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勞動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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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甲 方( 用 人 單 位 ):乙 方( 勞 動 者 ):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2雙 方 確 認(rèn) : 在 簽 訂 本 合 同 前 , 甲 方 已 將 工 作 內(nèi) 容 、 工 作 條 件 、 工 作 地點 、 職 業(yè) 危 害 、 安 全 生 產(chǎn) 狀 況 、 勞 動 報 酬 以 及 應(yīng) 乙 方 要 求 了 解 的 其 他 情 況全 面 如 實 告 知 了 乙 方 。乙 方 承 諾 : 與 其 他 任 何 企 事 業(yè) 單 位 、 社 會 團 體 等 機 構(gòu) 、 實 體 或 組 織 不存 在 勞 動 關(guān) 系 , 并 且 保 證 所 提 供 的 與 本 人 有 關(guān) 的 所 有 信 息 資 料 和 各 類 資 格證 書 、 證 明 真 實 無 誤 。甲 方 ( 用 人 單 位 ) 名 稱 : XX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負(fù) 責(zé) 人 : XX住 所 : XX聯(lián) 系 電 話 :XX乙 方 ( 勞 動 者 ) 姓 名 : ————————————戶 籍 所 在 地 : ————————————現(xiàn) 居 住 地 址 : ————————————身 份 證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證 件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 ————————————3根 據(j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法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和有 關(guān) 法 律 、 法 規(guī) , 甲 、 乙 雙 方 本 著 合 法 、 公 平 、 平 等 自 愿 、 協(xié) 商 一 致 、 誠實 信 用 的 原 則 , 訂 立 本 合 同 。一 、 勞 動 合 同 期 限第 一 條 本 合 同 期 限 為 第 一 種 類 型 合 同 :㈠ 固 定 期 限 : 期 限 為 XX 年 , 自 XX 年 XX 月 XX 日 起 至 XX 年 XX 月 XX日 止 。 其 中 , 試 用 期 為 XX 個 月 , 自 XX 年 XX 月 XX 日 起 至 XX 年 XX 月 XX日 止 。㈡ 無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 其 中 , 試 用 期 為 個 月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㈢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務(wù) 為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完 成 時 止 。二 、 工 作 內(nèi) 容 及 工 作 地 點第 二 條 甲 方 根 據(jù) 工 作 需 要 聘 用 乙 方 在 崗 位 從 事 工 程 管 理工 作 。 本 崗 位 否 ( 是 、 否 ) 屬 于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有 毒 有 害 工 種 。第 三 條 乙 方 的 崗 位 職 責(zé) 、 工 作 內(nèi) 容 詳 見 崗 位 說 明 。第 四 條 乙 方 的 工 作 地 點 為 XXX。第 五 條 乙 方 應(yīng) 按 所 在 崗 位 和 工 作 內(nèi) 容 的 要 求 , 認(rèn) 真 履 行 職 責(zé) , 按 時完 成 工 作 任 務(wù) , 遵 守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規(guī) 章 制 度 。第 六 條 根 據(jù) 工 作 需 要 , 經(jīng) 雙 方 協(xié) 商 一 致 , 甲 方 可 以 調(diào) 整 乙 方 的 工 作崗 位 、 工 作 地 點 ; 經(jīng) 考 核 , 乙 方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的 , 甲 方 可 以 合 理 調(diào) 整 乙 方的 工 作 崗 位 , 考 核 及 崗 位 變 更 按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相 關(guān) 制 度 執(zhí) 行 。4三 、 工 作 時 間 和 休 息 休 假第 七 條 根 據(jù) 乙 方 工 作 崗 位 的 實 際 情 況 , 確 定 工 作 時 間 按 以 下 第 一 種 工 時 工 作 制 執(zhí) 行 。㈠ 標(biāo) 準(zhǔn) 工 時 工 作 制 : 每 日 工 作 不 超 過 八 小 時 , 平 均 每 周 不 超 過 四 十 小時 , 且 甲 方 應(yīng) 保 證 乙 方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天 。㈡ 綜 合 計 算 工 時 工 作 制 : 計 算 周 期 為 ( 年 、 季 、 月 ) , 平 均 日和 平 均 周 工 作 時 間 不 超 過 法 定 標(biāo) 準(zhǔn) 工 作 時 間 。㈢ 不 定 時 工 作 制 : 甲 方 在 保 障 乙 方 身 體 健 康 并 充 分 聽 取 乙 方 意 見 的 基礎(chǔ) 上 , 應(yīng) 采 用 集 中 休 息 、 輪 休 調(diào) 休 、 彈 性 工 作 時 間 等 適 當(dāng) 方 式 , 確 保 乙 方的 休 息 休 假 權(quán) 利 和 生 產(chǎn) 工 作 任 務(wù) 完 成 。實 行 綜 合 計 算 工 時 制 或 不 定 時 工 作 制 的 , 甲 方 應(yīng) 報 經(jīng)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審批 。第 八 條 在 本 合 同 期 內(nèi) , 經(jīng)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批 準(zhǔn) , 乙 方 所 在 崗 位 發(fā) 生 工時 制 調(diào) 整 的 , 從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審 批 之 日 起 變 更 。第 九 條 甲 方 可 根 據(jù) 工 作 需 要 對 乙 方 工 作 時 間 的 起 止 時 間 進 行 調(diào) 整 。第 十 條 甲 方 因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需 要 , 經(jīng) 與 工 會 和 乙 方 協(xié) 商 后 可 以 延 長 工 作時 間 , 但 應(yīng) 保 證 勞 動 者 的 身 體 健 康 。第 十 一 條 乙 方 依 法 享 有 法 定 節(jié) 假 日 以 及 探 親 假 、 婚 喪 假 、 計 劃 生 育假 、 年 休 假 等 休 假 權(quán) 利 。四 、 勞 動 報 酬第 十 二 條 甲 方 根 據(jù) 本 單 位 的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特 點 和 經(jīng) 濟 效 益 , 依 法 確 定 本單 位 的 工 資 分 配 制 度 。5按 照 甲 方 的 工 資 分 配 制 度 , 乙 方 的 工 資 按 以 下 第 一 種 形 式 執(zhí) 行 。㈠ 計 時 工 資 : 乙 方 的 工 資 為 XXX 元 /月 , 試 用 期 工 資 為 XX元 /月 。㈡ 計 件 工 資 : 乙 方 的 勞 動 定 額 為 , 計 件 單 價 為 。 試 用期 工 資 為 元 /月 。㈢ 雙 方 約 定 的 其 他 工 資 支 付 形 式 : 。 試 用 期 工 資為 元 /月 。第 十 三 條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的 , 應(yīng) 依 法 安 排 乙 方 補 休 或 按 國 家 規(guī) 定支 付 乙 方 加 班 費 。第 十 四 條 甲 方 每 月 18 日 前 以 貨 幣 形 式 支 付 乙 方 工 資 。第 十 五 條 甲 方 依 法 從 乙 方 工 資 中 代 扣 代 繳 乙 方 應(yīng) 向 國 家 繳 納 的 個人 所 得 稅 、 社 會 保 險 費 個 人 應(yīng) 繳 部 分 及 法 定 可 代 扣 代 繳 的 其 他 費 用 。五 、 社 會 保 險 與 福 利 待 遇第 十 六 條 甲 乙 雙 方 按 照 國 家 和 地 方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 依 法繳 納 基 本 養(yǎng) 老 保 險 費 、 基 本 醫(yī) 療 保 險 費 、 失 業(yè) 保 險 費 、 工 傷 保 險 費 、 生 育保 險 費 及 住 房 公 積 金 。 ( 甲 乙 雙 方 按 國 家 、 地 方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甲 方 為 乙 方 辦 理 有 關(guān) 社 會 保 險 手 續(xù) , 并 承 擔(dān) 相 應(yīng) 社 會 保 險 義 務(wù) ) 。第 十 七 條 乙 方 應(yīng) 提 交 辦 理 社 會 保 險 所 必 需 的 真 實 資 料 。第 十 八 條 甲 方 為 乙 方 辦 理 社 會 保 險 的 參 保 手 續(xù) 。 在 雙 方 解 除 、 終 止勞 動 合 同 時 , 社 會 保 險 關(guān) 系 轉(zhuǎn) 移 手 續(xù) 按 照 國 家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辦 理 。第 十 九 條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負(fù) 傷 、 工 傷 或 患 職 業(yè) 病 、 生 育 、 死 亡 等待 遇 , 按 照 國 家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及 甲 方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 6第 二 十 條 乙 方 的 其 他 福 利 待 遇 按 照 國 家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及 甲 方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六 、 勞 動 保 護 、 勞 動 條 件 和 職 業(yè) 危 害 防 護第 二 十 一 條 甲 方 根 據(jù) 乙 方 崗 位 的 實 際 情 況 , 向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國 家 規(guī)定 標(biāo) 準(zhǔn) 的 勞 動 保 護 用 品 。第 二 十 二 條 甲 方 為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國 家 安 全 衛(wèi) 生 標(biāo) 準(zhǔn) 的 工 作 場 所 和 完成 工 作 任 務(wù) 所 必 須 的 勞 動 工 具 。第 二 十 三 條 甲 方 根 據(jù) 國 家 有 關(guān) 法 律 法 規(guī)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產(chǎn) 制 度 和職 業(yè) 危 害 防 護 制 度 ; 雙 方 應(yīng) 當(dāng) 嚴(yán) 格 遵 守 , 嚴(yán) 禁 違 章 作 業(yè) , 防 止 事 故 的 發(fā) 生 ,減 少 職 業(yè) 危 害 。第 二 十 四 條 乙 方 對 甲 方 管 理 人 員 違 章 指 揮 、 強 令 冒 險 作 業(yè) , 有 權(quán) 拒絕 執(zhí) 行 ; 對 危 害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體 健 康 的 勞 動 條 件 , 有 權(quán) 提 出 批 評 、 檢 舉 和控 告 。七 、 勞 動 合 同 的 履 行 、 變 更 、 解 除 、 終 止 、 續(xù) 訂第 二 十 五 條 甲 乙 雙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約 定 , 依 法 、 全 面 履 行 各 自 的 義務(wù) 。第 二 十 六 條 甲 方 變 更 名 稱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負(fù) 責(zé) 人 或 者 投 資 人 等事 項 , 不 影 響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第 二 十 七 條 甲 方 發(fā)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等 情 況 , 本 合 同 繼 續(xù) 有 效 , 由 承繼 甲 方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的 單 位 繼 續(xù) 履 行 。第 二 十 八 條 甲 乙 雙 方 協(xié) 商 一 致 , 可 以 變 更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內(nèi) 容 , 并 以書 面 形 式 確 定 。7第 二 十 九 條 甲 乙 雙 方 協(xié)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條 乙 方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乙 方 在 試 用 期 內(nèi)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用 人 單 位 ,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一 條 甲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可 以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㈠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約 定 提 供 勞 動 保 護 或 者 勞 動 條 件 的 ;㈡ 未 及 時 足 額 支 付 勞 動 報 酬 的 ;㈢ 未 依 法 為 乙 方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的 ;㈣ 甲 方 的 規(guī) 章 制 度 違 反 法 律 、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 損 害 勞 動 者 權(quán) 益 的 ;㈤ 因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規(guī) 定 的 情 形 致使 本 合 同 無 效 的 ;㈥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乙 方 可 以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甲 方 以 暴 力 、 威 脅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強 迫 乙 方 勞 動 的 , 或者 甲 方 違 章 指 揮 、 強 令 冒 險 作 業(yè) 危 及 乙 方 人 身 安 全 的 , 乙 方 可 以 立 即 解 除本 合 同 , 不 需 事 先 告 知 甲 方 。第 三 十 二 條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㈠ 在 試 用 期 間 被 證 明 不 符 合 錄 用 條 件 的 ;㈡ 嚴(yán) 重 違 反 甲 方 規(guī) 章 制 度 的 ;㈢ 嚴(yán) 重 失 職 , 營 私 舞 弊 , 給 甲 方 造 成 重 大 損 害 的 ;㈣ 乙 方 與 其 他 用 人 單 位 建 立 勞 動 關(guān) 系 , 對 完 成 甲 方 的 工 作 任 務(wù) 造 成 嚴(yán)重 影 響 , 或 者 經(jīng) 甲 方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 的 ;㈤ 因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第 一 項 規(guī) 定 的情 形 致 使 本 合 同 無 效 的 ;8㈥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zé) 任 的 。第 三 十 三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乙方 本 人 或 者 額 外 支 付 乙 方 一 個 月 工 資 后 ,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㈠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負(fù) 傷 , 在 規(guī) 定 的 醫(yī) 療 期 滿 后 不 能 從 事 原 工 作 , 也不 能 從 事 由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㈡ 乙 方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 經(jīng) 過 培 訓(xùn) 或 者 調(diào) 整 工 作 崗 位 , 仍 不 能 勝 任 工 作的 ;㈢ 本 合 同 訂 立 時 所 依 據(jù) 的 客 觀 情 況 發(fā) 生 重 大 變 化 , 致 使 本 合 同 無 法 履行 , 經(jīng) 甲 乙 雙 方 協(xié) 商 , 未 能 就 變 更 本 合 同 內(nèi) 容 達 成 協(xié) 議 的 。第 三 十 四 條 甲 方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第 四 十 一 條規(guī) 定 情 形 的 , 可 以 裁 減 人 員 。 裁 減 人 員 的 程 序 應(yīng) 嚴(yán) 格 按 照 《 中 華 人 民 共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第 四 十 一 條 之 規(guī) 定 進 行 。第 三 十 五 條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不 得 依 據(jù)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三條 、 第 三 十 四 條 的 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 :㈠ 從 事 接 觸 職 業(yè) 病 危 害 作 業(yè) 的 勞 動 者 未 進 行 離 崗 前 職 業(yè) 健 康 檢 查 , 或者 疑 似 職 業(yè) 病 病 人 在 診 斷 或 者 醫(yī) 學(xué) 觀 察 期 間 的 ; ㈡ 在 甲 方 單 位 患 職 業(yè) 病 或 者 因 工 負(fù) 傷 并 被 確 認(rèn) 喪 失 或 者 部 分 喪 失 勞 動能 力 的 ;㈢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負(fù) 傷 , 在 規(guī) 定 的 醫(yī) 療 期 內(nèi) 的 ;㈣ 女 職 工 在 孕 期 、 產(chǎn) 期 、 哺 乳 期 的 。㈤ 在 本 單 位 連 續(xù) 工 作 滿 十 五 年 ,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不 足 五 年 的 ;㈥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9第 三 十 六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合 同 終 止 :㈠ 本 合 同 期 滿 的 ;㈡ 乙 方 開 始 依 法 享 受 基 本 養(yǎng) 老 保 險 待 遇 的 ;㈢ 乙 方 死 亡 ,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或 者 宣 告 失 蹤 的 ;㈣ 甲 方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產(chǎn) 的 ;㈤ 甲 方 被 吊 銷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責(zé) 令 關(guān) 閉 、 撤 銷 或 者 甲 方 決 定 提 前 解 散 的 ;㈥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七 條 本 合 同 期 滿 , 有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五 條 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合 同 應(yīng) 當(dāng) 續(xù) 延 至 相 應(yīng) 的 情 形 消 失 時 終 止 。 但 是 ,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二 項約 定 喪 失 或 部 分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的 勞 動 者 的 勞 動 合 同 終 止 , 按 照 國 家 有 關(guān) 工傷 保 險 的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第 三 十 八 條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或 終 止 的 , 甲 方 應(yīng) 在 本 合 同 解 除 或 終 止 的事 實 發(fā) 生 后 或 者 解 除 或 終 止 的 決 定 作 出 后 的 當(dāng) 日 向 乙 方 出 具 或 依 法 送 達 解除 或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 并 在 十 五 日 內(nèi) 為 乙 方 辦 理 檔 案 和 社 會 保 險 關(guān) 系 轉(zhuǎn)移 手 續(xù) 。 因 乙 方 原 因 導(dǎo) 致 不 能 辦 理 檔 案 和 社 會 保 險 關(guān) 系 轉(zhuǎn) 移 手 續(xù) 的 , 甲 方不 承 擔(dān) 責(zé) 任 。第 三 十 九 條 甲 、 乙 雙 方 同 意 續(xù) 延 合 同 的 , 應(yīng) 在 本 合 同 期 滿 前 三 十 日通 知 對 方 并 續(xù) 簽 勞 動 合 同 。 勞 動 合 同 續(xù) 簽 的 , 不 再 約 定 試 用 期 。八 、 經(jīng) 濟 補 償 及 違 反 勞 動 合 同 的 責(zé) 任第 四 十 條 甲 乙 雙 方 解 除 、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勞 動 合 同 法 》 第 四 十 六 條 規(guī) 定 情 形 的 , 甲 方 應(yīng) 向 乙 方 支 付 經(jīng) 濟 補 償 。 第 四 十 一 條 甲 方 違 反 法 律 規(guī) 定 或 本 合 同 約 定 解 除 或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10乙 方 要 求 繼 續(xù) 履 行 的 , 甲 方 應(yīng) 當(dāng) 繼 續(xù) 履 行 ; 乙 方 不 要 求 繼 續(xù) 履 行 或 本 合同 已 經(jīng) 不 能 繼 續(xù) 履 行 的 , 甲 方 應(yīng) 當(dāng) 按 照 經(jīng) 濟 補 償 標(biāo) 準(zhǔn) 的 二 倍 向 乙 方 支 付賠 償 金 。第 四 十 二 條 乙 方 違 反 法 律 規(guī) 定 或 本 合 同 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 , 給 甲 方 造成 損 失 的 , 應(yīng) 當(dāng) 承 擔(dān) 賠 償 責(zé) 任 。第 四 十 三 條 甲 方 為 乙 方 提 供 專 項 培 訓(xùn) 費 用 , 對 其 進 行 專 業(yè) 技 術(shù) 培 訓(xùn)的 , 雙 方 可 以 訂 立 專 項 協(xié) 議 , 約 定 服 務(wù) 期 。 乙 方 違 反 服 務(wù) 期 約 定 的 , 應(yīng) 當(dāng)按 照 約 定 支 付 違 約 金 。第 四 十 四 條 乙 方 負(fù) 有 保 密 義 務(wù) 的 , 雙 方 可 以 訂 立 專 項 協(xié) 議 , 約 定 競業(yè) 限 制 條 款 。 乙 方 違 反 競 業(yè) 限 制 約 定 的 , 應(yīng) 當(dāng) 按 照 約 定 支 付 違 約 金 ; 給 甲方 造 成 損 失 的 , 應(yīng) 當(dāng) 承 擔(dān) 賠 償 責(zé) 任 。九 、 特 別 約 定 及 其 它 事 項第 四 十 五 條 乙 方 變 更 通 信 地 址 或 手 機 、 固 定 電 話 等 其 它 聯(lián) 系 方 式 時 ,應(yīng) 當(dāng) 于 變 更 發(fā) 生 之 日 起 十 日 內(nèi) 書 面 通 知 甲 方 , 否 則 , 甲 方 仍 按 本 合 同 載 明的 乙 方 通 訊 地 址 或 乙 方 最 后 一 次 告 知 公 司 的 通 信 地 址 向 乙 方 送 達 文 件 后 ,視 為 已 送 達 。第 四 十 六 條 以 下 協(xié) 議 作 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㈠ 崗 位 說 明㈡ 培 訓(xùn) 協(xié) 議㈢ 競 業(yè) 限 制 協(xié) 議㈣ 其 它 第 四 十 七 條 本 合 同 未 盡 事 宜 , 雙 方 可 以 協(xié) 商 簽 訂 補 充 協(xié) 議 , 補 充 協(xié)11議 與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十 八 條 本 合 同 自 甲 、 乙 雙 方 蓋 章 或 簽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合 同 一式 兩 份 , 甲 乙 雙 方 各 執(zhí) 一 份 。 甲 方 : ( 蓋 章 ) 乙 方 : ( 簽 字 )二 零 一 三 年 元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三 年 元 月 一 日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負(fù) 責(zé) 人 ) :勞 動 合 同 續(xù) 訂 書經(jīng) 甲 、 乙 雙 方 協(xié) 商 一 致 , 同 意 續(xù) 訂 勞 動 合 同 。 續(xù) 訂 勞 動 合 同 期 限 為 XX 年 , 從 XX 年 XX 月 XX 日 起 至 XX 年 XX 月 XX 日 止 。甲 乙 雙 方 愿 意 繼 續(xù) 履 行 XX 年 XX 月 XX 日 簽 訂 的 勞 動 合 同 的 各 項 條 款 。甲 方 : ( 蓋 章 ) 乙 方 :XX 年 XX 月 XX 日 XX 年 XX 月 XX 日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負(fù) 責(zé) 人 ) :- 1.請仔細閱讀文檔,確保文檔完整性,對于不預(yù)覽、不比對內(nèi)容而直接下載帶來的問題本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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