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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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 】(有限合伙)及受托資金和資產投資決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學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資決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并根據《合伙企業(yè)法》 、 《合伙企業(yè)章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議事規(guī)則。第二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協(xié)議》 、 《合伙企業(yè)章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共同產生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企業(yè)管理的基金資產的對外投資項目和重大投資決策作出投資決策,并向有限合伙企業(yè)負責。第三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所作投資決議必須遵守《合伙協(xié)議》 、 《合伙企業(yè)章程》等基金設立時的有關協(xié)議規(guī)定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第二章人員組成第四條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由 7 名成員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 2 人,普通合伙人委派 3 人,外部專家委員 2 人。外部專家委員包括投行專家、財務專家、法律專家、行業(yè)專家、企業(yè)管理專家等。第五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一下基本條件:(一)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熟悉公司經營管理和股權投資基金運營。(二)遵守誠信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能夠為維護所管理基金的權益積極開展工作。 (三)有較強的金融行業(yè)專業(yè)技術能力和判斷能力及其他行業(yè)的綜合研究能力,能處理復雜的涉及重大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具備獨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第六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負責召集和主持決策委員會會議。當決策委員會主任委員不能或無法履行職責時,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員代行其職責。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與擬投項目的投資表決。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普通合伙人推薦,任期與基金存續(xù)期一致。普通合伙人可以變更推薦,但需在合伙人企業(yè)半年及年度工作報告中進行變更披露。第七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基金存續(xù)期一致。期間如有委員退出委員會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據本議事規(guī)則第五條的規(guī)定補足委員人數(shù)。第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因委員辭職、免職或其他原因而導致人數(shù)低于規(guī)定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時,應補選新的委員。在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人數(shù)達到規(guī)定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資決策委員會暫停行使本議事規(guī)則規(guī)定的職權。第三章職責權限第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經投資管理部門審議通過的基金投資項目進行審議,并審批通過投資方案和實施計劃。審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聽取項目組關于投資項目情況的介紹;審核投資項目的申請是否符合本中心相關管理規(guī)定的條件;審核項目組出具的初審意見;對投資方案和實施計劃出具審核意見,經全體委員通過后由管理合伙人交由項目組負責人組織實施。 (二)進行投資分析,對投資產品研發(fā)、投資方案和投資策略等進行審議。(三)審訂投資項目管理制度和業(yè)務流程。(四)監(jiān)督本中心經營管理層嚴格、有效執(zhí)行投資項目操作流程。引導本中心管理層調整本中心的投資方向及結構比例。(五)聽取項目組負責人關于投資項目實施進度情況的匯報。(六)審議、制定投資逾期 90 天(含)以上的處理方案,并在出現(xiàn)上述情況的7 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報告,全體委員在書面報告簽字后報管理合伙人審批。(七)其他投資決策委員會認為需要決策的事項。第十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履行以下職責:(一)召集、主持委員會會議;(二)代表投資決策委員會報告工作;(三)督促項目方擬定和提交投資方案和實施計劃;(四)主持決策委員會進行產品研發(fā),研究投資策略;(五)監(jiān)督項目方擬定和提交供投資決策委員會研討決策的相關文件或議案;(六)應當由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履行職責時,相關職能部門應給予配合,投資委員會可以聘請外部專業(yè)的咨詢顧問機構和中介機構,提供專業(yè)的建議進行投資決策,有關費用由所管理基金承擔。第四章會議的召開與通知第十二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會委員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并行使表決權。第十三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審議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審議基金投資方案和項目執(zhí)行情況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和修訂;(二)制訂基金年度投資項目發(fā)展計劃和經營目標;(三)基金投資管理的年度投資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的執(zhí)行情況;(四)審議下一年度的投資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基金投資管理及其他影響基金投資收益的重大事項的實施情況報告;(六)投資決策委員會年度履職情況匯總報告。第十四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聯(lián)名提議時,應召集臨時會議,對于臨時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應召開會議,審議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并于會議召開前 3 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員主持。第十五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通知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會議召開時間、地點(二)會議期限(三)會議需要討論的議題(四)會議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五)會議通知的日期。第五章議事與表決程序第十六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舉行。每名委員享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全體委員 4 人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會委員本人出席,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并行使表決權。第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并行使表決權的,應向會議主持人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不遲于會議表決前提交給會議主持人。第十九條 授權委托書應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簽名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委托人姓名;(二)被委托人姓名;(三)代理委托事項;(四)對會議議題行使投票權的指示贊成、反對、棄權以及未做具體指示時,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決的說明;(五)授權委托的期限;(六)授權委托書簽署日期。第二十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既不親自出席會議,亦未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的,視為未出席相關會議。決策委員會委員連續(xù)三次不出席會議的,視為不能適當履行其職權,合伙人決議可以撤銷其委員職務。第二十一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對所議事項采取集中審議、依次表決的規(guī)則,即全部議案經所有與會委員審議完畢后,依照議案審議順序對議案進行逐項表決。第二十二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如認為必要,可以召集監(jiān)督委員會委員、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介紹情況或發(fā)表意見,但非決策委員會委員對議案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在保障委員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或網絡方式(包括電子郵件、本公司信息化辦公系統(tǒng))進行并作出決議,表決方式為簽字方式。會議主持人應對每項議案的表決結果進行統(tǒng)計并當場公布,由會議記錄人將表決結果記錄在案。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委員必須按照法律、法規(guī)、合伙企業(yè)章程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對基金承擔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報告、決議和建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合伙企業(yè)章程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第六章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第二十五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每項議案獲得規(guī)定的有效表決票數(shù)后經會議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第二十六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于擬投資項目的第一次決議未能通過,補充材料后再次提請審議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應組織對投資項目的重新研究分析和投資方案設計并重新進行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第二十七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應不遲于會議決議生效之次日,將會議決議有關情況備案,并督促和推進投資管理部門實施執(zhí)行相關決議。第二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和會議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fā)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記錄、委員會決議的書面文件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至基金清算結束后至少 5 年。 第二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記錄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會議人員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會議的應特別注明;(三)會議議程;(四)委員發(fā)言要點;(五)每一決議事項或議案的表決方式和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shù)的表決結果;(六)其他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說明和記載的事項。 第三十條 委員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合伙協(xié)議》致使基金資產遭受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委員負相關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委員可以免除責任。第三十一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實施的過程中,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員應就決議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有違反決議的事項時,可以要求和督促有關人員予以糾正。有關人員若不采納意見,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員應將有關情況向合伙人大會作出匯報,由合伙人大會決議處理。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 《合伙協(xié)議》和《合伙企業(yè)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合伙企業(yè)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 《合伙企業(yè)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及時修訂。 第三十三條 本議事規(guī)則由普通合伙人負責修訂和解釋。— END —-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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