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庫區(qū)三期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技術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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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庫區(qū)三期地質災害防治工程 設 計 技 術 要 求 三峽庫區(qū)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揮部 二○○四年十二月 0前言 主要引用和參考的規(guī)程規(guī)范有: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00); 《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guī)范》(GB50330-2002); 《公路路基設計規(guī)范》(JTGD30-2004); 《鐵路路基支檔結構設計規(guī)范》(TB10025-2001); 《堤防工程設計規(guī)范》(GB50286-98); 《碾壓式土壩設計規(guī)范》(SL 274-2001);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0-2002);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規(guī)范》(DB50/5029-2004)重慶市地方標準; 《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2002);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guī)范》(GB50287-99); 主編單位是三峽庫區(qū)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揮部,參編單位是中國地質大學(武漢)、三峽大學。 1總則 1.2三峽庫區(qū)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要認真貫徹“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合理避讓,重點治理”的指導思想。 1.4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必須認真進行調(diào)查研究、勘察和試驗工作,以便取得水文、氣象、地形、地質、建材、移民狀況和災害經(jīng)濟損失等項基本資料和數(shù)據(jù)。 1.5地質災害……….由于三峽工程三期蓄水提前一年,三期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工期十分緊迫,為加快工程進度,三期工程設計按以下要求實施: 1.5.1對于已明確應急搶險緊急實施的治理工程,將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兩階段結合進行,以爭取時間,合并后的設計,應達到初步設計的深度要求。 對于該類項目,設計應盡早介入,并做好與地質勘察工作的配合與協(xié)調(diào)。在設計過程中,應及時提出可行性治理方案,供勘察單位及時對方案涉及的工程勘察內(nèi)容進行勘察??辈靻挝粦Y合設計方案的工程布置,及時調(diào)整原勘察設計,使詳勘工作能一步到位,勘察成果應滿足防治工程初步設計的需要。 1.5.2對其他項目,按正常設計程序分階段進行。 防治工程結構設計基準期為50年。 1.7防治工程應根據(jù)地質災害的類型、規(guī)模、穩(wěn)定性,并結合地質災害區(qū)的工程地質條件、危害對象、周圍環(huán)境和施工條件,本著技術可行、經(jīng)濟合理的原則,選用主動減載措施(排水、削方)和(或)被動阻滑措施(如抗滑樁、錨索、錨桿、檔土墻)并結合必要的監(jiān)測預警,進行綜合治理。 1.8防治工程設計中,所采用的工程材料及監(jiān)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要求。 1.9地質災害防治設計過程中的變更設計,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1.10單項工程設計執(zhí)行相應的規(guī)范、規(guī)程,在設計技術要求中列出的規(guī)程、規(guī)范名稱和三峽庫區(qū)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特殊要求。 1.11設計技術要求僅對地表排水工程、削方減載工程、抗滑樁工程、重力式抗滑檔土墻工程、預應力錨索、錨桿、格構錨固及護坡等常用的工程設計提出技術要求,對其他防治工程措施可參考有關現(xiàn)行規(guī)范進行。 2基本技術規(guī)定 2.1一般規(guī)定 2.1.1防治工程設計,應在審查通過的詳細地質勘察成果基礎上進行。 2.1.3防治工程設計應與社會、經(jīng)濟和環(huán)境的發(fā)展相適應,與當?shù)爻鞘幸?guī)劃、環(huán)境保護、土地利用相結合。 2.1.4防治工程設計應綜合考慮崩塌、滑坡、危巖區(qū)的工程地質條件、類型、規(guī)模、動力來源、穩(wěn)定性、移民狀況、鄰近建(構)筑物的分布情況、施工設備和施工季節(jié)等條件,因地制宜,合理設計。 2.1.5防治工程設計應采用先進技術、以達到最少投資、最短工期、安全運行的目的。 2.1.6總體防治方案的擬定,應在對地質災害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研究的基礎上,以提高災害體穩(wěn)定性為中心,擬定2種或2種以上的可行的治理方案,進行技術、經(jīng)濟比較,提出推薦方案。 2.1.7各項單項工程設計應執(zhí)行相應的現(xiàn)行規(guī)范、規(guī)程,但應結合三峽庫區(qū)地質災害的特殊要求。 2.1.10防治工程設計應采用動態(tài)設計法。應提出對施工方案的特殊要求和監(jiān)測要求,應掌握施工現(xiàn)場的地質狀況、施工情況和變形情況、利用監(jiān)測的反饋信息,必要時應對原設計進行校核、修改和補充。 2.1.11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應取得如下資料: (1)符合初步設計階段的地形資料(包括控制點的坐標和高程數(shù)據(jù)),地質勘察報告及相應的巖、土試驗資料,天然材料的調(diào)查報告等。 (2)工程用地紅線圖,被保護對象和災害影響區(qū)的現(xiàn)有建(構)筑物分布圖和規(guī)劃圖,必要時還應取得平、立、剖面和基礎圖。 (3)地質災害區(qū)的氣象水文資料,主要為降雨、風速、水庫運行水位、吹程等。 (4)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移民遷建費用和賠償費用、災害直接經(jīng)濟損失和間接經(jīng)濟損失等經(jīng)濟數(shù)據(jù)。 (5)條件相同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經(jīng)驗; (6)施工技術、設備性能、施工經(jīng)驗和施工條件等資料。 2.1.15按水利部水總[2002]116號文頒發(fā)的《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guī)定》的費用構成和與之配套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額》及《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與國家計委、建設部計價格[2002]10號文頒發(fā)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編制分項項目投資估算綜合單價。 2.2 防治工程分級 表2-1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分級 級別 Ⅰ Ⅱ Ⅲ 危害對象 縣級和縣級以上遷建城市。 主要遷建集鎮(zhèn)、省道和國道、橋梁。 移民遷建居民點、一般工礦企業(yè) 受災 對象 與損 失 危害人數(shù)(人) >2000 2000~300 <300 可能經(jīng)濟損失(萬元) >10000 10000~2000 <2000 3防治工程措施選擇與工程布置 3.1基本設計原則 3.1.7危巖治理設計可采用工程類比法和理論計算法結合實施。危巖應根據(jù)危巖類型和破壞特征,按不同的計算模型進行計算。 3.1.8危巖治理應根據(jù)危巖類型、破壞特征、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等因素采用綜合措施,常用的治理工程主要有:削方、錨固工程、支撐工程、噴漿工程、欄護網(wǎng)工程、攔截構筑物工程、排水工程等。 3.1.9塌岸防護工程應考慮岸坡巖土體的穩(wěn)定性、水動力變化條件,分析可能的塌岸方式,從而采用合適的治理工程。 3.1.10塌岸防治應根據(jù)塌岸帶的巖土體類型、水動力條件、塌岸方式等因素采取綜合措施,常用的治理工程主要有:護坡工程、格構錨固工程、抗滑樁工程、重力式抗滑擋土墻工程、排水工程等。 3.2防治工程措施的選擇與工程設置 3.2.1工程措施選擇的一般要求 3.2.2滑坡治理工程措施的選擇與工程設置 3.2.2.1地表排水工程 一、地表排水工程 (一)適用條件 降雨與滑坡變形有密切關系時,宜采用地表排水工程。 (二)工程設置 (1)地表排水首先設置外圍截水構攔截滑體以外的地表水,使之不能流入滑體。截水溝應修建在滑體可能發(fā)展的邊界以外5-10米處,其斷面大小,應根據(jù)其攔截地坡面的匯水面積和洪峰流量進行設計。在覆蓋層內(nèi)的截水溝,其迎水面溝壁應設置泄水孔。 (2)滑體內(nèi)的集水溝、排水溝的設置可參考下列原則: ① 斜坡上陡下緩處; ② 上部斜坡入滲系數(shù)小,下部斜坡入滲系數(shù)大的交界處; ③ 泉水等地下水出露點的下方,使出露的地下水迅速排走而不能再次入滲; ④ 排水溝應充分利用天然溝谷加以改造,以利于地表水的盡快排泄。 (3)對于地表形成的裂縫,均應封閉或回填,不使地表水注入其中形成靜水壓力。 二、地下排水工程 (一)使用條件 當滑坡變形與久雨和地下水活動密切相關時,一般宜用地下排水工程。當勘察表明由于給水度很小而地下排水效果不佳時,亦可以不設置地下排水工程。 (二)工程設置 (1)地下排水工程的目的應是迅速降低滑體內(nèi)地下水位,盡量疏干滑帶,提高抗剪強度和有效應力,從而提高其穩(wěn)定性。排水工程設計應充分依據(jù)勘察資料,分析滑體內(nèi)含水層的性質、分布、地下水的補、徑、排及運移富集情況決定地下排水工程位置以及工程服務年限內(nèi)最大地下水水量進行工程設計。 (2)地下排水工程要考慮自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排水功能上應滿足在服務年限內(nèi)功能可靠,因為一旦排水孔被堵塞等失效則修復往往很困難。在自身安全上應有足夠保證,若地下排水平(斜)硐破裂而造成地下水集中泄露,很可能造成負效應并產(chǎn)生嚴重后果。因此,地下排水平(斜)硐一般應使硐底低于滑面,硐口應盡可能在穩(wěn)定基巖內(nèi)。 (3)地下排水工程施工較困難、造價較高、維護不便,在工程設計時應進行方案比選。 三、滑坡內(nèi)的水應以截、排和引導為原則設計排水工程。地表水采用截水溝、排水溝、急流槽來攔截和排引;淺層地下水采用截水滲溝、盲溝、支擋滲溝,深層地下水采用匯水隧洞、豎井、滲井、砂井-平孔、平孔排水、垂直鉆孔群等疏干和排引。 四、滑帶上的水主要由滑坡以外的相鄰地下水補給時,宜設置周邊截水溝(盲溝)截引;若以雨水下滲為主,滑體及滑面應有足夠排水設施?;瑤系乃怯上孪蛏铣袎貉a給時,采用可排走補給水源的盲溝或平孔,或將補給水源向下排除的垂直排水孔,降低地下水位至滑面以下。 五、排水工程應與其他工程措施配套使用。當?shù)刭|條件和水文條件復雜時,地表排水工程對滑坡穩(wěn)定系數(shù)的提高值可不作為設計依據(jù),但可作為安全儲備加以考慮。 六、排水工程設計應充分考慮滑坡體變形對排水工程的拉裂、剪裂等作用。排水工程一旦被破壞,導致地表水、地下水集中入滲,會帶來不利后果,因此工程運行期間,應進行及時維護并預留維護費用。 3.2.2.2削方減載工程 (一)適用條件 (1)適用于滑坡后壁及兩側地層穩(wěn)定,不會因削方引起新的塌方滑坡,惡化地質環(huán)境的推移式滑坡。當滑坡滑面為圓弧形時,當滑坡后部厚度大于前緣甚多且整體性較好時,削方效果尤為顯著。 (2)適用于主滑段,牽引段后部較陡,而前緣較緩具有上陡下緩滑床、前緣采用壓腳或支擋阻滑的牽引式滑坡。 (3)對于厚度大的滑坡,在錨固、抗滑樁等方案施工技術達不到或效果不佳的情況下,應考慮后方削坡方案或刷錨、刷擋結合方案。 (4)對于處于正在移動的滑坡體,開挖大型挖孔樁是十分危險的,應首先采用削坡、壓腳等工程使之減緩變形。 (5)對于處于一般牽引式滑坡或滑帶,具有卸載膨脹性質的滑坡,由于減載后滑帶土會松弛膨脹,經(jīng)水清濕后抗滑力急劇下降,則不宜采用削坡減載方法。 (6)對于塑流型、暴雨型滑坡,由于其變形機制所決定,刷方效果不佳,不宜采用。 (7)當滑動塊體較為破碎或分割成多個塊體,或滑面近于平面時,刷方效果不大,不宜采用。 (二)工程設置 (1)削坡工程應在正確掌握變形破壞規(guī)模、破壞面分布及其強度后,按照穩(wěn)定性分析所要求的安全系數(shù)來進行。 (2)削坡的位置應具體分析。一般以清刷頂部、后部巖土體為主。中部及前緣處一般禁止刷方。當前緣部分極為松散破碎時,亦可適當清除,但應在頂部后部削方之后進行。 (3)削坡的論證應從下列幾方面進行: ① 削坡的效果及經(jīng)濟上的合理性,土地復墾、移民、青苗果木賠償?shù)男姓敖?jīng)濟上的可行性; ② 被削坡巖土體上方斜坡的穩(wěn)定性及誘發(fā)次生滑坡或復活老滑坡的可能性; ③ 棄土場地及棄土的用途; ④ 環(huán)境保護,地表水入滲及水土流失; ⑤ 施工安全、施工爆破的可能性。 (4)削坡時宜配合采用填土反壓固腳,可以增大抗滑力,同時又可以作為削坡土體的棄土場地。 (5)對于滑移-彎曲型滑坡,嚴禁在其彎曲隆起帶及前緣刷方。 3.2.2.3回填壓腳工程 回填壓腳是通過工程措施在滑坡坡腳處提供足夠的工程自重,以增加滑坡抗滑能力,提高其穩(wěn)定性。 其適用條件及工程設置: (一)前緣滑面較緩的推移式滑坡(如圓弧型滑面靠椅型滑面)采用挖除滑體土上部巖土,堆放在坡腳加載,形成上部卸載平臺、下部壓載平臺,既有利于挖填平衡,又可與土地開發(fā)利用結合,但應驗算削坡減載和壓腳加載后,滑面從殘存滑體薄弱部位及反壓底面剪出的可能性。 (二)牽引式滑坡滑體前緣外有平緩段時,壓坡加載效果好。施工時在滑坡前緣坡腳以外堆填土石加重,然后覆蓋部分滑體,形成阻滑平臺。 (三)當滑坡剪出口位于庫水位以下,且地形較為平坦時,適于回填壓腳,既保護庫岸、江岸,又提高滑坡穩(wěn)定性。對浸入水中的松散滑坡體,宜先拋砂形成排水墊層,拋土石棱體,再拋石壓腳、護坡。 (四)壓坡時,必須做好地下排水工程。填筑體不能堵塞原有地下水出口,必要時應增設排水設施,避免抬高滑體的地下水位。 3.2.2.4抗滑樁工程 (一)適用條件 (1)由于施工對滑坡穩(wěn)定和地質環(huán)境干擾小,效果明顯,因此,廣泛應用于滑坡治理工程。主要使用于淺層、中厚層的土質滑坡,以及埋藏有數(shù)層軟弱夾層的巖質及土質滑坡等非塑性滑坡。 (2)對于巨厚的滑坡體,當施工技術及經(jīng)濟合理性達不到要求時,不宜采用。 (3)對正在移動的滑坡體,不宜開挖大型抗滑樁孔,尤其是不宜連續(xù)開挖。 (二)工程設置 (1)抗滑樁一般布置于滑坡體厚度相對較小、下滑力集中部位,且錨固段地基較好的地段。一般宜布置在滑坡體的后緣段或前緣緩坡阻滑段。 (2)采用抗滑樁對滑坡進行分段阻滑時,每段宜以單排布置為主。分排設置的抗滑樁應滿足變形協(xié)調(diào)條件。 (3)滑體的阻滑段內(nèi)宜用懸臂式抗滑樁,主滑段宜用懸臂式抗滑樁或錨拉樁,前緣段采用填土形成平臺部位多用帶擋土板的錨拉樁。 (4)抗滑樁平面布置、樁間距、樁長和截面尺寸等的確定,應綜合考慮技術可行和經(jīng)濟合理。 (5)防止因樁埋深不足,從樁底以下產(chǎn)生滑動、應對滑坡主滑面進行準確地認定。 3.2.2.5重力式抗滑檔墻 (一)適用條件 適用于滑體阻滑段厚度小于8m,滑床較平緩的中小型滑坡。不宜用于深層滑坡及地下水豐富的滑坡處理。 (二)工程設置 (1)應根據(jù)滑坡范圍、推力大小、滑面位置及形狀以及地基條件等因素具體確定。 (2)對于中、小型滑坡,一般宜布置在滑坡前緣。當滑體長度大而厚度小時宜沿滑坡傾向設置多級檔土墻。 (3)當坡面無建筑物或其他用地,且地質和地形條件有利時,檔土墻宜設置為向坡體上部凸出的弧形或折線形,以提高整體穩(wěn)定性。 3.2.2.6 3.2.3危巖治理工程措施的選擇與工程設置 3.2.4塌岸防護工程措施的選擇與工程設置 3.2.4.1地表排水工程 (一)適用范圍 土質岸坡、混合岸坡和破碎風化強烈的巖質岸坡。 (二)工程設置 (1)排水構筑物由排水明溝(含邊溝、截水溝)、排水明溝進出口連接、跌水與急流槽等組成。排水構筑物布置于塌岸工程處理區(qū)域,一般由漿砌塊石砌筑。 (2)平行于庫岸方向:除坡頂、坡底分別置一道排水溝外,在坡面范圍內(nèi)結合地形按一定水平距離間隔設置排水明溝。在擋土墻和馬道加設一道排水溝。 (3)垂直于庫岸方向:結合地形,每隔40米-100米布置一道排水明溝。 3.2.4.2擋土墻工程 (一)適用范圍 當岸坡下伏較完整基巖不深(一般小于6米)時,可采用擋土墻結構。考慮施工要求及經(jīng)濟條件,擋土墻高度一般不超過8米。 (二)工程設置 擋土墻基礎要求埋入基巖不小于0.5米,最好進入弱風化巖石。擋土墻一般采用仰斜式漿砌石擋墻,擋土墻體型參數(shù)根據(jù)基巖性質和擋土墻高度予以確定。墻后設置反濾層,墻體上設置泄水孔。 3.2.4.3護坡工程 (一)適用條件 土層較厚且坡度較緩的土質岸坡或混合岸坡。 (二)工程設置 (1)干砌塊石護坡:與其他護坡結構聯(lián)合使用或單用于坡度較緩的土質岸坡、土石混合岸坡(15-20度)及人工填土岸坡(坡比不陡于1:2)及風化嚴重巖質岸坡。干砌石護坡下鋪砂礫石墊層。干砌塊石周邊應采用漿砌石作封邊(腳)。 (2)漿砌塊石格構護坡與干砌石護坡聯(lián)合應用:一般用于較陡的土質岸坡、土石混合岸坡及人工填土岸坡及風化嚴重巖質岸坡。漿砌石作格構,格構間再鋪設干砌石。 (3)現(xiàn)澆砼格構護坡與干砌石護坡、錨桿等聯(lián)合應用:一般用于穩(wěn)定性相對較差的地形較陡的土質岸坡、土石混合岸坡及風化嚴重的巖質岸坡。砼作格構,格構間再鋪干砌石。 (4)素噴砼護坡:可與削坡減載、錨固支護等措施配合使用。 (5)掛網(wǎng)噴砼護坡:可與削坡減載、錨固支護等措施配合或單獨用于整體穩(wěn)定性較好但淺表層極破碎、且岸坡較陡的軟巖岸坡。 3.2.4.4錨噴工程 (一)適用條件 易風化的巖質岸坡或軟硬巖層相間的巖質岸坡。 (二)工程設置 當巖石軟硬相間時,軟巖遇水易風化崩解使上部硬巖張裂,因而需對其表面噴錨封閉,減緩風化崩解。采用錨桿固定,表面掛網(wǎng)噴砼。 當巖石表面裂隙較發(fā)育時,錨桿深度須錨入較完整巖石,表面掛網(wǎng)噴砼。 3.2.4.5抗滑樁工程 (一)使用條件 (1)土質岸坡護坡支擋工程一般不宜采用抗滑樁,僅在土質較厚(大于等于10米)設置擋土墻墻高超過8米,墻基仍不能坐落在基巖上時,可考慮采用抗滑樁方案。 (2)具有軟弱夾層的順層巖質岸坡經(jīng)穩(wěn)定性計算有下滑失穩(wěn)條件時,可采用抗滑樁予以加固。 (二)工程設置 (1)用于土質岸坡防護時,為防止水流對樁間土的沖蝕,在樁前應設置護坡。 (2)用于加固巖質岸坡層間滑動時,對軟弱層面應進行準確認定。-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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