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納權義的理論》PPT課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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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征納權義的理論,有關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規(guī)定,是各國稅法至為重要的內容,由此使稅法權利與稅法義務具有了稅法學基本范疇的地位。目前法學界大都認為權利與義務是法學的基本范疇,甚至是基石范疇。這對于稅法學基本上也是適用的。但對于究竟是應強調權利本位(或認為權力本位)還是義務本位,抑或兩者并重,則存在不同觀點,有關征納雙方權義的探討,形成了征納權義理論,該理論也是廣義的稅權理論的延伸。征納雙方權義的具體分配,實際上是廣義的稅權在不同主體之間進行分配的具體化。只有征納雙方明確和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才能更有效地行使其稅權因此,征納義務與有關稅權的規(guī)定往往如影隨形地共生并存。此外,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是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的核心內容,因此,在具體介紹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的具體制度之前,也有必要介紹一下征納權義的一般理論,特別是納稅義務的一般原理,第一節(jié)征稅主體的權義,一、征稅主體的權利在把征稅主體抽象地理解為國家的情況下,征稅主體的廣義權利(包括權力)是較為廣泛的,這與對稅權的廣義理解有關。在把征稅主體具體地理解為負責征稅的政府職能部門的情況下,征稅主體的權利范圍會相對狹窄一些。,征稅主體的廣義權利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稅款征收權。這是征稅主體諸多權利的核心,是與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相對應的權利。該項權利主要包括稅款核定權和稅款入庫權兩個方面2.稅務管理權。這是為了保障稅收征管權的有效實現而由法律賦予征稅機關的權利,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管理權、賬簿憑證管理權和納稅申報管理權等,3.稅務稽查權。在普遍采用納稅申報制度的情況下,加強稅務稽查十分必要。稅務稽查權主要包括稅務稽核權和稅務檢查權兩個方面。4.獲取信息權。即征稅主體有權要求納稅主體提供一切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也有權從其他的有關部門獲得與納稅人納稅有關的信息5.強制執(zhí)行權。納稅人逾期不繳納稅款,經催告后在限期內仍不繳納的,征稅機關可以依法行使其強制執(zhí)行權,采取旨在保障稅款入庫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6.違法處罰權。對于納稅主體違反稅法規(guī)定的一般違法行為,征稅機關有權依法予以處罰;若納稅主體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則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二、征稅主體的義務,征稅主體的義務,即征稅主體依據稅法規(guī)定所負有的各類義務。其中,征稅義務是最重要的,其他義務都是輔助性的義務。由于征稅主體有專屬的征稅職能,因而征稅主體的法定義務,概而言之,就是要依法征稅,全面貫徹稅收法定原則,特別是其中的依法稽征原則征稅主體既不能違法作為,也不能違法不作為,而必須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依法行事,行止合規(guī),既不能越權,也不能濫用權力,1.依法征稅的義務。征稅主體必須嚴格依據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的規(guī)定征稅2.提供服務的義務3.保守秘密的義務。征稅主體不得侵犯納稅主體的隱私權或商業(yè)秘密,納稅主體提供給稅務機關的信息資料只能用于估稅或加強稅收征管的目的,而不能被濫用于其他非征稅的目的4.依法告知的義務。征稅主體應依法進行催告或告知,以使納稅人知道其納稅義務的存在和不履行義務將受到的處罰;在處罰違法納稅人時,也應告知其享有的各項權利,第二節(jié)納稅主體的權義,一、納稅主體的權利與征稅主體的主要義務大略相對應,納稅主體一般主要享有以下幾類權利:1.限額納稅權。依法納稅本是納稅人的主要義務,但在法定的限額內納稅,則是納稅人的權利2.稅負從輕權3.誠實推定權。除非有足夠的相反證據,納稅人有權被推定為是誠實的納稅人,4.獲取信息權。也稱知情權,是指納稅人有權了解稅制的運行狀況和稅款的用途,并且可以就相關問題提出質詢;納稅人還有權了解與其納稅有關的各種信息或資料。5.接受服務權。與征稅主體提供服務的義務相對應,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有權得到征稅主體文明、高效的服務。6.秘密信息權。與征稅主體保守秘密的義務相對應,納稅人有權要求征稅主體依法保守其隱私或商業(yè)秘密。7.賠償救濟權。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征稅主體的違法侵害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征稅主體承擔賠償責任;若對征稅主體的具體行為不服,有權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二、納稅主體的義務,納稅主體的義務,亦即納稅主體依據稅法規(guī)定所負有的各類義務。其中,最重要的是納稅義務由于權利與義務存在著一定的對應性,因而如同稅法權利的多樣性一樣,納稅主體的義務也并非單一,且不僅與征稅主體的稅法義務不同,而且其在稅收實體法上的義務與稅收程序法上的義務也不同,與征稅主體的權利大略相對應,納稅主體一般主要負有以下義務:1.依法納稅的義務。納稅人應依據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的規(guī)定,及時、足額地繳納稅款。這是納稅人的一項最基本的義務2.接受管理的義務。納稅人應接受征稅主體的稅務管理,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設置和使用賬簿和憑證、進行納稅申報3.接受稽查的義務。納稅人應接受征稅主體依法進行的稅務稽核和稅務檢查,這也是加強稅收征管所必需的。4.提供信息的義務。納稅人應誠實地向征稅主體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在必要時,還應接受征稅主體依法實施的調查。,第三節(jié)納稅義務的要旨,一、納稅義務的地位由于諸多方面的原因,我國稅法更加側重于對稅法義務,特別是納稅主體的稅法義務作出規(guī)定;在征稅機關的稅收征管實踐中,也非常強調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履行。但從法治原則的要求來看,各類主體稅法義務的履行仍存在著許多問題,無論是在稅法理論還是在稅法實踐方面,都有進行深入研究的必要。,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是其諸多義務的核心;稅收征納活動主要是圍繞納稅義務的履行而展開的。納稅義務之所以具有重要地位,是因為它關系到相關主體的基本權利,因而具有憲法上的意義。例如,我國憲法就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足見對納稅義務這一基本義務的重視。事實上,許多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對納稅義務的規(guī)定都是較為明確的,這足以說明納稅義務對于國家與國民之重要,,納稅義務有何種性質?它在具備什么條件時才成立?它有哪些種類?其繼承和終止原因有哪些?,二、納稅義務的性質,稅法作為公法的一個典型代表,與民商法等私法存在著明顯的不同。由于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是依據稅法而定,因而它是公法上的一種金錢債務作為金錢債務,納稅義務與民商法上的金錢債務有一定的共性;但作為“公法上的債務”或稱“稅收債務”,它又與私法上的債務有很大不同,其差異尤其表現在:第一,納稅義務是法定債務,僅能依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而不能像私法債務那樣依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或意思表示來決定;第二,納稅義務的履行只能依強行法之規(guī)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債務那樣依當事人的主觀意愿進行和解;第三,涉及納稅義務的爭議,須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來解決,一般不能通過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來化解,,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對于在稅收征管實踐中處理相關問題很有意義。特別是有利于增強納稅義務的剛性。事實上,依據稅法確定的納稅義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當對納稅人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和執(zhí)行力。強調納稅義務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稅收執(zhí)法活動的效率,有利于促進納稅義務的履行。,此外,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還與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有關。對于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前面曾介紹過“權力說”和“債務說”兩種理論事實上,稅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并非同質,而是可以分為稅收體制關系和稅收征納關系。在稅收征納關系中,又可進一步分為稅收征納實體關系和稅收征納程序關系由于納稅義務是屬于稅收征納實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因而用“債務說”來解釋是更為合適的,三、納稅義務的成立,納稅義務的成立,也有學者稱之為納稅義務的發(fā)生。依據上述的“債務說”,納稅義務是否成立,或者說國家給納稅人“設負擔的行為”能否成立,應視是否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課稅要素而定,而并不取決于征稅機關的行政行為。因此,只有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才告成立,征稅機關才能夠向其征稅;而在不符合課稅要素的情況下,征稅機關則不能靠主觀臆斷,或者人為推定去征稅。這對于解決實踐中大量存在的違法征稅問題很有意義。,,關于納稅義務的成立或發(fā)生時間,在各類具體稅收立法中的規(guī)定是不盡相同的。由于我國實行“分稅立法”模式,因而在一些稅收法律、法規(guī)中還對不同情況下“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這主要是因為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對于確定納稅義務的成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四、納稅義務的分類,納稅義務作為納稅主體稅法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作出多種不同分類。從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上說,以下幾種分類較為重要:1.抽象納稅義務和具體納稅義務因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課稅要素而成立的納稅義務,在未經具體的確定程序之前,僅具有抽象的意義,故可稱之為“抽象納稅義務”;只是在經過具體確定應納稅金額、納稅時間和地點的程序之后,納稅義務才真正具體確定,這時的納稅義務,即可稱之為“具體納稅義務”。,2.可分納稅義務和連帶納稅義務,與通常意義上的可分債務和連帶債務的區(qū)分一樣,納稅義務也可作出此類區(qū)分。“可分納稅義務”是指納稅人之間的納稅義務可以相互區(qū)分,因而只需各自獨立履行的納稅義務;“連帶納稅義務”,是指具有連帶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人所共同負擔的同一納稅義務,,可能存在連帶納稅義務的情況主要有:(1)對于與共有物、共同事業(yè)有關的稅收,共有物的權利人、共同事業(yè)的經營者負有連帶納稅義務;(2)對于因從同一被繼承人處繼承遺產而應繳納的稅款,各位繼承人負有連帶納稅義務;(3)對于因共同制作一項文書而應繳納的印花稅,共同的制作者負有連帶納稅義務;等等,3.原生納稅義務和衍生納稅義務,原生納稅義務,是納稅人依據稅法規(guī)定直接負有的納稅義務,人們通常理解的也往往是這類納稅義務。衍生納稅義務,也稱第二次納稅義務,是指因納稅義務人滯納稅款,在征稅機關對其采取扣押措施后,仍不能足額繳納應納稅款時,由與納稅義務人有一定關系的主體承擔的代其繳納稅款的義務。第二次納稅義務是納稅人的原生義務衍生而來的,它對于確保國家的稅收是有利的衍生納稅義務具有從屬性和補充性。原生納稅義務是“主義務”,而衍生納稅義務是“從義務”,可能存在衍生納稅義務的情況主要有:(1)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對其公司的滯納稅金負有二次納稅義務。此外,在對合伙企業(yè)進行經濟性重復征稅的情況下,也可能發(fā)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的滯納稅金承擔衍生納稅義務的情況。(2)在法人解散時,若在滯納稅款的情況下分配或轉讓剩余財產,則清算人和剩余財產的接受人對所滯納的稅款負有二次納稅義務,但該義務僅以其接受分配或轉讓財產的份額為限。(3)納稅人將其事業(yè)轉讓給與其有特殊關系的人,并且受讓人在同一場所經營同一或類似事業(yè)時,受讓人以其受讓財產為限,對與該受讓事業(yè)有關的滯納稅金,承擔二次納稅義務,等等,五、納稅義務的繼承與消滅,由于同某些法定義務相比,納稅義務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可以貨幣化,從而可以量化,因此,納稅義務是可以繼承的。同時,由于納稅義務是一種數量化、期間化的義務,又是一種同納稅人的客觀情況,以及國家的各類政策密切相關的義務,因而在符合法定的終止義務的條件時,就會產生納稅義務的消滅后果,納稅義務的繼承,實際上是在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對原來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主體的稅收債務的繼受和承接。繼承者繼承原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后,不僅可取得其相應的稅法權利,而且更需承擔其未履行的納稅義務。通常,納稅義務的繼承僅適用于稅法有明文規(guī)定的若干情形,如因法人合并而發(fā)生的納稅義務的繼承,因繼承遺產而發(fā)生的納稅義務的繼承等。除了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以外,納稅義務的繼承不能濫用,因為它關系到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和稅負公平的問題,納稅義務的消滅原因主要有:(1)納稅義務的履行。這是納稅義務最一般、最通常的消滅原因,也是對征稅機關獲取收入最有利的消滅原因。(2)納稅義務的免除。即如果征稅機關依法免除了納稅主體的某項納稅義務,則該項納稅義務也隨之消滅(3)與多納的稅款相抵消(4)超過時效期間。稅法上的時效是一種消滅時效,具有經過一定的法定期間就會導致納稅義務消滅的效力,第四節(jié)法律責任的定處,征納雙方違反各自的稅法義務,都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具體責任的承擔,則與所違反的義務有關。由于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在稅法上的地位不同,兩者實際承擔的稅法義務也有差異,因此,征納雙方的法律責任也自然不同,一、責任主體,違反稅法規(guī)定的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除了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以外,還可能是其他相關主體,如稅收的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在具體的責任承擔方面,由于主體地位的不同,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存在差異的在責任的具體承擔方面,征稅機關由于代表國家行使稅權,因而在其行為不當或違法的情況下,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或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等,既然是追究違法的納稅主體的責任,則首先,應確定擬追究責任的主體是否為納稅主體;其次,還應進一步確定與該納稅主體直接相關的行為或事實是否違反稅法規(guī)定;再次,還要看對違法的納稅主體能否依法追究責任。因此,在具體追究納稅主體的違反稅法的責任時,需要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深入探討,以使真正的違法者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二、違法行為,征稅機關的違法行為可大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違反實體法的行為;另一類是違反程序法的行為。違反實體法的行為主要體現為違反法定的征稅義務,違法多征、少征,或者越權開征、停征征稅機關違反程序法的行為,包括許多方面,特別是違反稅收程序法上規(guī)定的依法告知、保守秘密以及提供服務的義務的行為,,納稅主體的違法行為也可大略分為兩類,一類是違反稅收管理制度的行為;另一類是違反稅款征收制度的行為納稅主體以外的相關義務主體,如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等,還可能違反其他的法定義務,如從事違反代扣代繳制度的行為,從事違反稅務代理制度的行為等,對于這些相關義務主體的違法行為,當然也要對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法定處,三、處罰形式,由于主體的地位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不同,對社會的影響,以及責任能力等各不相同,因而在具體的處罰形式或責任承擔方式上也會有所區(qū)別。征稅機關作為組織體,其承責能力、處罰的感受性等都與自然人有所不同。征稅機關作為國家的代表,還負有多種職能,因而在具體的責任追究方面,還必須考慮其工作的連續(xù)性和有效性,以及可能帶來的社會震動和不良影響,從處罰形式或稱責任形式上看,納稅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補償性責任,一種是懲罰性責任。補償性責任,主要是要求違法的納稅人要交清稅款,承擔由于違法而可能產生的附帶性賠償責任,如滯納金等在懲罰性責任中,由于稅法畢竟與財產權聯系更加密切,因而處罰形式也主要是經濟性懲罰為了嚴懲稅收犯罪,在某些法定的情形下,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還可以處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剝奪其生命的刑罰。之所以如此,實際上還是為了更有力地保護國家的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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