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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理工大學考試試題
課程:知識產權 B 卷
班級
姓名
一、簡述題(每小題
8 分,共計
24 分)
1、簡述著作權的內容。
2、簡述知識產權的范圍。
3、簡述商業(yè)秘密的構成要件。
二、論述題( 16 分)
4、論述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三、案例分析題( 5 小題, 20 分; 6 小題, 30 分,共計
60 分)
5、原告廣州沖擊波音像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體育東路羊城國際貿易
中心西塔 1101 室。
2、
被告河北紀元光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高新區(qū)海河道
29 號。
被告山東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山大北路
27 號。
被告湖南王一實業(yè)集團精彩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晚報大道
218 號。
原告沖擊波公司訴稱,原告系《神秘園》
(《 Secret Garden》)系列曲目的著作權人環(huán)球唱片
有限公司授權在中國大陸的唯一合法版權享有者,享有《神秘園》
(《 Secret Garden》)系列
曲目在中國大陸的獨家復制、出版、
發(fā)行權,該權利已經國家版權局審核登記,并獲得文化
部批準。 2006 年
3、 10 月 16 日,原告在被告精彩生活超市發(fā)現(xiàn)并購買一套音像制品,外包裝
盒面標有 “神秘園 ”、“山東文化音像出版社
”、“ISRC
CN-E26-05-377- 00/A.J6 ”字樣,該音像
制品的 SID 碼為 ifpiG420 。經查, 該侵權光碟由被告紀元光電公司接受被告山東文化音像出
版社委托復制。 原告認為上述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
濟損失,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
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被告紀元光電
公司、 山東文化音像出版社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50 萬元; 3、被告紀元光電公司、 山東文
化
4、音像出版社連帶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發(fā)生的合理費用
5000
元;4、被告紀元光電公司、
山東文化音像出版社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矚慫潤厲釤瘞睞櫪廡賴賃軔。
被告紀元光電公司辯稱:
1、原告對《神秘園》作品沒有合法授權,無權主張任何權利,原
告提交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其有《神秘園》的著作權,反而證明《神秘園》作品的合法權利人
是遼寧文化藝術音像出版社,而不是原告;
2、我公司不侵權,亦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
任何責任。 我公司是根據(jù)山東文化音像出版社的委托制作
《神秘園》光碟,不負責該光碟的
出版、 銷售,即使侵權,也應該由委托方山東文化音像出版社承擔責任。
故請
5、求人民法院依
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聞創(chuàng)溝燴鐺險愛氌譴凈禍測。
被告精彩生活超市辯稱,我公司出售的是經合法授權的《神秘園》光碟,不侵權。我公司的
供貨商是長沙振雄音像公司,
該公司得到了原告沖擊波公司的授權。
殘騖樓諍錈瀨濟溆塹籟婭騍。
被告精彩生活超市以三份證據(jù)證明其購進和經營《神秘園》音像制品的渠道是合法的。
2005 年 6 月,被告山東文化音像出版社作為委托方,被告紀元光電公司作為受托方,共同
簽訂了《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委托書》
( No.0522918 ),其主要內容為:山東文化音像出版社委
托紀元光電公司復制《神秘園》
CD 兩萬張。
釅錒
6、極額閉鎮(zhèn)檜豬訣錐顧葒。
2006 年 10 月 16 日,原告工作人員在被告精彩生活超市購得被控侵權
CD 《神秘園》,一套
三張,共計 54 首樂曲,其中包含了原告請求保護的
51
首曲目,并取得銷售發(fā)票(發(fā)票號:
143010520431)。該 CD 外包裝盒上標有 “神秘園 Secret Garden、山東文化音像出版社、 ISRC CN-E26-05-377- 00/A.J6 字”樣,其中 A 、B、C 三張光盤均刻有激光數(shù)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 (SID碼) “ifpiG420 。”經查,該 SID 碼屬于河北紀元光電有限公司。此外,原告工作人員還在北
京、衡
7、陽等地發(fā)現(xiàn)并購買了被控侵權 CD《神秘園》 。 彈貿攝爾霽斃攬磚鹵廡詒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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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 原告沖擊波公司為調查、
制止涉案三被告的侵權行為所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為
2504 元。
問題:
5( 1)原告沖擊波公司對涉案請求保護的 51 首曲目是否享有合法的錄音制品制作者權利?
5( 2)被告紀元光電公司復制被控侵權光盤是否盡到了合理、 審慎的審查義務?三被告是否侵權?
5( 3)如何確定本案賠償數(shù)額?
6、吳春榮與四川迅豪科技有限公司糾紛
原告吳春榮
8、,男,漢族, xx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住廣東省
xx 市 xx 路 xx 號。
被告四川迅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qū)花圃路
9 號。
法定代表人張學鋒,總經理。
原告訴稱,原告在音響器材上使用的商標
“ABardl ”是于 2004 年 8 月 7 日由恩平市超達音響
設備廠轉讓而得。 該廠原擁有的 “ABardl ”商標已于
1999 年 12 月 28 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
核準, 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注冊證號為
1348691 號
9、;核定使用商品為第
9 類,包括:麥克風、音箱、調音器、電聲組合件、耳塞機、
自動廣告機、傳聲器、延時混響器。
2005 年 12 月 26
日,昆明市安視博科技公司(以下簡
稱安視博公司) 因承接云南省通??h通印大酒店
(以下簡稱通海大酒店)
會議音響及會議系
統(tǒng)工程需要,向被告購買一批音響器材,該批音響器材的包裝箱上印有
“ABardl ”商標,購
買時所列的產品清單上也使用了
“ABardl ”商標。此外,被告還向安視博公司提供一本“恩平
佰特產品簡介 ”彩色宣傳畫冊。該畫冊是原告曾經使用的宣傳資料。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原
告允許,擅自在其產品上和商
10、業(yè)活動中使用原告的注冊商標
“ABardl ”,已構成侵權。據(jù)此,
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
銷毀侵權產品; 賠償原告
經濟損失 20 萬元;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謀蕎摶篋飆鐸懟類蔣薔點鉍。
被告辯稱 :1、對原告享有國家商標局頒發(fā)的第
1348691 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及雙方當事人的訴
訟主體資格沒有異議, 但認為原告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是圖形與字母組合,
而不是由字母構
成,該注冊商標的字母構成不含
“A”字; 2、被告沒有實施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有權的侵權
行為:其一、被告銷售給安視博公司話筒使用的標識是
11、
“ABaYdl”而非 “Bardl ;”其二、原告
稱被告銷售給安視博公司的話筒包裝箱上印刷有
“Bardl商”標無事實依據(jù);其三、原告稱被
告向安視博公司提供一本 “恩平佰特產品簡介
”彩色宣傳畫冊亦無事實依據(jù); 故認為被告不應
承擔 20 萬元的民事賠償責任。據(jù)此,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廈礴懇蹣駢時盡繼價
騷巹癩。
庭審中, 雙方當事人陳述一致的事實為原告享有商標權;
被告銷售了話筒給安視博公司,
雙
方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jù)材料有:
原告提交的 2004 年 8 月 7 日,國家商標局出具的 “核準商標
12、轉讓證明 ”;原告的 “身份證 ”;被告提交的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fā)的
“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
照”。對當事人陳述一致的事實和無爭議的證據(jù)材料因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及證明
力,法院予以采納。 煢楨廣鰳鯡選塊網羈淚鍍齊。
法院根據(jù)有效證據(jù)認定以下事實:
一、恩平市超達音響器材設備廠于 1999 年 12 月 28 日,經國家商標局依法核準取得了由平
行四邊形與正三角形圖形在前和字母 “BardL”在后構成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為第 1348691 號;核準使用商品為第 9 類:包括:麥克風、音箱、調音器、電聲組合件、耳塞機、
自動廣告機、傳聲器、延時混響
13、器。注冊商標有效期限自 1999 年 12 月 28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7 日止。 鵝婭盡損鵪慘歷蘢鴛賴縈詰。
二、 2004 年 8 月 7 日,國家商標局核準第 1348691 號商標轉讓,原告作為受讓人,成為該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 籟叢媽羥為贍僨蟶練淨櫧撻。
三、 2005 年 12 月 6 日,被告銷售了話筒給安視博公司。在銷售清單上注明銷售的話筒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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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ABaydl”。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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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頌圣鉉儐歲齦訝驊糴買闥。
6( 1)原告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是字母還是字母與圖形的組合?
6( 2)被告是否實施了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
6( 3)被告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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