) 遵 守 法 律 , 不 得 損 害 消 費 者 利 益 的 原 則( 2) 平 等 互 利 , 協(xié)
25、商 一 致 、 公 平 自 愿 的 原 則( 3) 誠 信 原 則2、 廣 告 合 同 的 訂 立 程 序 是 指 廣 告 合 同 雙 方 當 事 人 就 合 同 的 內(nèi) 容 進 行協(xié) 商 ,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并 達 成 協(xié) 議 的 過 程 。 包括 要 約 和 承 諾 兩 個 階 段 。 ( 1) 要 約 要 約 實 際 上 是 廣 告 合 同 一 方 當 事 人 向 另 一 方 當 事 人 發(fā) 出 的 締 結(jié) 合 同 的 提 議 。 發(fā) 要 約 的 叫做 要 約 人 , 另 一 方 叫 受 要 約 人 。要 約 的 特 點 :A、 是 以 締 結(jié) 廣 告 合 同 為 目 的 的 意
26、 思 表 示 。B、 是 以 特 定 的 當 事 人 一 方 向 相 對 人 作 出 的 意思 表 示 。C、 內(nèi) 容 包 括 廣 告 合 同 的 主 要 條 款 討 論 : 商 業(yè) 廣 告 是 否 屬 于 要 約 ? ( 2) 承 諾實 際 是 指 受 要 約 人 向 要 約 人 作 出 的 對 要 約 完全 同 意 的 意 思 表 示 。承 諾 的 特 點 :a、 對 要 約 同 意 的 意 思 表 示b、 受 要 約 人 向 要 約 人 作 出c、 承 諾 與 要 約 的 內(nèi) 容 完 全 一 致 。d、 承 諾 在 要 約 的 有 效 期 限 內(nèi) 作 出 。 3、 廣 告 合 同 成 立
27、 的 時 間 和 地 點一 般 廣 告 合 同 : 要 約 人 收 到 承 諾 人 的 承 諾 的時 間 地 點 即 是 廣 告 合 同 成 立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特 殊 的 合 同 :4、 廣 告 合 同 的 主 要 條 款合 同 的 內(nèi) 容 由 當 事 人 約 定 ,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條款 : ( 1) 當 事 人 的 名 稱 或 者 姓 名 和 住 所 ; ( 2) 標 的 ; ( 3) 數(shù) 量 ; ( 4) 質(zhì) 量 ;( 5) 價 款 或 者 報 酬 ; ( 6) 履 行 期 限 、 地 點 和 方 式 ; ( 7) 違 約 責 任 ; ( 8) 解 決 爭 議 的 方
28、 法 。 根 據(jù) 各 種 不 同 廣 告 合 同 的 性 質(zhì) 所 決 定 的 條 款 ,也 是 該 廣 告 合 同 的 主 要 條 款 。 如 , 廣 告 制 作合 同 應 明 確 規(guī) 定 制 作 材 料 和 、 制 作 方 法 。 5、 廣 告 合 同 的 效 力A、 廣 告 合 同 當 事 人 之 間 的 產(chǎn) 生 具 體 的 權(quán) 利和 義 務 。B、 廣 告 合 同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強 制 約 束 力 。C、 廣 告 合 同 條 款 是 處 理 廣 告 合 同 糾 紛 的 依據(jù) 。 6, 合 同 的 解 釋 “ 本 店 保 留 最 終 解 釋 權(quán) ” ( 二 ) 廣 告 合 同 變
29、 更 和 解 除1、 廣 告 合 同 變 更 和 解 除 的 概 念 廣 告 合 同 的 變 更 是 指 當 事 人 對 已 發(fā) 生 法 律 效力 的 廣 告 合 同 進 行 修 訂 , 包 括 變 更 廣 告 合 同主 體 、 合 同 標 的 , 變 更 合 同 內(nèi) 容 。 一 般 不 涉 及 已 履 行 的 部 分 , 只 是 對 未 履 行 的部 分 發(fā) 生 效 力 。 廣 告 合 同 的 解 除 , 是 指 當 事 人 對 已 發(fā) 生 法 律效 力 的 廣 告 合 同 , 在 其 全 部 內(nèi) 容 或 部 分 內(nèi) 容未 履 行 之 前 , 終 止 廣 告 合 同 的 效 力 。 2、 廣
30、 告 合 同 變 更 和 解 除 的 條 件( 1) 廣 告 合 同 變 更 的 條 件 : 雙 方 協(xié) 商 一 致 。( 2) 廣 告 合 同 解 除 的 條 件 ( 具 備 之 一 )A、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實 現(xiàn) 合 同 目 的 ; B、 在 履 行 期 限 屆 滿 之 前 , 當 事 人 一 方 明 確 表 示 或者 以 自 己 的 行 為 表 明 不 履 行 主 要 債 務 ; C、 當 事 人 一 方 遲 延 履 行 主 要 債 務 , 經(jīng) 催 告 后 在合 理 期 限 內(nèi) 仍 未 履 行 ; D、 當 事 人 一 方 遲 延 履 行 債 務 或 者 有 其 他
31、違 約 行為 致 使 不 能 實 現(xiàn) 合 同 目 的 ; E、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3、 廣 告 合 同 變 更 和 解 除 的 法 律 后 果( 1) 廣 告 合 同 變 更 和 解 除 后 , 原 合 同 不 再履 行 。( 2) 雙 方 自 愿 協(xié) 商 或 解 除 廣 告 合 同 的 , 提出 廣 告 合 同 變 更 和 解 除 的 一 方 賠 償 對 方 損失 。 ( 3) 其 他 事 由 變 更 或 解 除 廣 告 合 同 使 一 方遭 受 損 失 的 , 除 依 法 可 以 免 除 責 任 的 以 外 ,應 由 責 任 方 負 責 賠 償 。 不 可 抗 力 除
32、 外 。 ( 三 ) 合 同 的 擔 保1、 保 證 ( 一 般 保 證 、 連 帶 保 證 )2、 定 金 ( 訂 金 、 預 付 款 、 違 約 金 )3、 留 置三 、 廣 告 設 計 、 制 作 合 同( 一 ) 廣 告 設 計 、 制 作 合 同 的 概 念 廣 告 設 計 是 再 市 場 調(diào) 查 的 基 礎 上 , 對 廣告 的 表 現(xiàn) 形 式 進 行 藝 術(shù) 創(chuàng) 作 , 使 廣 告 宣 傳的 原 始 信 息 變 成 用 語 言 、 文 字 、 圖 象 和 畫面 組 成 的 廣 告 信 息 的 過 程 。 廣 告 制 作 是 對廣 告 信 息 進 行 繪 制 、 攝 影 、 錄 音
33、 、 錄 像 及印 刷 等 創(chuàng) 制 廣 告 的 活 動 。 廣 告 設 計 、 制 作 合 同 是 指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用 自 己 的技 術(shù) 、 設 備 , 按 照 廣 告 主 的 要 求 進 行 設 計 、 制 作廣 告 作 品 , 廣 告 主 接 受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設 計 、 制 作 的廣 告 作 品 , 并 給 付 約 定 報 酬 的 協(xié) 議 。(二 ) 廣 告 設 計 、 制 作 合 同 的 特 征1、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要 以 自 己 的 技 術(shù) 、 設 備 和 勞 動 , 完成 廣 告 主 委 托 的 設 計 、 制 作 廣 告 的 任 務 。 未 經(jīng) 廣告 主 同 意
34、 , 不 得 轉(zhuǎn) 交 給 第 三 方 去 完 成 。2、 廣 告 設 計 、 制 作 合 同 的 標 的 , 具 有 特 定 的 工 作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要 完 全 按 照 廣 告 主 的 委 托 設 計 、 制 作要 求 去 完 成 , 不 得 隨 意 改 變 設 計 , 制 作 的 內(nèi) 容 。3、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要 以 自 己 的 能 力 承 擔 風 險 責 任 。4、 屬 于 有 償 勞 務 合 同 。 ( 三 ) 廣 告 設 計 、 制 作 合 同 主 要 條 款1、 廣 告 設 計 、 制 作 項 目2、 設 計 、 制 作 廣 告 作 品 的 數(shù) 量 、 質(zhì) 量3、 設
35、 計 、 制 作 廣 告 作 品 的 方 法4、 設 計 、 制 作 廣 告 作 品 使 用 的 原 材 料 的 規(guī) 格 、 數(shù)量 、 質(zhì) 量5、 履 行 期 限 、 地 點 、 方 式6、 驗 收 標 準 和 方 法7、 價 款 或 酬 金8、 結(jié) 算 方 式 、 開 戶 銀 行 、 帳 號9、 違 約 責 任 ;10、 雙 方 約 定 的 其 他 條 款 ( 四 ) 廣 告 設 計 、 制 作 合 同 當 事 人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1、 經(jīng) 營 者 的 義 務( 1) 按 廣 告 設 計 、 制 作 合 同 規(guī) 定 的 日 期 完 成 廣告 作 品 的 設 計 、 制 作 工 作 。(
36、 2)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要 以 自 己 的 設 備 、 技 術(shù) 與 力 量完 成 廣 告 主 所 要 求 的 廣 告 設 計 、 制 作 任 務 。( 3)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進 行 設 計 、 制 作 廣 告 所 用 的 原材 料 和 方 法 要 符 合 合 同 的 約 定 , 并 接 受 廣 告 主的 檢 驗 , 不 得 隱 瞞 原 材 料 的 缺 陷 或 使 用 不 符 合合 同 規(guī) 定 的 原 材 料 。 ( 4)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要 按 照 廣 告 主 的 主 要 進 行 設計 、 制 作 , 如 發(fā) 現(xiàn) 按 廣 告 主 的 要 求 設 計 、 制作 廣 告 不 合 理 ,
37、 應 及 時 通 知 廣 告 主 。( 5)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對 廣 告 主 未 按 期 領 走 的 廣 告設 計 、 制 作 作 品 , 在 代 為 保 管 期 內(nèi) , 負 有 保管 義 務 。2、 廣 告 主 的 義 務( 1) 如 實 向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提 供 真 實 、 合 法 、 有效 的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A、 營 業(yè) 執(zhí) 照 以 及 其 他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資 格 的 證 明 文件 ; B、 質(zhì) 量 檢 驗 機 構(gòu) 對 廣 告 中 有 關(guān) 商 品 質(zhì) 量 內(nèi) 容 出具 的 證 明 文 件 ; C、 確 認 廣 告 內(nèi) 容 真 實 性 的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38、; D、 發(fā) 布 廣 告 需 要 經(jīng) 有 關(guān) 部 門 審 查 的 , 還 應 提供 有 關(guān) 批 準 文 件 ;( 2) 按 照 合 同 約 定 的 時 間 、 地 點 接 受 設 計 、 制作 的 廣 告 作 品 , 并 認 真 進 行 檢 查 ;( 3) 按 照 合 同 約 定 支 付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報 酬 。 四 、 廣 告 發(fā) 布 合 同( 一 ) 廣 告 發(fā) 布 合 同 的 概 念 廣 告 發(fā) 布 合 同 , 是 指 廣 告 發(fā) 布 者 與 廣 告 主 或 廣告 主 委 托 的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為 發(fā) 布 而 達 成 協(xié) 議 。( 二 ) 廣 告 發(fā) 布 合 同 的 特 征廣
39、 告 發(fā) 布 具 有 如 下 特 征 :1、 廣 告 發(fā) 布 者 利 用 自 己 掌 握 或 控 制 的 媒 體 , 完 成廣 告 主 或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委 托 的 廣 告 發(fā) 布 任 務 。2、 廣 告 發(fā) 布 合 同 的 標 的 是 發(fā) 布 廣 告 的 行 為 , 廣 告發(fā) 布 者 要 按 合 同 約 定 去 完 成 , 不 得 擅 自 改 變 廣 告的 內(nèi) 容 。3、 廣 告 發(fā) 布 合 同 是 一 種 有 償 的 勞 務 合 同 。 ( 三 ) 廣 告 發(fā) 布 合 同 的 主 要 條 款1、 廣 告 發(fā) 布 的 項 目2、 發(fā) 布 廣 告 的 數(shù) 量 、 質(zhì) 量3、 發(fā) 布 廣
40、告 的 媒 介4、 發(fā) 布 廣 告 的 范 圍5、 發(fā) 布 廣 告 的 期 限 、 地 點 、 方 式6、 驗 收 標 準 和 方 法7、 酬 金8、 違 約 責 任9、 雙 方 約 定 的 其 他 條 款 (四 )廣 告 發(fā) 布 合 同 當 事 人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1、 廣 告 發(fā) 布 者( 1) 按 廣 告 發(fā) 布 合 同 約 定 的 期 限 、 地 點 、方 式 完 成 發(fā) 布 廣 告 的 任 務 。( 2) 廣 告 發(fā) 布 者 要 利 用 自 己 控 制 的 媒 介 發(fā)布 廣 告 , 并 接 受 廣 告 主 或 或 廣 告 主 委 托 的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的 檢 查( 3) 如
41、 實 地 向 廣 告 主 或 廣 告 主 委 托 的 廣 告經(jīng) 營 者 提 供 媒 體 的 覆 蓋 率 、 收 視 率 、 發(fā) 行量 等 資 料 。 2、 廣 告 主 或 廣 告 主 委 托 的 經(jīng) 營 者 的 義 務( 1) 如 實 向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提 供 真 實 、 合 法 、 有 效的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A、 營 業(yè) 執(zhí) 照 以 及 其 他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資 格 的 證 明 文 件 ;B、 質(zhì) 量 檢 驗 機 構(gòu) 對 廣 告 中 有 關(guān) 商 品 質(zhì) 量 內(nèi) 容 出具 的 證 明 文 件 ;C、 確 認 廣 告 內(nèi) 容 真 實 性 的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D、 發(fā)
42、布 廣 告 需 要 經(jīng) 有 關(guān) 部 門 審 查 的 , 還 應 提 供有 關(guān) 批 準 文 件 ;( 2) 按 照 合 同 約 定 支 付 廣 告 發(fā) 布 者 報 酬 。 第 三 節(jié) 廣 告 代 理 制 度一 、 廣 告 代 理 制 度 的 概 念 及 歷 史 發(fā) 展( 一 ) 概 念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權(quán) 限 內(nèi) ,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實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 被 代 理 人 對 代 理 人 的 代 理行 為 ,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廣 告 代 理 , 又 稱 廣 告 委 托 , 是 指 廣 告 代 理人 或 受 托 人 以 廣 告 被 代 理 人 或 委
43、托 人 的 名 義 ,在 授 權(quán) 范 圍 內(nèi) 從 事 的 直 接 對 廣 告 被 代 理 人 產(chǎn) 生權(quán) 利 義 務 的 廣 告 業(yè) 務 活 動 。 廣 告 代 理 制 是 由 廣 告 客 戶 委 托 廣 告 公 司 實施 宣 傳 計 劃 , 廣 告 媒 介 通 過 廣 告 公 司 承 攬 廣 告一 業(yè) 務 的 制 度 。 ( 二 ) 廣 告 代 理 的 歷 史 發(fā) 展1, 國 外 的 發(fā) 展 三 階 段 : 處 于 媒 體 依 附 地 位 的 媒 體 推 銷 時 代 脫 離 媒 體 的 媒 體 掮 客 時 代 獨 立 的 專 門 化 的 代 理 時 代2, 我 國 的 發(fā) 展 1990年 ,
44、溫 州 試 點 。 1993年 , 全 面 推 廣 。 1997年 , 廣 告 服 務 收 費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2005年 , 廣 告 管 理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修 改 二 、 廣 告 代 理 制 的 基 本 內(nèi) 容1、 廣 告 主 必 須 委 托 有 廣 告 代 理 權(quán) 的 廣 告 公 司 代理 廣 告 業(yè) 務 , 不 得 直 接 通 過 報 社 、 廣 播 電 臺 、電 視 臺 辦 理 。 分 類 廣 告 除 外 。2、 兼 營 廣 告 業(yè) 務 的 報 社 、 廣 播 電 臺 、 電 視 臺 發(fā)布 的 廣 告 , 必 須 委 托 有 相 應 資 格 的 廣 告 公 司 代理
45、, 媒 體 本 身 不 允 許 直 接 承 攬 廣 告 業(yè) 務 。3、 代 理 廣 告 業(yè) 務 的 公 司 要 為 廣 告 客 戶 提 供 市 場調(diào) 查 服 務 及 廣 告 活 動 全 面 策 劃 方 案 , 并 落 實 媒介 計 劃 。4、 廣 告 主 和 廣 告 媒 體 可 以 自 主 選 擇 服 務 質(zhì) 量 好的 廣 告 公 司 為 其 代 理 廣 告 業(yè) 務 。 三 、 廣 告 代 理 的 種 類 1 綜 合 代 理 或 稱 全 面 代 理 ; 2 單 一 商 品 的 廣 告 代 理 ; 3 專 一 媒 體 的 廣 告 代 理 ; 4 廣 告 設 計 、 制 作 代 理 ; 5 廣 告
46、 調(diào) 查 代 理 。 四 、 廣 告 代 理 程 序1、 產(chǎn) 生廣 告 代 理 協(xié) 議 ( 廣 告 代 理 合 同 )主 要 條 款2、 終 止3、 責 任五 、 存 在 問 題 與 發(fā) 展 趨 勢 第 四 節(jié) 廣 告 與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制 度一 、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的 概 述( 一 )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的 概 念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是 指 對 智 力 勞 動 成 果 所 享 有 的占 有 、 使 用 、 處 分 和 收 益 的 權(quán) 利 。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包 括 : 專 利 權(quán) 、 商 標 權(quán) 、 著 作 權(quán)( 版 權(quán) ) 、 廠 商 名 稱 、 貨 源 標 記 、 商 業(yè) 秘 密 、制 止
47、 不 正 當 競 爭 、 原 產(chǎn) 地 名 稱 、 植 物 新 品 種 以及 其 它 智 慧 成 果 等 。( 二 ) 學 習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的 意 義1、 保 護 自 身2、 防 止 侵 權(quán) ( 三 )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的 特 征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是 一 種 民 事 權(quán) 利 , 它 與 物 權(quán) 、債 權(quán) 等 其 他 民 事 權(quán) 利 相 比 , 具 有 以 下 幾 個 特 征 : (1)無 形 性 (2)雙 重 性 (3)專 有 性 (4)地 域 性 (5)時 間 性 ( 四 ) 廣 告 與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的 關(guān) 聯(lián)第 一 , 廣 告 宣 傳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很 多 有 知 識 產(chǎn)
48、權(quán)屬 性 。第 二 , 廣 告 內(nèi) 容 幾 乎 都 會 涉 及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內(nèi) 容 。 第 三 , 廣 告 是 采 用 音 樂 、 舞 蹈 、 戲 曲 、 圖 像 、文 字 等 多 種 表 現(xiàn) 手 法 的 傳 播 方 式 , 涉 及 知 識產(chǎn) 權(quán) 。 二 、 著 作 權(quán)( 一 ) 著 作 權(quán) 著 作 權(quán) 是 指 作 者 或 其 他 著 作 權(quán) 人 對 文 學 、 藝 術(shù)和 科 學 作 品 依 法 享 有 的 專 有 權(quán) 利 。 ( 二 ) 廣 告 作 品 的 著 作 權(quán) 一 般 規(guī) 定 1、 作 品 主 體 著 作 權(quán) 的 主 體 是 指 依 法 享 有 著 作 權(quán) 的 人 。 我國 著
49、作 權(quán) 的 主 體 包 括 公 民 、 法 人 、 非 法 人 單 位 、外 國 人 和 無 國 籍 人 。 第 十 一 條 著 作 權(quán) 屬 于 作 者 , 本 法 另 有 規(guī) 定 的除 外 。創(chuàng) 作 作 品 的 公 民 是 作 者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主 持 , 代 表 法 人 或 者 其他 組 織 意 志 創(chuàng) 作 , 并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承擔 責 任 的 作 品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視 為 作 者 。如 無 相 反 證 明 , 在 作 品 上 署 名 的 公 民 、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組 織 為 作 者 。 廣 告 作 品 的 主
50、體 , 分 為 兩 種 情 況 , 根 據(jù) 委 托代 理 協(xié) 議 。 一 般 情 況 下 , 歸 廣 告 主 所 有 , 有時 也 約 定 屬 于 廣 告 公 司 。 如 果 沒 有 約 定 的 ,歸 廣 告 公 司 所 有 。 廣 告 作 品 的 創(chuàng) 意 制 作 人 員 享 有 署 名 權(quán) 。2、 廣 告 作 品 的 客 體( 1) 客 體 的 概 念 著 作 權(quán) 的 客 體 即 作 品 , 是 指 文 學 、 藝 術(shù) 和 科學 領 域 內(nèi) 具 有 獨 創(chuàng) 性 并 能 以 某 種 有 形 的 形 式復 制 的 智 力 創(chuàng) 作 成 果 。 ( 2) 客 體 的 類 型文 字 作 品音 樂 、
51、戲 劇 、 曲 藝 、 舞 蹈 作 品美 術(shù) 、 攝 影 作 品電 影 、 電 視 、 錄 像 作 品工 程 設 計 、 產(chǎn) 品 設 計 圖 紙 及 其 說 明地 圖 、 示 意 圖 等 圖 形 作 品 案 例 : 馬 克 布 雷 克 展 示 公 司 與 上 海 喜 馬 拉 雅 廣 告 公司 不 正 當 競 爭 糾 紛 案 受 著 作 權(quán) 法 保 護 的 作 品 應 當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 第 一 , 屬 于 文 學 、 藝 術(shù) 和 科 學 領 域 內(nèi) 的 智 力創(chuàng) 作 成 果 ; 第 二 , 必 須 具 有 獨 創(chuàng) 性 , 即 是 由 創(chuàng) 作 者 獨 立創(chuàng) 作 完 成 的 ; 第 三
52、 , 必 須 是 具 有 某 種 具 體 形 式 的 客 觀 表 現(xiàn) ;第 四 , 能 夠 被 固 定 在 載 體 上 , 并 能 被 復 制 使 用 ; 第 五 , 必 須 不 屬 于 著 作 權(quán) 法 明 確 規(guī) 定 不 予 保 護和 不 適 用 著 作 權(quán) 法 的 范 圍 內(nèi) 。 著 作 權(quán) 客 體 的 類 型 有 很 多 種 類 型 , 就 廣 告 作 品 而言 , 客 體 主 要 包 括 : 廣 告 文 案 廣 告 語 廣 告 音 樂 廣 告 攝 影 電 影 廣 告 電 視 廣 告 運 用 曲 藝 和 舞 蹈 等 藝 術(shù) 形 式 的 廣 告 作 品 等 案 例 分 析 1 上 海 東
53、方 商 廈 在 每 周 廣 播 電 視 報 上 刊 登 廣告 語 有 獎 征 集 啟 示 ,向 社 會 公 開 征 集 企 業(yè) 廣 告 語 .王 定 芳 以 “世 界 風 采 ,東 方 情 韻 ”投 稿 應 征 。 該 商 廈 公 布 評 選 結(jié) 果 ,宣 布 “世 界 風 采 東 方 情 ”為 企 業(yè) 廣 告 用 語 之 一 ,作 者 為 王 定 芳 ,并 宣 布 獲獎 廣 告 語 作 品 著 作 權(quán) 歸 本 公 司 所 有 .隨 后 , 該 商廈 向 王 定 芳 頒 發(fā) 了 獲 獎 榮 譽 證 書 ,并 給 付 廣 告 語錄 用 獎 人 民 幣 500元 .此 后 , 王 定 芳 發(fā) 現(xiàn)
54、該 商 廈大 量 使 用 該 廣 告 語 , 而 引 起 爭 議 。 案 例 分 析 2天 津 市 北 辰 福 升 化 工 廠 : 福 升 牌 全 元 肥 料 年 年 伴 您 好 收 成天 津 市 三 環(huán) 全 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 三 環(huán) 牌 全 元 肥 料 年 年 伴 您 好 收 成 案 例 分 析 3東 莞 市 金 正 科 技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 真 金 不 怕 火 煉 , 金 正 VCD 摩 托 羅 拉 ( 中 國 )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 真 金 不 怕 火 煉 , 摩 托 羅 拉 GP88無 線 電 對 講 機 ( 兩 則 電 視 廣 告 的 背 景 都 是
55、熊 熊 烈 火 , 但 火 的 畫 面 不一 樣 ) 3、 著 作 權(quán) 的 內(nèi) 容 著 作 權(quán) 的 內(nèi) 容 是 指 著 作 權(quán) 所 包 括 的 權(quán) 利 。 著 作權(quán) 包 括 人 身 權(quán) 和 財 產(chǎn) 權(quán) 兩 方 面 內(nèi) 容 。( 1) 著 作 人 身 權(quán) 根 據(jù) 我 國 著 作 權(quán) 法 的 規(guī) 定 , 著 作 人 身 權(quán) 具 體 包括 : 發(fā) 表 權(quán) :決 定 作 品 是 否 公 布 于 眾 的 權(quán) 利 署 名 權(quán) :表 明 作 者 身 份 , 在 作 品 上 署 名 的 權(quán) 利 修 改 權(quán) :修 改 或 者 授 權(quán) 他 人 修 改 作 品 的 權(quán) 利 保 護 作 品 完 整 權(quán) :即 保 護
56、作 品 不 受 歪 曲 、 篡 改 的權(quán) 利 ( 2) 著 作 財 產(chǎn) 權(quán)著 作 財 產(chǎn) 權(quán) 是 指 作 者 對 其 作 品 的 自 行 使 用 和 被 他人 使 用 而 享 有 的 以 物 質(zhì) 利 益 為 內(nèi) 容 的 權(quán) 利 。 著作 財 產(chǎn) 權(quán) 的 實 現(xiàn) 是 以 作 品 的 使 用 為 基 礎 的 。 3、 著 作 權(quán) 的 保 護 期 限(1)著 作 權(quán) 自 作 品 完 成 創(chuàng) 作 之 日 起 產(chǎn) 生 , 并 受 著 作權(quán) 法 的 保 護 。(2)作 者 的 署 名 權(quán) 、 修 改 權(quán) 、 保 護 作 品 完 整 權(quán) 的 保護 期 限 不 受 限 制 。 (3)公 民 的 作 品 , 其
57、 發(fā) 表 權(quán) 、 使 用 權(quán) 和 獲 得 報 酬 權(quán)的 保 護 期 為 作 者 終 生 及 其 死 亡 后 50年 ; 合 作 作品 的 保 護 期 截 止 于 最 后 死 亡 的 作 者 死 亡 后 50年 ;(4)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單 位 的 作 品 及 其 享 有 著 作 權(quán) (署名 權(quán) 除 外 )的 職 務 作 品 , 其 發(fā) 表 權(quán) 、 使 用 權(quán) 和 獲得 報 酬 權(quán) 的 保 護 期 , 以 及 電 影 、 電 視 、 錄 像 和攝 影 作 品 的 保 護 期 , 均 為 50年 , 從 作 品 首 次 發(fā)表 之 日 起 算 。(5)廣 告 作 品 的 保 護 期 限 一
58、 般 是 五 十 年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使 用 作 品 , 可 以 不 經(jīng) 著 作 權(quán) 人許 可 , 不 向 其 支 付 報 酬 , 但 應 當 指 明 作 者 姓 名 、作 品 名 稱 , 并 且 不 得 侵 犯 著 作 權(quán) 人 依 照 本 法 享有 的 其 他 權(quán) 利 : ( 一 ) 為 個 人 學 習 、 研 究 或 者 欣 賞 , 使 用 他人 已 經(jīng) 發(fā) 表 的 作 品 ; ( 二 ) 為 介 紹 、 評 論 某 一 作 品 或 者 說 明 某 一問 題 , 在 作 品 中 適 當 引 用 他 人 已 經(jīng) 發(fā) 表 的 作 品 ; ( 三 ) 為 報 道 時 事 新 聞 ,
59、在 報 紙 、 期 刊 、 廣播 、 電 視 節(jié) 目 或 者 新 聞 紀 錄 影 片 中 引 用 已 經(jīng) 發(fā)表 的 作 品 ; ( 四 ) 報 紙 、 期 刊 、 廣 播 電 臺 、 電 視 臺 刊 登 或者 播 放 其 他 報 紙 、 期 刊 、 廣 播 電 臺 、 電 視 臺已 經(jīng) 發(fā) 表 的 社 論 、 評 論 員 文 章 ;( 五 ) 報 紙 、 期 刊 、 廣 播 電 臺 、 電 視 臺 刊 登 或者 播 放 在 公 眾 集 會 上 發(fā) 表 的 講 話 , 但 作 者 聲明 不 許 刊 登 、 播 放 的 除 外 ;( 六 ) 為 學 校 課 堂 教 學 或 者 科 學 研 究 ,
60、翻 譯 或者 少 量 復 制 已 經(jīng) 發(fā) 表 的 作 品 , 供 教 學 或 者 科研 人 員 使 用 , 但 不 得 出 版 發(fā) 行 ; ( 七 ) 國 家 機 關(guān) 為 執(zhí) 行 公 務 使 用 已 經(jīng) 發(fā) 表 的作 品 ; ( 八 ) 圖 書 館 、 檔 案 館 、 紀 念 館 、 博 物 館 、美 術(shù) 館 等 為 陳 列 或 者 保 存 版 本 的 需 要 , 復 制 本 館收 藏 的 作 品 ; ( 九 ) 免 費 表 演 已 經(jīng) 發(fā) 表 的 作 品 ; ( 十 ) 對 設 置 或 者 陳 列 在 室 外 公 共 場 所 的 藝術(shù) 作 品 進 行 臨 摹 、 繪 畫 、 攝 影 、 錄
61、像 ; ( 十 一 ) 將 已 經(jīng) 發(fā) 表 的 漢 族 文 字 作 品 翻 譯 成少 數(shù) 民 族 文 字 在 國 內(nèi) 出 版 發(fā) 行 ; ( 十 二 ) 將 已 經(jīng) 發(fā) 表 的 作 品 改 成 盲 文 出 版 。 案 例 討 論 : 王 肇 邦 在 上 海 交 大 宣 傳 部 從 事 攝 影 工 作 。1994年 , 王 肇 邦 捕 捉 到 了 一 批 剛 畢 業(yè) 的 女 博 士 在校 園 里 歡 快 的 留 影 機 會 , 搶 拍 了 幾 張 她 們 充 滿 歡 聲笑 語 的 照 片 。 王 肇 邦 選 取 了 其 中 較 具 藝 術(shù) 魅 力 的 一張 , 定 名 為 “ 女 博 士 的 風
62、 采 ” , 投 給 了 媒 體 。 照 片發(fā) 表 后 , 女 博 士 富 有 感 染 力 的 燦 爛 笑 容 吸 引 了 讀 者 。 1999年 9月 , 王 肇 邦 發(fā) 現(xiàn) 該 作 品 被 本 市 某 廣 告 公 司用 于 一 則 公 益 廣 告 中 , 女 博 士 的 身 影 被 鑲 嵌 在 巨 幅的 現(xiàn) 代 化 大 橋 畫 面 之 中 , 廣 告 的 標 題 異 常 醒 目 :“ 祖 國 的 明 天 更 美 好 ” 。 他 認 為 這 家 廣 告 公 司 侵 犯了 自 己 的 權(quán) 益 , 并 將 這 家 廣 告 公 司 告 上 了 法 庭 。 問 :廣 告 公 司 是 否 構(gòu) 成 侵
63、權(quán) ? 四 、 專 利 權(quán)1、 專 利 權(quán) 的 概 念 專 利 權(quán) 是 指 國 家 依 法 授 予 專 利 申 請 人 在 一 定期 限 內(nèi) 對 其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享 有 的 獨 占 權(quán) 利 。 它 往往 是 通 過 國 家 專 利 機 關(guān) 頒 發(fā) 的 專 利 證 書 加 以確 認 的 。 專 利 的 所 有 人 和 持 有 人 統(tǒng) 稱 為 專 利權(quán) 人 。2、 專 利 的 特 點 新 穎 性 創(chuàng) 造 性 實 用 性 3、 專 利 權(quán) 的 種 類 發(fā) 明 、 實 用 新 型 、 外 包 裝 設 計 外 觀 設 計 是 指 對 產(chǎn) 品 的 形 狀 、 圖 案 、 色 彩 或 者其 結(jié) 合 所
64、作 的 富 有 美 感 并 適 于 工 業(yè) 上 應 用 的 新設 計 。 ( 10年 保 護 期 ) 4、 廣 告 法 中 關(guān) 于 專 利 權(quán) 的 規(guī) 定 第 十 一 條 : 廣 告 中 涉 及 專 利 產(chǎn) 品 或 者 專 利 方 法的 , 應 當 標 明 專 利 號 和 專 利 種 類 。 未 取 得 專 利權(quán) 的 , 不 得 在 廣 告 中 謊 稱 取 得 專 利 權(quán) 。 禁 止 使用 未 授 予 專 利 權(quán) 的 專 利 申 請 和 已 經(jīng) 終 止 、 撤 銷 、無 效 的 專 利 做 廣 告 。 5.發(fā) 布 專 利 廣 告 的 管 理 制 度 國 家 專 利 權(quán) ( 現(xiàn) 更 名 為 國
65、家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局 ) 于 2001年 制 定 了 發(fā) 布 專 利 廣 告 暫 行 管 理 辦 法 1) 由 中 國 專 利 局 和 各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專 利管 理 機 關(guān) 對 廣 告 內(nèi) 容 進 行 審 查 。2) 未 經(jīng) 審 查 的 ,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和 廣 告 發(fā) 布 者 不 得進 行 廣 告 宣 傳 。3) 利 用 廣 告 宣 傳 冒 充 專 利 技 術(shù) 產(chǎn) 品 的 行 為 和 利用 廣 告 宣 傳 未 經(jīng) 批 準 的 或 欺 騙 他 人 的 專 利 活 動的 行 為 , 由 廣 告 主 依 照 廣 告 法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66、, 廣 告 發(fā) 布 者 知 道 或 應 當 知 道 宣 傳的 廣 告 虛 假 , 仍 設 計 、 制 造 、 發(fā) 布 的 ,應 當 承 擔連 帶 責 任 。 五 、 商 標 權(quán)1、 商 標 權(quán) 的 概 念 商 標 權(quán) 是 指 商 標 權(quán) 人 依 法 對 自 己 的 注 冊 商 標 所享 有 的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 處 分 的 權(quán) 利 。2、 商 標 注 冊3、 商 標 權(quán) 的 內(nèi) 容4、 廣 告 中 涉 及 商 標 權(quán) 的 法 律 規(guī) 定 : 第 一 , 未 取 得 注 冊 商 標 的 , 不 能 在 廣 告 中 表 明是 注 冊 商 標 。 第 二 , 廣 告 中 不 得 隨 意 使 用 “ 中 國 馳 名 商 標 ” 、“ 著 名 商 標 ” 的 用 語 。 第 三 , 廣 告 中 不 得 假 冒 他 人 商 標 , 不 能 侵 犯 他人 馳 名 商 標 。 第 五 節(jié) 廣 告 與 人 格 權(quán) 制 度 一 、 人 格 權(quán) 的 概 念 人 格 權(quán) 是 民 事 主 體 所 固 有 的 、 以 人 格 權(quán) 益 為 客體 、 平 等 地 享 有 且 為 實 現(xiàn) 其 獨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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