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角色商品化法律保護演示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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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角色商品化法律保護 一、目前我國保護現狀 二、現有法律的缺陷 三、角色商品化法律保護模式構建,角色形象商品化權益與爭議解決,,.,一、商標法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施行前(即2017年3月1日前): 主要利用《商標法(2013修正)》第九條,第三十二條中在先權利保護,目前我國保護現狀,,.,(一)名人姓名作為“在先權利” “易建聯”商標撤銷案,“姚明一代”案 (二)作品名稱、虛擬角色名稱能否作為“在先權利”予以保護存在爭議 1、作品名稱、虛擬角色名稱能作為“在先權利”——007邦德案 2、作品名稱、虛擬角色名稱不以“在先權利”保護——蠟筆小新案、“《黑子的籃球》”案,,.,蠟筆小新案,法院以《商標法(2001)》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認定誠益公司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已經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 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 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的情形。,.,《黑子的籃球》案 該法院并未認可該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構成所謂的“商品化權”的在先權利,而是謹慎地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其他不正當手段”的情形和《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作為保護在先作品名稱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施行后(即2017年3月1日后) 在先權利(第十八條):民事權利+合法權益 民事權利(第二十條):自然人姓名+自然人特定名稱 合法權益(第二十二條):作品名稱+角色名稱等,,不可注冊商標,,不注冊商標的使用該如何規(guī)制?,,.,二、著作權法保護,米老鼠卡通形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深圳市中院認為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生產銷售印有“米老鼠”、“米尼老鼠”圖案的服裝,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的商譽造成一定影響。,.,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第五條第(三)項: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姓名’。,擅自使用名人姓名,,消費者混淆,不正當競爭,,.,四、民法上的保護,《民法通則》、《民通意見》規(guī)定了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能有力的保護知名形象的商業(yè)價值嗎,.,總結:目前我國對于角色商品化權益的保護形式是以商標法保護為主,著作權法保護為輔,結合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兜底的交叉保護模式。但是依然有很多問題存在。,,.,現有法律的缺陷,.,一、著作權法保護的不足,(一)只保護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帶來了難以逾越的視角色形象為作品的鴻溝。 作品名稱,角色名稱,名人姓名等很難構成作品。 (二)侵權賠償數額難以計算或者難以“合理的”計算。 侵犯著作權之復制品本身的價值,遠不能與未經許可使用知名角色影響力所帶來的利潤相比,,.,二、商標法保護的不足,(一)未注冊商標不受保護 (二)商標注冊有其特定要求,并不是任何姓名、肖像、綽號或者照片都可以注冊為商標。 (三)注冊程序復雜耗時導致無法及時維權和角色價值可能貶損。 (四)注冊后必須使用,否則會被撤銷。 (五)注冊只能限定在某一或者某些商品上。 1、因角色商業(yè)化利用很廣泛,無法阻止他人在其他商品上使用。 2、如果全部注冊,成本負擔太大。,,.,三、民法保護的不足,(一)人格權保護的對象是一般人格利益,而形象涉及的是知名形象。 (二)人格權意在維護個人的人身和行為的自由、安全及精神利益,而形象權在于維護知名形象的商業(yè)價值。 (三)人格權的功能表現為防止他人對自己人身和精神利益的損害,而形象權的作用表現為禁止他人對自身形象的商業(yè)性利用。,,.,四、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不足,(一)反不正當競爭以當事人存在競爭關系為前提。 (二)反不正當競爭以侵權人存在虛假陳述為條件。,.,角色商品化法律保護模式構建,(一)引入形象權 1、借鑒美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引入“形象權”保護。 2、形象權的安置。 自然人享有形象權。禁止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商業(yè)目的,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形象、聲音或其他人格特征。 前款所謂人格特征,是指相關公眾可以從該特征辨認出該自然人身份的專屬于該自然人的具有識別性的特征。 自然人形象權的保護期限是自然人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自然人形象權可以轉讓和繼承。,,.,(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無法納入形象權保護范圍的其他知名角色商品化情形納入。,1、形象權沒有辦法保護虛擬形象。 2、形象權無法規(guī)制同名、近形等相似形象沖突。 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上增加如下規(guī)定:,“ 未經許可使用知名角色特有的人格特征,引人誤以為該商品或服務與該知名角色或該知名角色的創(chuàng)作者有關。 知名角色包括在相關公眾中具有知名度的虛構形象和真實人物。 特有的人格特征是指相關公眾可以從該特征辨認出該知名角色的專屬于該角色的具有識別性的特征。 創(chuàng)作該知名角色的自然人死亡時間已超過50年的,或者作為該知名角色的自然人死亡時間已超過50年的除外?!?.,(三)擴大《商標法》(2013)第32條中的在先權利范圍。,在《規(guī)定》第十八條中放置第二款解釋“合法權益”,“合法權益包括知名角色特有的人格特征。 知名角色包括在相關公眾中具有知名度的虛構形象和真實人物。特有的人格特征是指姓名肖像、形象、聲音或其他人格特征,相關公眾可以從該特征辨認出該知名角色。 創(chuàng)作該知名角色的自然人死亡時間已超過50年的,或者作為該知名角色的自然人死亡時間已超過50年的除外?!?.,謝謝觀看~,-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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