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分享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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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 工 入 職 培 訓(xùn)勞 動 相 關(guān) 目 錄 一 、 勞 動 合 同 二 、 保 密 義 務(wù) 三 、 競 業(yè) 禁 止 四 、 安 全 防 范 一 、 勞 動 合 同法 制 保 護(hù) 弱 勢 地 位 的 變 遷 1. 勞 動 法 律 制 度 的 逐 步 完 善1995年 之 前 , 沒 有 統(tǒng) 一 的 勞 動 法1995年 1月 1日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法 施 行 勞 動 者 保 護(hù) 意 識 的 形 成2008年 1月 1日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合 同 法 施 行 勞 動 者 保 護(hù) 的 完 善和 加 深 2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弱 勢 地 位 保 護(hù)u

2、原 則 : 勞 動 合 同 法 體 現(xiàn) 了 對 用 人 單 位 的 合 規(guī) 要 求 , 體 現(xiàn) 了 對 勞動 者 的 保 護(hù) , 傾 向 弱 勢 地 位 群 體 。u 實(shí) 際 意 義 : 違 反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勞 動 合 同 內(nèi) 容 , 無 效 。p 與 公 司 簽 署 勞 動 合 同 , 勞 動 者 的 地 位 ?p 勞 動 合 同 內(nèi) 容 會 不 會 對 自 己 不 利 ? 3. 主 要 關(guān) 注 點(diǎn) 簽 訂 合 同 用 人 單 位 用 工 后 未 與 勞 動 者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的 , 給予 一 個(gè) 月 的 寬 限 期 , 超 過 一 個(gè) 月 不 滿 一 年 不 簽 合同 的

3、 , 賠 償 雙 倍 工 資 。 超 過 一 年 再 不 簽 的 , 按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確 定雙 方 的 勞 動 關(guān) 系 。 勞 動 者 在 用 人 單 位 連 續(xù) 工 作 十 年 , 且 勞 動 者 提 出或 同 意 續(xù) 訂 勞 動 合 同 的 , 必 須 訂 立 無 固 定 期 限 勞動 合 同 。 4. 主 要 關(guān) 注 點(diǎn)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 是 指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約 定 無 確 定 終止 時(shí) 間 的 勞 動 合 同 。 不 是 “ 鐵 飯 碗 ” , 如 果 出 現(xiàn)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條

4、件 或 者 雙 方 約 定 的條 件 ( 14種 情 形 ) ,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也 同 樣 能 夠 解 除 。 必 須 簽 訂 的 兩 種 情 形 : 在 單 位 連 續(xù) 工 作 滿 十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年 齡 不 足 十 年 ; 連 續(xù)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后 再 簽 第 三 次 。 目 的 : 引 導(dǎo)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簽 訂 較 長 時(shí) 間 的 勞 動 合 同 , 構(gòu)建 和 諧 穩(wěn) 定 的 勞 動 關(guān) 系 , 提 高 勞 動 者 的 素 質(zhì) , 增 強(qiáng) 勞 動 者 對企 業(yè) 的 認(rèn) 同 感 和 責(zé) 任 感 。 5. 主 要

5、 關(guān) 注 點(diǎn) 約 定 事 項(xiàng)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可 以 約 定 試 用 期 、 培 訓(xùn) 、 保 守 秘 密 、 補(bǔ) 充 保險(xiǎn) 和 福 利 待 遇 等 其 他 事 項(xiàng) 。 勞 動 合 同 期 限 三 個(gè) 月 以 上 不 滿 一 年 的 , 試 用 期 不 得 超 過 一 個(gè) 月; 勞 動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不 滿 三 年 的 , 試 用 期 不 得 超 過 二 個(gè)月 ; 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無 固 定 期 限 的 勞 動 合 同 , 試 用 期 不得 超 過 六 個(gè) 月 。 6. 主 要 關(guān) 注 點(diǎn) 用 人 單 位 可 隨 時(shí) 通 知終 止 勞 動 合

6、 同 的 情 形 在 試 用 期 間 被 證 明 不 符 合 錄 用 條 件 的 ; 嚴(yán) 重 違 反 用 人 單 位 的 規(guī) 章 制 度 ; 嚴(yán) 重 失 職 、 營 私 舞 弊 , 對 用 人 單 位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損 害 的 ; 勞 動 者 同 時(shí) 與 其 他 用 人 單 位 建 立 勞 動 關(guān) 系 , 對 完 成 本 單 位的 工 作 任 務(wù) 造 成 嚴(yán) 重 影 響 , 或 者 經(jīng) 用 人 單 位 提 出 , 拒 不 改正 的 ; 以 欺 詐 、 脅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 使 用 人 單 位 在 違 背 真實(shí) 意 思 的 情 況 下 訂 立 或 者 變 更

7、勞 動 合 同 , 致 使 勞 動 合 同 無效 的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zé) 任 的 。 7. 勞 動 爭 議 解 決 途 徑 1.與 單 位 協(xié) 商 解 決 2. 協(xié) 商 不 成 , 可 以 到 有 管 轄 權(quán) 的 仲 裁 委 申 請 勞 動 仲 裁。 3.對 仲 裁 結(jié) 果 不 服 , 可 以 到 法 院 起 訴 。 勞 動 仲 裁 是 解 決 勞 動 爭 議 的 前 置 條 件 , 只 能 先 申 請 勞動 仲 裁 , 然 后 在 對 裁 決 不 服 時(shí) 按 法 定 時(shí) 效 向 人 民 法 院提 起 訴 訟 。 未 經(jīng) 勞 動 仲 裁 的 勞 動 爭 議 案 件 , 人 民

8、法 院是 不 予 受 理 。 二 、 保 密 義 務(wù) 1 保 密 信 息 內(nèi) 部 商 業(yè) 信 息 : 客 戶 信 息 、 人 事 信 息 、 戰(zhàn) 略 計(jì) 劃 信 息 、 營 銷 計(jì) 劃 、 推廣 及 銷 售 計(jì) 劃 、 銷 售 渠 道 、 采 購 資 料 、 進(jìn) 貨 渠 道 、 財(cái) 務(wù) 資 料 等 等 內(nèi) 部 技 術(shù) 信 息 : 工 藝 、 生 產(chǎn) 體 系 、 產(chǎn) 品 開 發(fā) 信 息 等 等 ; 業(yè) 務(wù) 及 技 術(shù) 秘訣 研 究 開 發(fā) 記 錄 、 技 術(shù) 報(bào) 告 、 檢 測 報(bào) 告 、 實(shí) 驗(yàn) 數(shù) 據(jù) 、 計(jì) 算 機(jī) 程 序 、 源 代碼 等 等 。 2 基 本 要 求 嚴(yán) 格 遵 守 公

9、司 規(guī) 定 的 任 何 成 文 或 不 成 文 的 保 密 規(guī) 章 、 制 度 , 履 行 與 其工 作 崗 位 相 應(yīng) 的 保 密 職 責(zé) , 不 泄 露 公 司 的 保 密 信 息 。 如 果 公 司 承 諾 不 泄 露 屬 于 他 人 的 保 密 信 息 , 員 工 也 不 得 泄 露 該 保 密 信息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將 公 司 的 商 業(yè) 秘 密 泄 露 給 公 司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 不 得 利 用 公 司 或 者 雖 屬 于 他 人 但 公 司 承 諾 有 保 密 義 務(wù) 的 保 密 信 息 為 自己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牟 利 。 妥 善 保

10、 管 公 司 或 者 雖 屬 于 他 人 但 公 司 承 諾 有 保 密 義 務(wù) 的 保 密 信 息 。 3 實(shí) 際 行 動 不 接 觸 : 不 在 自 己 職 責(zé) 范 圍 內(nèi) 的 , 不 去 打 聽 接 觸 保 密 信 息 。 不 保 存 : 不 私 自 抄 錄 、 復(fù) 制 、 電 郵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攜 帶 出 公 司 范 圍 或 者 提 供 給他 人 閱 讀 、 復(fù) 制 、 傳 遞 。 不 傳 遞 : 不 將 公 司 或 者 雖 屬 于 他 人 但 公 司 承 諾 有 保 密 義 務(wù) 的 保 密 信 息 以 口 頭 、 書面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11、 傳 遞 給 公 司 的 競 爭 對 手 。 不 發(fā) 布 : 未 經(jīng) 公 司 授 權(quán) , 以 公 司 的 名 義 或 以 公 司 員 工 身 份 對 外 發(fā) 布 、 提 供 公 司 或者 雖 屬 于 他 人 但 公 司 承 諾 有 保 密 義 務(wù) 的 保 密 信 息 。 不 濫 用 : 在 離 開 公 司 后 , 以 在 公 司 獲 得 的 保 密 信 息 為 其 他 企 業(yè) 或 個(gè) 人 服 務(wù) 或 牟 利。 4 違 反 保 密 義 務(wù) 承 擔(dān) 的 責(zé) 任 民 事 責(zé) 任 經(jīng) 濟(jì) 賠 償 行 政 責(zé) 任 行 政 罰 款 刑 事 責(zé) 任 拘 役 、 有 期 徒 刑 、 罰 金 5 刑 事 責(zé) 任

12、 的 理 解 第 二 百 一 十 九 條 有 下 列 侵 犯 商 業(yè) 秘 密 行 為 之 一 , 給 商 業(yè) 秘 密 的 權(quán) 利 人 造 成 重 大 損失 的 ,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處 或 者 單 處 罰 金 ; 造 成 特 別 嚴(yán) 重 后 果 的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處 罰 金 : ( 一 ) 以 盜 竊 、 利 誘 、 脅 迫 或 者 其 他 不 正 當(dāng) 手 段 獲 取 權(quán) 利 人 的 商 業(yè) 秘 密 的 ; ( 二 ) 披 露 、 使 用 或 者 允 許 他 人 使 用 以 前 項(xiàng) 手 段 獲 取 的 權(quán)

13、 利 人 的 商 業(yè) 秘 密 ; ( 三 ) 違 反 約 定 或 者 違 反 權(quán) 利 人 有 關(guān) 保 守 商 業(yè) 秘 密 的 要 求 , 披 露 、 使 用 或 者 允 許 他 人 使 用 其 所 掌 握 的 商 業(yè) 秘 密 的 。 明 知 或 者 應(yīng) 知 前 款 所 列 行 為 , 獲 取 、 使 用 或 者 披 露 他人 的 商 業(yè) 秘 密 的 , 以 侵 犯 商 業(yè) 秘 密 論 。 6.案 例p 李 磊 ( 化 名 ) 應(yīng) 聘 到 英 博 公 司 ,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及 保 密 協(xié) 議 。 該 協(xié)議 約 定 , 無 論 何 種 原 因 致 使 協(xié) 議 終 止 , 李 磊 應(yīng) 立

14、即 向 公 司 移 交 所 掌握 的 商 業(yè) 秘 密 材 料 并 辦 理 有 關(guān) 手 續(xù) , 聘 用 期 終 止 后 , 李 磊 仍 負(fù) 有 保守 自 己 在 公 司 任 職 期 間 所 了 解 到 的 商 業(yè) 秘 密 的 義 務(wù) , 直 到 這 些 信 息由 專 有 領(lǐng) 域 進(jìn) 入 公 有 領(lǐng) 域 。 協(xié) 議 還 約 定 , 李 磊 在 聘 用 期 終 止 后 的 3年內(nèi) , 不 得 在 同 行 單 位 任 職 , 李 磊 若 違 約 , 要 向 公 司 支 付 近 3年 平 均 工資 的 5至 10倍 , 而 公 司 平 常 每 月 要 支 付 李 磊 1000元 的 保 密 費(fèi) 。 判

15、決p 英 博 公 司 稱 , 李 磊 單 方 面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 不 久 , 公 司 就 發(fā) 現(xiàn)他 在 北 京 四 方 繼 保 自 動 化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四 方 公 司 ) 工作 。 該 公 司 認(rèn) 為 , 四 方 公 司 是 其 公 司 的 競 爭 者 , 李 磊 去 那 里工 作 違 反 了 他 們 之 間 的 保 密 協(xié) 議 , 遂 起 訴 李 磊 。p 鄭 州 市 高 新 區(qū) 人 民 法 院 對 此 案 進(jìn) 行 了 一 審 。 由 于 李 磊 近 3年的 年 平 均 工 資 為 25600元 , 法 院 判 決 李 磊 支 付 英 博 公 司 違 約金

16、 12.8萬 元 。 三 、 競 業(yè) 禁 止 1 定 義 為 避 免 用 人 單 位 的 商 業(yè) 秘 密 被 侵 犯 , 員 工依 法 定 或 約 定 , 在 勞 動 關(guān) 系 存 續(xù) 期 間 或 勞動 關(guān) 系 結(jié) 束 后 的 一 定 時(shí) 期 內(nèi) ( 一 般 為 2年 ), 不 得 到 生 產(chǎn) 同 類 產(chǎn) 品 或 經(jīng) 營 同 類 業(yè) 務(wù) 且具 有 競 爭 關(guān) 系 的 其 他 用 人 單 位 兼 職 或 任 職, 也 不 得 自 己 生 產(chǎn) 與 原 單 位 有 競 爭 關(guān) 系 的同 類 產(chǎn) 品 或 經(jīng) 營 同 類 業(yè) 務(wù) 。 有 限 公 司 和 股 份 公 司 的 董 事 、 經(jīng) 理 、 監(jiān) 事;

17、 二 是 國 有 投 資 公 司 的 董 事 長 、 副 董 事 長、 董 事 、 經(jīng) 理 ; 中 外 合 資 經(jīng) 營 企 業(yè) 的 總 經(jīng)理 、 副 總 經(jīng) 理 ; 合 伙 企 業(yè) 的 合 伙 人 ; 個(gè) 人獨(dú) 資 企 業(yè) 委 托 或 者 聘 任 的 合 伙 人 。 2 法 律 規(guī) 定競 業(yè) 限 制 的 人 員 限 于 用 人 單 位 的 高 級管 理 人 員 、 高 級 技 術(shù) 人 員 和 其 他 負(fù) 有保 密 義 務(wù) 的 人 員 。 競 業(yè) 限 制 的 范 圍 、地 域 、 期 限 由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約 定, 競 業(yè) 限 制 的 約 定 不 得 違 反 法 律 、 法規(guī)

18、的 規(guī)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后 , 前 款 規(guī)定 的 人 員 到 與 本 單 位 生 產(chǎn) 或 者 經(jīng) 營 同類 產(chǎn) 品 、 從 事 同 類 業(yè) 務(wù) 的 有 競 爭 關(guān) 系的 其 他 用 人 單 位 , 或 者 自 己 開 業(yè) 生 產(chǎn)或 者 經(jīng) 營 同 類 產(chǎn) 品 、 從 事 同 類 業(yè) 務(wù) 的競 業(yè) 限 制 期 限 , 不 得 超 過 二 年 。 3 競 業(yè) 禁 止 處 理 原 則 適 用 范 圍 :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 高 級 技 術(shù) 人 員 和 其 它 負(fù) 有 保 密 義 務(wù) 的 人 。 適 用 條 件 : 在 勞 動 合 同 或 保 密 協(xié) 議 約

19、定 適 用 期 限 : 不 超 過 兩 年 適 用 成 本 : 支 付 年 補(bǔ) 償 金 并 不 低 于 離 職 前 年 工 資 收 入 1/3注 意 幾 種 情 形 :( 1) 企 業(yè) 無 正 當(dāng) 理 由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 競 業(yè) 限 制 失 效 。 ( 2) 約 定 競 業(yè) 限 制 但 未 約 定 補(bǔ) 償 金 , 或 者 約 定 補(bǔ) 償 金 但 未 按 約 定 支 付 競 業(yè) 限 制 條 款不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 4 案 例u 肖 某 進(jìn) 入 上 海 一 家 生 產(chǎn) 電 控 設(shè) 備 的 公 司 從 事 銷 售 工 作 。 肖 某 跟 公 司 簽訂 了 為 期 年 的 合 同

20、 , 肖 某 承 諾 若 日 后 離 開 公 司 , 在 2年 內(nèi) 不 從 事 與 原公 司 同 類 或 相 關(guān) 行 業(yè) 的 工 作 , 否 則 將 支 付 違 約 金 萬 元 。 而 公 司 則 承諾 , 對 于 遵 守 競 業(yè) 禁 止 約 定 的 勞 動 者 , 公 司 會 在 合 同 期 滿 后 給 予 一 次性 補(bǔ) 助 。 肖 某 向 公 司 提 出 離 職 申 請 。 公 司 同 意 辭 職 并 提 出 , 肖 某 須 遵守 約 定 不 在 同 行 業(yè) 工 作 。 不 久 , 肖 某 投 身 于 另 一 家 上 海 公 司 繼 續(xù) 從 事電 控 設(shè) 備 銷 售 業(yè) 務(wù) , 該 公 司

21、 與 肖 某 原 供 職 的 公 司 是 競 爭 對 手 。 原 公 司 向 勞 動 仲 裁 部 門 提 起 仲 裁 , 要 求 肖 某 賠 償 損 失 , 并 最 終 訴 至 徐 匯 法 院。 5 判 決u 徐 匯 法 院 審 理 后 認(rèn) 為 , 職 員 肖 某 違 反 合 同 約 定 “ 跳 槽 ” , 從事 與 原 公 司 競 爭 的 業(yè) 務(wù) , 并 泄 露 原 公 司 商 業(yè) 秘 密 , 給 原 公 司造 成 經(jīng) 濟(jì) 損 失 , 依 法 應(yīng) 承 擔(dān) 法 律 責(zé) 任 。 根 據(jù) 勞 動 法 及 上 海 市 勞 動 合 同 條 例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肖 某 的 賠 償 范 圍 包 括

22、 因到 同 類 或 相 關(guān) 行 業(yè) 工 作 的 違 約 金 萬 元 及 因 泄 露 商 業(yè) 秘 密 造成 經(jīng) 濟(jì) 損 失 的 2萬 元 , 合 計(jì) 7萬 元 。 據(jù) 此 , 徐 匯 法 院 判 決 被 告職 員 肖 某 賠 償 原 告 公 司 損 失 合 計(jì) 人 民 幣 7萬 元 。 四 、 安 全 1. 屬 于 工 傷 的 情 形職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應(yīng) 當(dāng) 認(rèn) 定 為 工 傷 : (一 )在 工 作 時(shí) 間 和 工 作 場 所 內(nèi) , 因 工 作 原 因受 到 事 故 傷 害 的 ; (二 )工 作 時(shí) 間 前 后 在 工 作 場 所 內(nèi) , 從 事 與 工作 有 關(guān)

23、 的 預(yù) 備 性 或 者 收 尾 性 工 作 受 到 事 故 傷害 的 ; (三 )在 工 作 時(shí) 間 和 工 作 場 所 內(nèi) , 因 履 行 工 作職 責(zé) 受 到 暴 力 等 意 外 傷 害 的 ; (四 )患 職 業(yè) 病 的 ; (五 )因 工 外 出 期 間 ,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傷 害或 者 發(fā)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 (六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 受 到 機(jī) 動 車 事 故 傷 害 的 ; 2. 幾 點(diǎn) 注 意 用 人 單 位 安 排 或 組 織 職 工 參 加 文 體 活 動 ,應(yīng) 作 為 工 作 原 因 。 用 人 單 位 組 織 職 工 觀 光、

24、 旅 游 、 休 假 等 活 動 , 不 能 作 為 工 作 原 因。 職 工 利 用 工 作 之 名 吃 喝 玩 樂 或 者 從 事 涉 及領(lǐng) 導(dǎo) 或 個(gè) 人 私 利 的 活 動 , 不 能 作 為 工 作 原因 。 “ 上 下 班 途 中 ” 應(yīng) 是 在 合 理 時(shí) 間 , 內(nèi) 經(jīng) 過合 理 路 線 。 “ 醉 酒 ” , 須 提 供 醫(yī) 學(xué) 證 據(jù) 表 明 職 工 醉 酒, 或 者 有 證 據(jù) 表 明 職 工 在 工 作 中 有 嚴(yán) 重 的行 為 失 控 表 現(xiàn) , 并 導(dǎo) 致 事 故 發(fā) 生 。 3. 不 認(rèn) 定 為 工 傷 第 十 六 條 職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認(rèn)定 為 工 傷 或 者 視 同 工 傷 : (一 )因 犯 罪 或 者 違 反 治 安 管 理 傷 亡 的 ; (二 )醉 酒 導(dǎo) 致 傷 亡 的 ; (三 )自 殘 或 者 自 殺 的 。 建 議 1.珍 愛 生 命 2.持 續(xù) 學(xué) 習(xí) 3.Lost=Loss 謝 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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