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國開(中央電大)法學本科《國際私法》十年期末考試案例及分析題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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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國開(中央電大)法學本科《國際私法》十年期末考試案例及分析題專項 [案例]:1995年,中國籍公民趙耿虎與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國結婚,婚后在中國生有一子,取名趙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獨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趙耿虎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感情淡漠為由,在中國法院提請離婚訴訟。佐佐木智子同意離婚。在子女監(jiān)護權和撫養(yǎng)權問題上,雙方產(chǎn)生爭議。佐佐木智子要求將趙小虎帶回日本,由她撫養(yǎng),趙耿虎要求將趙小虎留在中國,由他撫養(yǎng)。[2011年1月試題] [案例]1995年,中國籍公民趙耿虎與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國結婚,婚后在中國生有一子,取名趙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獨自回
2、日本居住。2000年,趙耿虎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感情淡漠為由,在中國法院提請離婚訴訟。佐佐木智子同意離婚。在子女監(jiān)護權和撫養(yǎng)權問題上,雙方產(chǎn)生爭議。佐佐木智子要求將趙小虎帶回日本,由她撫養(yǎng),趙耿虎要求將趙小虎留在中國,由他撫養(yǎng)。[2012年1月試題] [案例]1995年,中國籍公民趙耿虎與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國結婚,婚后在中國生有一子,取名趙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獨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趙耿虎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感情淡漠為由,在中國法院提請離婚訴訟。佐佐木智子同意離婚。在子女監(jiān)護權和撫養(yǎng)權問題上,雙方產(chǎn)生爭議。佐佐木智子要求將趙小虎帶回日本,由她撫養(yǎng),趙耿虎要求將趙小虎留在中國,
3、由他撫養(yǎng)。[2013年1月試題] 問:本案應適用何國法作準據(jù)法? 答:對監(jiān)護權的法律適用,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guī)定,但各國多主張適用被監(jiān)護人的本國法或法院地法。趙小虎在中國出生,其父是中國公民,趙小虎具有中國國籍。本案在中國提起訴訟,法院地法是中國法,所以,監(jiān)護權的歸屬應適用中國法。 對撫養(yǎng)權的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8條規(guī)定:“扶養(yǎng)適用與被扶養(yǎng)人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趙小虎在中國出生,具有中國國籍,其父是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國籍,趙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國生活,這表明趙小虎與中國有最密切聯(lián)系,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 [案例]2008年,中國籍公民俞某與日本籍公民山口
4、在中國結婚,婚后在中國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獨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感情淡漠為由,在中國法院提請離婚訴訟。山口同意離婚。在子女監(jiān)護權和撫養(yǎng)權問題上,雙方產(chǎn)生爭議。山口要求將兒子帶回日本,由她撫養(yǎng),俞某要求將兒子留在中國,由他撫養(yǎng)。[2014年1月試題] [案例]2008年,中國籍公民俞某與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國結婚,婚后在中國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獨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感情淡漠為由,在中國法院提請離婚訴訟。山口同意離婚。在子女監(jiān)護權和撫養(yǎng)權問題上,雙方產(chǎn)生爭議。山口要求將兒子帶回日本,由她撫養(yǎng),俞某要求將兒子留在中國,由他撫養(yǎng)。[
5、2017年1月試題] [案例]2008年,中國籍公民俞某與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國結婚,婚后在中國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獨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感情淡漠為由,在中國法院提請離婚訴訟。山口同意離婚。在子女監(jiān)護權和撫養(yǎng)權問題上,雙方產(chǎn)生爭議。山口要求將兒子帶回日本,由她撫養(yǎng),俞某要求將兒子留在中國,由他撫養(yǎng)。[2020年1月試題] 問: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 29 條規(guī)定:“扶養(yǎng),適用一方當事人經(jīng)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chǎn)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扶養(yǎng)人權益的法律”。該法第 30 條規(guī)定,“監(jiān)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jīng)常居
6、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jiān)護人權益的法律”。由此可見,本案中,中國法律和日本法律都可以適用,關鍵在于確定有利于保護被扶養(yǎng)人權益的法律。結合本案的具體案情,因為被扶養(yǎng)人一直生活在中國,其經(jīng)常居住地和其監(jiān)護人的主要財產(chǎn)所在地都在中國,因此,與中國具有最為密切的聯(lián)系,中國法更有利于保護其權益,故本案應適用中國法。 [案例]澳大利亞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來中國廣東觀光旅游,在此期間與原告中國公民柳某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方某在廣東觀光兩、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亞。2011年10月17日,方某再次來到廣東,與柳某相處一個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廣州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由于雙方婚前
7、相處的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且婚后柳某拒絕與方某同居,雙方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感情基礎差,婚后無法建立起感情,夫妻關系無法維持為理由,向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方某離婚。方某在答辯中也認為雙方大妻關系確難以維持,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婚后所購的錄像機一部歸其所有。柳某對此表示同意。[2014年7月試題] [案例]澳大利亞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來中國廣東觀光旅游,在此期間與原告中國公民柳某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方某在廣東觀光兩、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亞。2011年10月17日,方某再次來到廣東,與柳某相處一個星期后,便于同月25
8、日在廣州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由于雙方婚前相處的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且婚后柳某拒絕與方某同居,雙方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感情基礎差,婚后無法建立起感情,夫妻關系無法維持為理由,向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方某離婚。方某在答辯中也認為雙方大妻關系確難以維持,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婚后所購的錄像機一部歸其所有。柳某對此表示同意。[2017年6月試題] 問:(1)對于本案,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 答:中國公民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之訴,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該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jīng)常
9、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于本案,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如受理法院有管轄權,本案應適用何國法律審理? 答:應適用中國法律?!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6條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jīng)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jīng)常居所地法律; 沒有共同經(jīng)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xù)機構所在地法律”; 該法第27條規(guī)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案例]德國籍人尤塔.毛雷爾根據(jù)中德學術交流計劃來到中國上海某大學任教。任教期間與在該大學任教的中國籍女教師結婚。婚后,因雙方性格不
10、和等因素,尤塔?毛雷爾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起訴后,尤塔?毛雷爾任教期滿,準備回國。尤塔?毛雷爾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該校任教的德國籍教師或委托德國駐上海領事館領事代理訴訟。[2009年7月試題] [案例]德國籍人尤塔?毛雷爾根據(jù)中德學術交流計劃來到中國上海某大學任教。任教期間與在該大學任教的中國籍女教師結婚?;楹?,因雙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爾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起訴后。尤塔?毛雷爾任教期滿,準備回國。尤塔?毛雷爾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該校任教的德國籍教師或委托德國駐上海領事館領事代理訴訟。[2011年1月試題] [案例]德國籍人尤塔?毛雷爾根據(jù)中德學術交流計劃
11、來到中國上海某大學任教。任教期間與在該大學任教的中國籍女教師結婚。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爾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起訴后。尤塔?毛雷爾任教期滿,準備回國。尤塔?毛雷爾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該校任教的德國籍教師或委托德國駐上海領事館領事代理訴訟。[2013年1月試題] 問:外國公民、外國領事是否可以在中國法院擔任本國公民的訴訟代理人? 答:在我國,中國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我國對在我國的外國人實行國民待遇,允許外國人委托與之有同一國籍的外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 外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館官員,可以接受本國公民的委托,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根據(jù)我國參加的《維也納
12、領事關系公約》的規(guī)定,當作為當事人的外國人不在我國境內、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該外國的駐華領事可以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國法院出庭。 [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同為在香港注冊成立的企業(yè)法人。1996年3月,乙公司與廣州市丙公司簽訂了合作經(jīng)營廣州某酒店合同。為籌措合作經(jīng)營的資金,乙公司與甲公司于1996年9月在香港簽訂貸款協(xié)議,合同中約定,貸款協(xié)議適用香港法律和內地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貸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還貸不成,遂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乙公司應訴,并且同意適用內地法律處理本案。[2015年1月試題] [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同
13、為在香港注冊成立的企業(yè)法人。1996年3月,乙公司與廣州市丙公司簽訂了合作經(jīng)營廣州某酒店合同。為籌措合作經(jīng)營的資金,乙公司與甲公司于1996年9月在香港簽訂貸款協(xié)議,合同中約定,貸款協(xié)議適用香港法律和內地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貸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還貸不成,遂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乙公司應訴,并且同意適用內地法律處理本案。[2018年1月試題] 問:(1)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答:法院有本案的管轄權。由于當事人雙方均為香港法人,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也為香港,當事人也無選擇內地法院管轄的書面協(xié)議,本案本不屬內地法院管轄。但乙公司取得的貸款投入了在廣州的合作企業(yè),甲
14、公司向廣州市的法院起訴,乙公司未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245條的規(guī)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財產(chǎn)所在地的法院和視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2)法院處理本案能否以內地法律作為準據(jù)法? 答:應適用我國法律。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爭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但在訴訟中,雙方同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根據(jù)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規(guī)定,本案的準據(jù)法為中國法。 [案例]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專利機構提出“防眼疲勞鏡片”發(fā)明專利申請。之后,該公司于
15、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題內容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了發(fā)明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了優(yōu)先權書面聲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專利申請的文件副本。[2011年7月試題] [案例]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專利機構提出“防眼疲勞鏡片”發(fā)明專利申請。之后,該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題內容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了發(fā)明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了優(yōu)先權書面聲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專利申請的文件副本。[2012年7月試題] [案例]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專利機構提出“防眼疲勞鏡片”發(fā)明專利申請。之后,該公司于19
16、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題內容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了發(fā)明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了優(yōu)先權書面聲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專利申請的文件副本。[2013年7月試題] 中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種用于減輕因熒屏所造成眼疲勞的鏡片,這種鏡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鏡片相比,無論在具體結構、技術處理,還是在技術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保健鏡片”的發(fā)明專利申請。 (注:中國、日本同是1883年《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的加入國》) 問:中國專利局應將專利權授予給誰?為什么? 答:中國專利局應將專利權授予日本
17、某公司。 中國、日本兩國共同參加了《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因此,本案中專利權授予給誰的爭議應以《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為依據(jù)進行斷定。 《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規(guī)定了優(yōu)先權原則,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優(yōu)先權為12個月。我國法律規(guī)定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只要按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約規(guī)定的優(yōu)先權。 中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雖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但這種申請行為不足以對抗公約規(guī)定的優(yōu)先權,所以,該項專利權應授予日本某公司。 [案例]上海某大學教師李某,1988年辭職到日本留學。1990年完成學業(yè),即將回國。回國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騎車上班途中,被疾駛的小汽車撞倒,經(jīng)搶
18、救無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權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經(jīng)協(xié)商,日本方面賠償70多萬元人民幣。[2009年1月試題] [案例]上海某大學教師李某,1988年辭職到日本留學。1990年完成學業(yè),即將回國?;貒跋Γ钅吃诖筵嗍序T車上班途中,被疾駛的小汽車撞倒,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權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經(jīng)協(xié)商,日本方面賠償70多萬元人民幣。[2010年7月試題] 為遺產(chǎn)分配一事,王某與李某的家人發(fā)生爭執(zhí),協(xié)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歲的女兒為被告,訴至法院。 問:本案應以何國法律為準據(jù)法?為什么? 答:本案應以日本法律為準據(jù)法。
19、 李某有兩處住所。一處是位于中國的法定住所,一處是位于日本的臨時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兩年,日本的臨時住所視為住所。李某死亡時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李某死亡前未留遺囑,其繼承屬法定繼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9條“遺產(chǎn)的法定繼承,動產(chǎn)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的規(guī)定,日本法律應為本案的準據(jù)法。 [案例]上海某大學教師李某,2008年辭職到美國留學。2011年完成學業(yè),即將回國?;貒跋?,李某在芝加哥上班途中,被疾駛的小汽車撞倒,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權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美國料理后事。經(jīng)協(xié)商,美國方面賠償200多萬元人民幣。為遺產(chǎn)分配一事,王
20、某與李某的家人發(fā)生爭執(zhí),協(xié)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歲的女兒為被告,訴至法院。[2016年1月試題] [案例]上海某大學教師李某,2008年辭職到美國留學。2011年完成學業(yè),即將回國?;貒跋Γ钅吃谥ゼ痈缟习嗤局?,被疾駛的小汽車撞倒,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權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美國料理后事。經(jīng)協(xié)商,美國方面賠償200多萬美元。為遺產(chǎn)分配一事,王某與李某的家人發(fā)生爭執(zhí),協(xié)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歲的女兒為被告,訴至法院。[2019年7月試題] 問:本案應以何國法律為準據(jù)法?為什么? 答:本案應以美國法律為準據(jù)法。 本案被繼承人死亡時未留有遺囑,故屬于法
21、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guī)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jīng)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chǎn)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的200萬元賠償款屬于動產(chǎn),故應當適用美國法律。 [案例]王某是已取得美國國籍并在紐約有住所的華人,1996年2月回中國探親期間病故于上海,未留遺囑。王某在上海遺有一棟別墅和200萬元人民幣的存款,在紐約遺有一棟住房、兩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車、珠寶等。王某在紐約沒有親屬,其在上海的親屬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chǎn)繼承請求。[2011年7月試題] [案例]王某是已取得美國國籍并在紐約有住所的華人,1996年2月回中國探親期間病故于上海
22、,未留遺囑。王某在上海遺有一棟別墅和200萬元人民幣的存款,在紐約遺有一棟住房、兩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車、珠寶等。王某在紐約沒有親屬,其在上海的親屬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chǎn)繼承請求。[2012年7月試題] [案例]王某是已取得美國國籍并在紐約有住所的華人,1996年2月回中國探親期間病故于上海,未留遺囑。王某在上海遺有一棟別墅和200萬元人民幣的存款,在紐約遺有一棟住房、兩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車、珠寶等。王某在紐約沒有親屬,其在上海的親屬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chǎn)繼承請求。[2013年7月試題] [案例]王某是已取得美國國籍并在紐約有住所的華人,1996年2月回中國探親期間病故于上海,未留遺囑。王某在上海遺
23、有一棟別墅和200萬元人民幣的存款,在紐約遺有一棟住房、兩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車、珠寶等。王某在紐約沒有親屬,其在上海的親屬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chǎn)繼承請求。[2008年1月試題] 問:法院應適用什么法律審理這一案件?說明理由。 答:此案中,適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幾個: 動產(chǎn)(即存款、汽車、珠寶和商店等)適用紐約州法律。不動產(chǎn)中,上海的別墅適用中國法律,紐約的住房適用紐約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遺囑,所以本案適用法定繼承。對于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民法通則》第149條規(guī)定,動產(chǎn)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chǎn)適用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律。 [案例]王鈺、楊潔敏夫妻二人均為中國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
24、。因發(fā)生婚姻糾紛,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許離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達成長期分居協(xié)議,并請求中國駐阿根廷大使館領事部予以承認和協(xié)助執(zhí)行。[2007年7月試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就該案給我國駐阿根廷大使館領事部的復函指出:我國駐外使館辦理中國公民問的有關事項應當執(zhí)行我國法律,該分居協(xié)議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故不能承認和協(xié)助執(zhí)行。該分居協(xié)議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關方面申請承認。如果當事人要想取得在國內離婚的效力,必須向國內原婚姻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手續(xù)。 問:請用國際私法理論解釋我國為什么不承認和協(xié)助
25、執(zhí)行王、楊二人達成的分居協(xié)議。 答:王、楊二人的分居協(xié)議是按照阿根廷法律達成的,阿根廷不準離婚的法律與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承認和協(xié)助執(zhí)行王、楊二人達成的分居協(xié)議有悖我國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國不能承認王、楊二人分居協(xié)議的效力。 一國法院及一國駐外使館承認與執(zhí)行的只能是一國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議。 [案例]西安某研究院方某,2008年辭職到加拿大多倫多留學。2011年完成學業(yè),即將回國。回國前夕,方某在上學途中,被一輛卡車撞倒,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方某的妻子郭某以全權代理人的身份在方某二姐的陪同下到多倫多料理后事。經(jīng)協(xié)商,獲得賠償400萬元人民
26、幣。[2018年7月試題] 為遺產(chǎn)分配一事,郭某與方某的家人發(fā)生爭執(zhí),協(xié)商未果。方某的家人以郭某及郭某3歲兒子為被告,訴至法院。 問:本案應以何國法律為準據(jù)法?為什么? 答:本案應以加拿大法律為準據(jù)法。 本案被繼承人死亡時未留有遺囑,故屬于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guī)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jīng)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chǎn)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律?!?本案中的400萬元賠償款屬于動產(chǎn),故應當適用死者死亡時的經(jīng)常居所地。死者在加拿大居住3年,故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多倫多,所以本案應適用加拿大法律。 [案例]香港甲銀行與我國乙公司簽訂貸款合同和
27、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發(fā)生爭議適用香港法為準據(jù)法。合同簽訂后,香港甲銀行依約提供了全部貸款。貸款到期時,我國乙公司只償還了一小部分貸款。香港甲銀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貸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據(jù)合同中當事人關于法律適用的約定,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2012年1月試題] 問:(1)本案是否可以適用香港法為準據(jù)法? 答:本案可以適用香港法律作為準據(jù)法,因為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fā)生爭議適用香港法,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 (2)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時間
28、內沒有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況下,法院應適用什么法律? 答:若雙方當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應適用的法律內容,法院則應適用中國法律。 [案例]一俄國代理商在俄國某港口將貨物裝上一艘德國船,途徑英國赫爾港,準備交給收貨人凱麥爾,收貨人是英國人,住所也在英國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貨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長把貨物賣給一個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貨物賣給了本案被告塞威爾,由被告運往英國,收貨人凱麥爾到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貨物。根據(jù)挪威的法律,船長在本案所發(fā)生危難的情況下,有權出賣貨物,善意買方有權取得貨物所有權; 但是船長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出賣了貨物,則要對貨物的
29、原所有人負責,英國法院認為被告塞威爾根據(jù)挪威法律取得貨物的合法所有權。挪威是買賣成立時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應得到適用。因此,英國法院駁回了凱麥爾的訴訟請求。[2019年1月試題] 請問: 本案中,英國法院采用了何種“系屬公式”?并對這一系屬公式進行解釋。 答:在本案的審理中,英國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則處理本案糾紛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國際私法解決物權法律沖突的一個重要原則?!拔镏诘胤ā保次餀嚓P系客體所在地的法律。不動產(chǎn)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的原則。 “物之所在地法”適用于對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的識別或區(qū)分,物權客體的范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
30、和消滅、物權的保護方式等?!拔镏诘胤ā辈⒎鞘墙鉀Q一切物權問題的唯一沖突原則,例如運選中的貨物的物權關系、船舶、飛行器等運輸工具的物權關系等均為解決物權關系的例外。 [案例]中國公民錢某,1992年到日本留學。1995年回國前夕,在上班途中,被運貨卡車撞倒,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錢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權代理人的身份在錢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經(jīng)協(xié)商,日本方面賠償500萬日元。[2010年1月試題] 回國后,為遺產(chǎn)分配一事,利某與錢某的家人發(fā)生爭執(zhí),協(xié)商未果。錢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為被告,訴至當?shù)厝嗣穹ㄔ骸? 問: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說明理由。 答:本案應以日本法律為準據(jù)法。 錢某死亡前未留
31、遺囑,其繼承屬法定繼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9條“遺產(chǎn)的法定繼承,動產(chǎn)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的規(guī)定,日本法律應為本案的準據(jù)法。錢某有兩處住所。一處是位于中國的法定住所,一處是位于日本的臨時住所。因錢某在日本已居住兩年,日本的臨時住所視為住所。根據(jù)中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錢某死亡時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案例]中國公民忻某與中國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國結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l949年去臺灣,1991年加人美國籍。雙方分離后,常有通訊聯(lián)系。忻某l975年赴美與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國一次,并購買、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與曹某在美國發(fā)生矛盾,曹某獨
32、自來中國并與一婦女同居。忻某知道這一情況后,要求曹某與同居婦女斷絕關系。曹不聽,反到美國法院起訴離婚并獲準。1991年3月,曹某又來到中國,于8月17日與原同居婦女到寧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了婚姻登記。[2008年7月試題]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曹某離婚,分割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費和撫養(yǎng)費。 問:(1)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這一離婚案件?說明理由。 答: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這一離婚案件。曹某在美國法院離婚并獲準,曹某與忻某的婚姻關系在美國解除。美國法院的判決在中國并不自動發(fā)生法律效力,只有當事人在中國
33、向中國法院提出承認與執(zhí)行的請求,中國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不與中國的公共秩序相抵觸,中國法院作出裁定,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在中國發(fā)生法律效力,該外國法院的判決才能在中國生效。曹某未在中國法院提出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申請,故該美國法院的判決在中國未發(fā)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國法院有權受理忻某提出的離婚訴訟。 (2)本案應適用何國法律為準據(jù)法?說明理由。 答:中國受理離婚訴訟案件后,應適用中國法律為準據(jù)法。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l47條“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案例]中國公民于某,1990年與妻子離婚,所生兩個子女由前妻撫養(yǎng),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經(jīng)商。200
34、1年與一西班牙女子結婚,按照天主教儀式舉行了婚禮,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規(guī)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舉行結婚儀式為雙方締結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結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資辦廠,并購有樓房一棟,另有一些古董及銀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車禍去世,未留遺囑。關于遺產(chǎn)繼承問題,于某與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間發(fā)生爭執(zhí),于的子女認為于某在西班牙結婚他們一無所知,于某的在西班牙的婚姻未進行民事登記,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繼承人。[2016年7月試題] [案例]中國公民于某,1990年與妻子離婚,所生兩個子女由前妻撫養(yǎng),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經(jīng)商。
35、2001年與一西班牙女子結婚,按照天主教儀式舉行了婚禮,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規(guī)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舉行結婚儀式為雙方締結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結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資辦廠,并購有樓房一棟,另有一些古董及銀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車禍去世,未留遺囑。關于遺產(chǎn)繼承問題,于某與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間發(fā)生爭執(zhí),于的子女認為于某在西班牙結婚他們一無所知,于某的在西班牙的婚姻未進行民事登記,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繼承人。[2015年7月試題] 問:(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請說明理由。 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此案發(fā)生在《涉外關系法律適用法》頒布之前,因此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民法通則》規(guī)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無論中國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國人結婚或同在華的外國人結婚,均依該婚姻締結地的法律。 (2)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說明理由。 答: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僑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舉行結婚儀式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締結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應認定他們之間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締結地即西班牙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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