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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記“不平等條約”
一、1842 年中英《南京條約》
簡記:各賠五只鞋。
解析:
“各”,割地,指“割香港島給英國”。
“賠”,指“賠款 2100 萬銀元”。
“五”,五口通商,指“開放廣州、廈 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通商口岸” (從南到北依次是廣廈福寧上,諧音“光 下不能上”)。
“鞋”,協(xié)定關(guān)稅,指“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關(guān)稅稅率,中國須 同英國商定”。
二、1858 年《天津條約》(中國分別與俄、美、英、法簽訂)
簡記:到內(nèi)地公開行賄。
解析:
“到內(nèi)地”,指“外國人可以到內(nèi)地游歷、經(jīng)商、傳教”。
“公”,公使,指“外國公
2、使進駐北京”。
“開”,指“增開十處通商口岸”。
“行”,航行,指“外國軍艦和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賄”,與錢有關(guān),指“清政府賠償英法軍費及英商損失”。
三、1860 年中英、中法《北京條約》
簡記:準許華工天天陪(賠)酒(九)。
解析:
“準許華工”,指“準許華工出國”。
“天”,指“天津條約繼續(xù)有效”。
“天”(第二個),指“增開天津為商埠”(天津條約開十口不含 天津)。
“陪(賠)”,指“對英法兩國增加賠款”。
“酒(九)”,指“割九龍司地方一區(qū)給英國”。
四、1895 年中日《馬關(guān)條約》
簡記:割地賠款用來在口岸建工廠。
解析:
“割
3、地”指“割遼東半島、臺灣及附屬島嶼、澎湖給日本”。
“賠款”,指“賠款日本軍費白銀二億兩”。
“口岸”,指“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工廠”,指“允許日本在中國通商口岸開設(shè)工廠”。
〔也可以記作:大哥(割地)在口岸建工廠賠了兩億。〕
五、1901 年《辛丑條約》(中國與英、俄、德、法、美、日、意、 奧、比、荷、西十一國簽訂)
簡記:
修改前(錢)進(禁)賓(兵)館。
解析: “修”,指“修訂商約”。
“改”,中指“改總理衙門為外務(wù)部,位居六部之上”。
“前(錢)”,指“清政府賠款白銀 4.5 億兩,分 39 年還清,本 息共計 9.8 億兩”。
“進(禁)”,指“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質(zhì)的組織”。
“賓(兵)”,指“準許各國派兵進駐北京至山海關(guān)鐵路沿線要地”。
“館”,指“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界內(nèi)不許中國人居 住,由各國派兵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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