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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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三 章 稅 收 籌 劃 的 基 本 方 法 第 一 節(jié) 利 用 稅 收 優(yōu) 惠 政 策 第 二 節(jié) 降 低 稅 收 負 擔 第 三 節(jié) 納 稅 期 的 遞 延 第 四 節(jié) 選 擇 合 理 的 企 業(yè) 組 織 形 式 第 一 節(jié) 利 用 稅 收 優(yōu) 惠 政 策 一 、 稅 收 優(yōu) 惠 與 稅 收 利 益稅 收 優(yōu) 惠 -政 府 對 納 稅 人 的 鼓 勵稅 收 利 益 取 得 -通 過 政 府 提 供 稅 收 優(yōu) 惠 政 策 取 得 -通 過 納 稅 人 對 稅 收 方 案 的 選 擇 取 得 二 、 稅 收 優(yōu) 惠 籌 劃 技 術( 一 ) 免 稅 技 術 1.免 稅 技 術 的 概 念
2、 免 稅 技 術 是 指 在 合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 使納 稅 人 成 為 免 稅 人 , 或 使 納 稅 人 從 事 免 稅 活 動 ,或 使 征 稅 對 象 成 為 免 稅 對 象 而 免 納 稅 收 的 稅 收籌 劃 方 式 。 從 世 界 范 圍 內(nèi) 看 , 免 稅 技 術 一 般 可 以 分 為兩 種 : 一 種 是 屬 于 稅 收 照 顧 性 質 的 免 稅 , 另 一種 是 屬 于 稅 收 獎 勵 性 質 的 免 稅 . 由 于 照 顧 性 免 稅 往 往 是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才 能取 得 的 優(yōu) 惠 措 施 , 其 條 件 比 較 苛 刻 , 稅 收 籌
3、 劃一 般 不 能 利 用 這 種 免 稅 達 到 減 輕 稅 負 的 目 的 。( 自 然 災 害 ) 獎 勵 性 免 稅 對 納 稅 人 來 說 是 經(jīng) 濟 利 益 的 取得 , 是 納 稅 人 籌 劃 時 應 該 重 點 考 慮 的 對 象 。( 高 新 技 術 ) 2.免 稅 技 術 的 特 點 ( 1) 絕 對 節(jié) 稅 -免 稅 技 術 運 用 的 是 絕 對 節(jié)稅 原 理 , 直 接 免 除 納 稅 人 的 稅 負 , 屬 于 絕 對 節(jié)稅 型 稅 收 籌 劃 的 范 疇 。 ( 2) 技 術 簡 單 -免 稅 技 術 不 需 要 財 務 管 理 、數(shù) 理 、 統(tǒng) 計 等 方 面
4、的 知 識 , 無 需 甚 至 不 用 通 過復 雜 的 計 算 、 比 較 , 就 能 知 道 是 否 可 以 減 輕 稅負 。 2.免 稅 技 術 的 特 點 ( 3) 適 用 范 圍 狹 窄 -不 能 廣 泛 運 用 該 技 術手 段 , 它 只 針 對 特 定 行 業(yè) 、 特 定 地 區(qū) 、 特 定 項目 和 特 定 情 況 。 并 不 是 每 個 納 稅 人 都 符 合 享 受優(yōu) 惠 政 策 的 條 件 , 因 此 該 技 術 不 能 廣 泛 應 用 。 ( 4) 具 有 一 定 風 險 -在 能 夠 運 用 免 稅 技 術的 企 業(yè) 投 資 、 經(jīng) 營 活 動 中 或 個 人 活
5、動 中 , 往 往有 一 些 被 認 為 是 投 資 收 益 率 低 或 風 險 高 的 地 區(qū) 、行 業(yè) 、 項 目 和 行 為 。 例 如 , 高 新 技 術 企 業(yè) 可 以獲 得 免 稅 待 遇 , 還 可 以 獲 得 超 額 利 潤 , 但 是 風險 極 高 , 如 果 企 業(yè) 投 資 失 敗 , 免 稅 優(yōu) 惠 也 是 沒有 意 義 的 。 3.免 稅 技 術 的 方 法 ( 1) 要 盡 量 爭 取 更 多 的 免 稅 待 遇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 盡 量 爭 取 免 稅待 遇 , 爭 取 盡 可 能 多 的 項 目 獲 得 免 稅 待 遇 。 與繳 納
6、稅 款 相 比 , 免 征 稅 款 就 是 節(jié) 稅 , 免 征 的 稅款 越 多 , 減 輕 的 稅 負 就 越 多 。 ( 2) 要 盡 量 使 免 稅 期 最 長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 盡 量 延 長 所 享受 的 免 稅 時 間 。 許 多 免 稅 政 策 都 有 期 限 規(guī) 定 ,免 稅 期 越 長 , 節(jié) 約 的 稅 款 越 多 優(yōu) 惠 政 策 的 變 化 原 政 策 : 新 辦 的 服 務 型 企 業(yè) 、 商 貿(mào) 企 業(yè) 中 當 年 新 招用 下 崗 失 業(yè) 人 員 達 到 職 工 用 工 總 數(shù) 30%以 上 ( 含 30%) ,并 與 其 簽 訂 3年
7、 以 上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的 , 經(jīng) 勞 動 保 障 部 門認 定 , 稅 務 機 關 審 核 , 3年 內(nèi) 免 征 營 業(yè) 稅 、 城 市 維 護 建設 稅 、 教 育 費 附 加 和 企 業(yè) 所 得 稅 。 再 就 業(yè) 稅 收 優(yōu) 惠 政 策 “ 執(zhí) 行 效 果 與 制 訂 政 策 的 初 衷存 在 一 定 的 偏 差 ” 。 偏 差 的 主 要 表 現(xiàn) 是 , 此 項 政 策 不 僅使 企 業(yè) 得 到 的 優(yōu) 惠 與 企 業(yè) 的 獲 利 水 平 直 接 掛 鉤 , 且 給 了部 分 企 業(yè) 鉆 政 策 空 子 的 空 間 。 “ 審 計 發(fā) 現(xiàn) , 同 樣 承 擔 了安 置 失
8、業(yè) 人 員 的 企 業(yè) , 由 于 獲 利 水 平 的 差 異 , 得 到 的 補償 可 能 相 差 懸 殊 , ” 謝 力 群 稱 , 一 個 極 端 的 例 子 是 杭 州元 泰 典 當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僅 安 置 一 名 失 業(yè) 人 員 , 卻 享 受了 減 免 稅 收 614.01萬 元 的 優(yōu) 惠 。 案 例 : 杭 州 創(chuàng) 意 精 密 技 術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是 位 于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余杭 區(qū) 的 一 家 服 務 型 企 業(yè) , 主 要 從 事 計 量 儀 表 技 術 的 咨 詢 、 服務 。 這 家 公 司 2004年 4月 成 立 時 , 共 有
9、員 工 9名 , 其 中 下 崗 失業(yè) 人 員 4名 , 占 公 司 員 工 總 數(shù) 的 44.4 。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guī) 定 ,這 種 新 成 立 的 服 務 型 企 業(yè) , 3年 內(nèi) 免 征 企 業(yè) 應 繳 納 的 營 業(yè) 稅 、城 市 維 護 建 設 稅 、 教 育 費 附 加 和 企 業(yè) 所 得 稅 。 于 是 就 出 現(xiàn) 這 么 一 種 怪 現(xiàn) 象 : 僅 2004年 5月 到 12月 , 當 地稅 務 機 關 就 按 政 策 規(guī) 定 為 這 家 企 業(yè) 減 免 營 業(yè) 稅 、 城 市 維 護 建設 稅 、 教 育 費 附 加 和 企 業(yè) 所 得 稅 476.91萬 元 ;
10、而 同 期 這 家 企業(yè) 支 付 給 被 安 置 的 4名 下 崗 失 業(yè) 人 員 的 工 資 、 獎 金 、 住 房 公 積金 、 養(yǎng) 老 金 等 全 部 支 出 僅 為 5.47萬 元 。 免 繳 的 國 家 稅 金 是 企業(yè) 付 給 這 4名 下 崗 失 業(yè) 人 員 報 酬 的 87倍 ! 優(yōu) 惠 政 策 的 變 化 新 政 策 : 財 稅 2005186號 對 商 貿(mào) 企 業(yè) 、 服 務 型 企 業(yè) (除 廣 告 業(yè) 、 房 屋 中 介 、典 當 、 桑 拿 、 按 摩 、 氧 吧 外 )、 勞 動 就 業(yè) 服 務 企 業(yè) 中 的加 工 型 企 業(yè) 和 街 道 社 區(qū) 具 有 加 工
11、性 質 的 小 型 企 業(yè) 實 體 ,在 新 增 加 的 崗 位 中 , 當 年 新 招 用 持 再 就 業(yè) 優(yōu) 惠 證 人員 , 與 其 簽 訂 1年 以 上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并 依 法 繳 納 社 會 保險 費 的 , 按 實 際 招 用 人 數(shù) 予 以 定 額 依 次 扣 減 營 業(yè) 稅 、 城市 維 護 建 設 稅 、 教 育 費 附 加 和 企 業(yè) 所 得 稅 優(yōu) 惠 。 定 額 標準 為 每 人 每 年 4000元 , 可 上 下 浮 動 20 , 由 各 省 、 自 治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據(jù) 本 地 區(qū) 實 際 情 況 在 此 幅 度 內(nèi) 確定 具 體
12、 定 額 標 準 , 并 報 財 政 部 和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備 案 。 ( 二 ) 減 稅 技 術1、 減 稅 技 術 概 念 減 稅 技 術 是 指 在 合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 納稅 人 減 少 應 納 稅 額 而 直 接 節(jié) 稅 的 籌 劃 技 術 。 減征 的 稅 款 越 多 , 減 輕 的 稅 負 就 越 多 。 減 稅 是 國家 對 特 定 的 行 業(yè) 、 地 區(qū) 、 企 業(yè) 、 情 況 給 與 減 征部 分 稅 收 的 照 顧 措 施 。 與 免 稅 一 樣 , 減 稅 也 分為 照 顧 性 減 稅 和 鼓 勵 性 減 稅 。 。 同 免 稅 一 樣 ,稅
13、 收 籌 劃 時 主 要 是 利 用 國 家 獎 勵 性 減 稅 。 3.減 稅 技 術 的 特 點 ( 1) 絕 對 節(jié) 稅 ( 2) 技 術 簡 便 ( 3) 適 用 范 圍 較 小 ( 4) 具 有 一 定 風 險 3.減 稅 技 術 的 要 點( 1) 盡 量 爭 取 減 稅 待 遇 并 使 減 稅 最 大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 應 當 盡 量爭 取 減 稅 待 遇 , 爭 取 盡 可 能 多 的 項 目 獲 得減 稅 待 遇 。 與 繳 納 稅 款 相 比 , 減 征 稅 款 就是 節(jié) 稅 , 減 征 的 稅 款 越 多 , 節(jié) 約 的 稅 款 也就 越 多
14、 。( 2) 盡 量 使 減 稅 期 最 長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 盡 量 使 減稅 期 延 長 。 減 稅 期 越 長 , 節(jié) 稅 效 果 越 好 。 ( 三 ) 稅 率 差 異 技 術1、 稅 率 差 異 概 念 稅 率 差 異 是 指 對 不 同 征 稅 對 象 適 用 的 稅 率不 同 , 或 者 相 同 的 征 稅 對 象 在 不 同 的 稅 目 下 適用 的 稅 率 不 同 。 例 如 , 一 般 地 區(qū) 的 企 業(yè) 所 得 稅稅 率 為 33%, 高 新 技 術 產(chǎn) 業(yè) 開 發(fā) 區(qū) 內(nèi) 的 高 新 技 術企 業(yè) 的 所 得 稅 稅 率 為 15%; 增
15、值 稅 的 稅 率 有 基 本稅 率 17%和 低 稅 率 13%兩 種 。 稅 率 差 異 是 普 遍 存 在 的 客 觀 情 況 。 一 國 的稅 率 差 異 , 往 往 是 因 為 在 稅 收 立 法 中 , 需 要 鼓勵 某 種 行 業(yè) 、 某 種 地 區(qū) 的 發(fā) 展 , 或 者 需 要 照 顧不 同 納 稅 人 的 負 擔 能 力 。 2、 稅 率 差 異 技 術 概 念 稅 率 差 異 技 術 是 指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下 , 利 用 稅 率 的 差 異 而 直 接 節(jié) 約 稅 款 的 稅 收 籌劃 技 術 。 與 按 照 高 稅 率 交 納 稅 款 相 比 ,
16、 按 照 低稅 率 少 繳 納 稅 款 就 是 節(jié) 稅 。 實 行 比 例 稅 率 的 稅種 通 常 有 多 種 比 例 稅 率 , 可 以 通 過 尋 找 最 佳 稅負 點 來 籌 劃 。 實 行 累 進 稅 率 的 稅 種 , 利 用 稅 率籌 劃 的 方 法 主 要 是 防 止 適 用 稅 率 的 急 劇 爬 升 。 3、 稅 率 差 異 技 術 特 點 ( 1) 絕 對 節(jié) 稅 稅 率 差 異 技 術 手 段 運 用 的 是 絕 對 節(jié) 稅 原 理 ,可 以 直 接 減 少 納 稅 人 的 應 納 稅 款 , 屬 于 絕 對 節(jié)稅 型 稅 收 籌 劃 技 術 。 ( 2) 操 作 較
17、為 復 雜 采 用 稅 率 差 異 技 術 進 行 籌 劃 , 不 僅 要 受 不同 稅 率 差 異 的 影 響 , 有 時 還 受 不 同 的 計 稅 基 數(shù)差 異 的 影 響 。 計 稅 基 數(shù) 的 計 算 很 復 雜 , 計 算 出結 果 后 還 要 進 行 比 較 , 才 能 大 致 知 道 可 以 節(jié) 約多 少 稅 款 , 實 務 中 操 作 較 為 復 雜 。 ( 3) 適 用 范 圍 廣 泛 稅 率 差 異 是 普 遍 存 在 的 客 觀 情 況 , 幾 乎 每個 納 稅 人 都 有 一 定 的 選 擇 范 圍 。 所 以 , 稅 率 差異 技 術 是 一 種 能 夠 普 遍 運
18、 用 的 、 適 用 范 圍 廣 泛的 稅 收 籌 劃 技 術 。 ( 4) 具 有 相 對 確 定 性 稅 率 差 異 是 客 觀 存 在 的 , 并 且 在 一 定 時 期內(nèi) 是 相 對 穩(wěn) 定 的 , 涉 稅 風 險 較 小 , 因 此 稅 率 差異 技 術 具 有 相 對 確 定 性 。 4.稅 率 差 異 技 術 的 要 點( 1) 盡 量 尋 求 最 低 稅 率 與 高 稅 率 相 比 , 按 照 低 稅 率 交 納 稅 款可 以 減 輕 稅 負 , 最 低 稅 率 可 以 使 納 稅 人 獲得 最 大 程 度 的 減 負 。 因 此 , 在 不 違 法 和 合理 的 情 況 下
19、, 應 盡 量 適 用 最 低 稅 率 , 達 到節(jié) 稅 最 大 的 目 的 。( 2) 盡 量 尋 求 稅 率 差 異 的 穩(wěn) 定 性 和 長 期 性 某 公 司 2005年 12月 經(jīng) 過 計 算 , 全 年 應 納 稅 所 得 額為 10.03萬 元 , 如 果 該 納 稅 人 不 進 行 稅 收 籌 劃 , 應 納 所得 稅 為 : 應 納 企 業(yè) 所 得 稅 =100300*33%=33099( 元 ) 如 果 該 納 稅 人 利 用 稅 率 差 異 技 術 進 行 籌 劃 , 支 付稅 務 咨 詢 機 構 費 用 3 0 0 元 , 則 全 年 應 納 稅 額=100000*27%
20、=27000( 元 ) 這 樣 , 通 過 稅 收 籌 劃 , 納 稅 人 支 付 費 用 300元 , 獲得 節(jié) 稅 收 益 6099元 , 納 稅 人 經(jīng) 濟 利 益 增 加 了 5799元 。 ( 四 ) 扣 除 技 術1、 扣 除 的 概 念 扣 除 是 指 從 應 稅 收 入 中 減 去 各 種 準 予 扣 除項 目 的 金 額 以 求 出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 法 定 的 準 予扣 除 項 目 是 稅 收 制 度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許 多 稅種 對 扣 除 項 目 、 扣 除 范 圍 和 標 準 作 出 了 明 確 規(guī)定 。 例 如 ,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21、例 規(guī) 定 , 應 納 稅額 為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扣 除 進 項 稅 額 后 的 余 額 。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暫 行 條 例 規(guī) 定 , 企 業(yè) 的 應 納 稅額 為 納 稅 人 每 一 納 稅 年 度 的 收 入 總 額 減 去 扣 除項 目 后 的 余 額 。 2、 扣 除 技 術 的 概 念 扣 除 技 術 是 指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使 扣 除 金 額 增 加 而 直 接 節(jié) 稅 , 或 者 調(diào) 整 各 個 計稅 期 的 扣 除 額 而 相 對 節(jié) 稅 的 稅 收 籌 劃 技 術 。 稅收 中 的 扣 除 既 包 括 從 計 稅 金 額 中 減 去
22、 一 部 分 得出 應 稅 金 額 , 還 包 括 從 應 稅 金 額 中 減 去 一 部 分( 抵 免 ) 。 由 此 , 扣 除 技 術 分 為 狹 義 和 廣 義 兩種 。 狹 義 的 扣 除 技 術 是 指 從 計 稅 金 額 中 減 去 一部 分 以 求 出 應 納 稅 額 , 這 里 講 的 是 狹 義 的 扣 除技 術 。 3、 扣 除 技 術 的 特 點 絕 對 節(jié) 稅 和 相 對 節(jié) 稅 扣 除 技 術 可 以 使 計 稅 基 數(shù) 絕 對 額 減 少 , 進而 使 應 納 稅 額 減 少 而 絕 對 節(jié) 稅 , 也 可 以 通 過 不違 法 和 合 理 地 分 配 各 個 計
23、 稅 期 間 的 費 用 , 起 到延 期 納 稅 的 作 用 , 從 而 相 對 節(jié) 稅 。 操 作 較 為 復 雜 各 國 稅 法 中 的 扣 除 規(guī) 定 最 為 復 雜 , 變 化 也最 多 , 另 外 , 要 節(jié) 減 更 多 的 稅 款 就 要 精 通 有 關的 稅 收 知 識 , 計 算 出 結 果 并 進 行 比 較 , 所 以 扣除 技 術 較 為 復 雜 。 適 用 范 圍 較 大 稅 收 法 律 準 予 扣 除 的 項 目 、 范 圍 和 標 準 基 本上 對 所 有 納 稅 人 都 適 用 , 幾 乎 所 有 的 納 稅 人 都 可以 采 用 扣 除 技 術 節(jié) 稅 。 因
24、 此 , 扣 除 技 術 是 一 種 能夠 普 遍 運 用 、 適 用 范 圍 較 大 的 稅 收 籌 劃 技 術 。 具 有 相 對 穩(wěn) 定 性 稅 收 法 律 中 的 扣 除 規(guī) 定 是 相 對 穩(wěn) 定 的 , 涉 稅風 險 較 小 , 因 才 采 用 扣 除 技 術 進 行 稅 收 籌 劃 具 有相 對 的 穩(wěn) 定 性 。 4、 扣 除 技 術 的 要 點 扣 除 金 額 最 大 化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 盡 量 使 扣 除 金額 最 大 化 。 在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的 情 況 下 , 扣 除 的金 額 越 大 , 計 稅 基 數(shù) 就 越 小 , 應 納
25、 稅 額 越 小 。 扣 除 項 目 最 多 化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盡 量 使 更 多 的項 目 得 到 扣 除 。 在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的 情 況 下 , 扣除 的 項 目 越 多 , 應 納 稅 額 越 小 , 納 稅 人 的 稅 負越 輕 。 扣 除 最 早 化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 應 盡 量 使 允 許扣 除 的 項 目 最 早 的 扣 除 。 在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的 情況 下 , 扣 除 越 早 , 早 期 繳 納 的 稅 款 越 少 , 可 以獲 得 稅 款 的 時 間 價 值 。 較 早 扣 除 可 以 使
26、早 期 的現(xiàn) 金 凈 流 量 越 大 , 流 動 資 金 越 多 , 相 對 節(jié) 稅 越多 。 案 例 : 天 晟 公 司 為 了 改 善 工 作 環(huán) 境 和 提 升 企 業(yè) 形 象 , 于2004年 11月 12月 斥 資 560萬 元 , 對 原 值 為 2000萬 元 的 辦公 樓 ( 折 舊 年 限 20年 , 已 使 用 6年 ) 進 行 了 裝 修 , 相 關費 用 已 經(jīng) 全 額 計 入 了 當 期 損 益 。 從 稅 收 角 度 分 析 , 公 司支 付 的 裝 修 費 用 占 到 了 房 屋 原 值 的 28%( 560 2000 100%) , 按 稅 法 規(guī) 定 , 不
27、能 直 接 進 入 本期 費 用 予 以 稅 前 扣 除 , 應 該 作 為 資 本 性 支 出 , 每 年 以 計提 折 舊 的 形 式 分 期 ( 從 2005年 1月 份 開 始 ) 攤 入 成 本 。因 此 , 公 司 在 申 報 2004年 度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時 , 需 要 調(diào) 增560萬 元 的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于 印 發(fā) 企 業(yè) 所 得 稅 稅 前 扣 除 辦法 的 通 知 ( 國 稅 發(fā) 2000 84號 , 以 下 簡 稱 通知 ) 第 三 十 一 條 規(guī) 定 : 納 稅 人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改 良 支 出 ,如 有 關 固
28、定 資 產(chǎn) 尚 未 提 足 折 舊 , 可 增 加 固 定 資 產(chǎn) 價 值 ;如 有 關 固 定 資 產(chǎn) 已 提 足 折 舊 , 可 作 為 遞 延 費 用 , 在 不短 于 5年 的 期 間 內(nèi) 平 均 攤 銷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的 固定 資 產(chǎn) 修 理 , 應 視 為 固 定 資 產(chǎn) 改 良 支 出 : ( 一 ) 發(fā) 生的 修 理 支 出 達 到 固 定 資 產(chǎn) 原 值 20%以 上 ; ( 二 ) 經(jīng) 過修 理 后 有 關 資 產(chǎn) 的 經(jīng) 濟 使 用 壽 命 延 長 兩 年 以 上 ; ( 三 )經(jīng) 過 修 理 后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被 用 于 新 的 或 不 同
29、的 用 途 。 假 定 條 件 不 變 , 天 晟 公 司 改 變 裝 修 方 案 , 把 原 有 工程 分 成 一 期 ( 費 用 320萬 元 ) 和 二 期 ( 費 用 240萬 元 ) 進行 , 并 將 二 期 工 程 延 至 2005年 12月 開 工 并 完 成 。 這 樣 操作 給 公 司 帶 來 了 以 下 好 處 。 一 、 減 少 房 產(chǎn) 稅 支 出 通 知 規(guī) 定 , 納 稅 人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改 良 支 出 , 如 有關 固 定 資 產(chǎn) 尚 未 提 足 折 舊 , 增 加 固 定 資 產(chǎn) 價 值 。 原 有 方案 中 的 裝 修 費 用 計 入 房 屋 原 值 后
30、 , 必 將 增 加 房 產(chǎn) 稅 計 稅依 據(jù) 。 新 方 案 下 的 一 期 和 二 期 工 程 支 出 分 別 只 占 房 屋 原值 的 16%和 12%, 均 未 達 到 20%的 標 準 , 無 須 計 入 房 屋 原 值 ,企 業(yè) 因 此 每 年 可 少 納 稅 款 560 ( 1 10%) 1.2%6.048萬 元 ( 當 地 規(guī) 定 的 房 產(chǎn) 余 值 按 房 屋 原 值 扣 除 10%計算 ) , 金 額 雖 然 不 算 大 , 但 考 慮 到 房 產(chǎn) 稅 是 企 業(yè) 一 項 長期 固 定 的 支 出 ( 直 至 房 屋 報 廢 時 才 免 于 征 收 ) , 節(jié) 稅 效果 還
31、 是 非 常 明 顯 的 。 二 、 減 少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支 出 新 方 案 下 的 裝 修 費 用 在 發(fā) 生 年 度 據(jù) 實 列 支 , 減 少了 2004年 度 和 2005年 度 的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 但 是 , 這 并不 表 明 納 稅 人 真 正 少 支 出 了 所 得 稅 款 。 由 于 這 種 時 間性 差 異 造 成 的 前 期 少 納 稅 款 將 在 后 期 逐 步 轉 回 , 在 不考 慮 企 業(yè) 出 現(xiàn) 虧 損 、 資 產(chǎn) 報 廢 時 的 清 理 費 用 、 清 理 收入 以 及 凈 殘 值 等 因 素 時 , 無 論 是 否 改 變 裝 修 方 案
32、, 這筆 費 用 最 終 都 能 起 到 抵 減 同 樣 金 額 ( 560 33%184.8萬 元 ) 稅 款 的 作 用 , 其 總 體 所 得 稅 負 擔 并 沒 有任 何 程 度 的 增 減 。 那 么 , 從 這 一 角 度 來 看 , 公 司 是 否無 法 獲 得 任 何 節(jié) 稅 利 益 呢 ? 答 案 當 然 是 否 定 的 。 大 家 都 知 道 , 計 提 固 定 資產(chǎn) 折 舊 時 的 基 數(shù) 是 不 包 含 凈 殘 值 的 。 根 據(jù) 國 家 稅務 總 局 關 于 做 好 已 取 消 的 企 業(yè) 所 得 稅 審 批 項 目 后 續(xù)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國 稅 發(fā)
33、2003 70號 ) 第 二 條規(guī) 定 , 企 業(yè) 計 算 可 扣 除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折 舊 額 時 , 在 內(nèi) 、外 資 企 業(yè) 所 得 稅 “ 兩 法 ” 合 并 前 , 固 定 資 產(chǎn) 殘 值 比例 統(tǒng) 一 確 定 為 5%.這 就 意 味 著 原 有 方 案 至 少 有 28萬 元( 560 5%) 的 裝 修 費 用 無 法 起 到 抵 減 應 納 稅 所 得 額的 作 用 , 而 新 方 案 根 本 無 須 考 慮 這 一 因 素 , 裝 修 費用 可 以 全 額 稅 前 扣 除 。 因 此 , 分 次 裝 修 累 計 可 以 少納 企 業(yè) 所 得 稅 28 33% 9.24
34、萬 元 。 三 、 增 加 了 凈 現(xiàn) 金 流 量 與 原 方 案 相 比 , 新 方 案 縮 短 了 裝 修 費 用 的 攤 銷 期 限( 兩 年 ) , 提 前 確 認 費 用 必 將 導 致 部 分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推 遲至 后 期 實 現(xiàn) , 從 而 滯 后 了 納 稅 義 務 發(fā) 生 時 間 。 由 于 企 業(yè) 資金 不 可 能 是 無 償 取 得 的 , 都 有 一 定 的 成 本 , 新 方 案 無 疑 給納 稅 人 帶 來 了 資 金 時 間 價 值 的 收 益 。 假 定 公 司 要 求 的 最 低 資 金 年 報 酬 率 為 8%.在 新 方 案 下 ,裝 修 費
35、用 沖 減 公 司 2004年 度 和 2005年 度 所 得 稅 支 出 的 折 現(xiàn)額 為 178.931萬 元 。 在 原 有 方 案 下 , 折 舊 是 從 2005年 開 始發(fā) 揮 抵 稅 作 用 的 , 年 均 可 抵 減 所 得 稅 支 出 12.54萬 元 , 累計 折 現(xiàn) 額 ( 即 計 算 遞 延 年 金 現(xiàn) 值 ) 為 99.386萬 元 。 后 者 多支 出 79.545萬 元 的 現(xiàn) 金 流 量 ( 為 簡 化 分 析 , 未 考 慮 房 產(chǎn) 稅支 出 對 現(xiàn) 金 流 量 的 影 響 ) 。 可 見 , 天 晟 公 司 通 過 分 次 裝 修 房 屋 , 將 費 用 性
36、質 由 資 本 性 支 出 轉 化 為 收 益 性 支 出 后 , 既 減 少 了 前期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 又 避 免 了 增 加 房 屋 原 值 , 不 僅 降低 了 企 業(yè) 的 稅 收 負 擔 , 還 增 加 了 企 業(yè) 的 現(xiàn) 金 流 量 ,非 常 劃 算 。 但 是 , 這 只 是 一 種 籌 劃 思 路 , 不 能 生 搬硬 套 。 如 果 分 次 裝 修 影 響 到 了 納 稅 人 正 常 的 生 產(chǎn) 經(jīng)營 活 動 , 或 者 分 次 裝 修 期 間 正 處 于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減 免期 間 , 企 業(yè) 就 應 該 通 盤 考 慮 , 改 變 策 略 , 選 擇 更
37、為有 利 的 裝 修 方 案 。 ( 五 ) 抵 免 技 術1、 稅 收 抵 免 的 概 念 稅 收 抵 免 是 指 從 應 納 稅 額 中 扣 除 稅 收 抵 免 額 ,包 括 作 為 稅 收 優(yōu) 惠 或 獎 勵 的 稅 收 抵 免 以 及 避 免雙 重 征 稅 的 稅 收 抵 免 。 作 為 稅 收 優(yōu) 惠 或 獎 勵 的 稅 收 抵 免 , 是 指 對納 稅 人 符 合 國 家 鼓 勵 性 政 策 的 投 入 項 目 , 允 許按 照 投 入 額 的 多 少 抵 免 部 分 或 全 部 應 納 稅 額 。例 如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暫 行 條 例 規(guī) 定 , 在 我 國 境內(nèi) 投 資 于
38、 符 合 國 家 產(chǎn) 業(yè) 政 策 的 技 術 改 造 項 目 的企 業(yè) , 其 項 目 所 需 國 產(chǎn) 設 備 投 資 的 40%, 可 從 企業(yè) 改 造 項 目 設 備 購 置 當 年 比 前 一 年 增 加 的 企 業(yè)所 得 稅 中 抵 免 。 避 免 雙 重 征 稅 的 稅 收 抵 免 , 是 指 對 納 稅 人來 源 于 國 內(nèi) 外 的 全 部 所 得 或 財 產(chǎn) 征 收 所 得 稅 時 ,允 許 其 以 在 國 外 繳 納 的 所 得 稅 或 財 產(chǎn) 稅 稅 款 抵免 應 納 稅 額 。 這 種 性 質 的 稅 收 抵 免 是 為 了 避 免重 復 征 稅 , 納 稅 人 已 經(jīng) 在
39、 國 外 交 納 了 稅 款 , 并且 在 抵 免 時 還 要 受 到 金 額 的 限 制 , 所 以 這 種 抵免 不 能 達 到 減 輕 稅 負 的 目 的 , 只 有 稅 收 優(yōu) 惠 性或 獎 勵 性 的 抵 免 才 能 獲 得 節(jié) 稅 。 因 此 , 我 們 所說 的 稅 收 抵 免 技 術 是 指 優(yōu) 惠 性 和 獎 勵 性 的 抵 免技 術 。 2、 抵 免 技 術 的 概 念 抵 免 技 術 是 指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使 稅 收 抵 免 額 增 加 而 絕 對 節(jié) 稅 的 稅 收 籌 劃技 術 。 稅 收 抵 免 額 越 大 , 沖 抵 應 納 稅 額
40、 的數(shù) 額 越 大 , 應 納 稅 額 越 小 , 從 而 達 到 節(jié) 稅的 目 的 。 3.抵 免 技 術 的 特 點 絕 對 節(jié) 稅 抵 免 技 術 運 用 的 是 絕 對 節(jié) 稅 原 理 , 可 以直 接 減 少 納 稅 人 的 稅 收 絕 對 額 。 操 作 較 為 簡 單 各 個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稅 收 抵 免 項 目 一 般 較 少 ,計 算 較 為 簡 單 , 在 實 務 中 具 有 很 強 的 操 作 性 。 適 用 范 圍 較 廣 抵 免 是 普 遍 適 用 于 所 有 納 稅 人 的 稅 收 優(yōu) 惠 ,適 用 范 圍 較 廣 泛 。 具 有 相 對 穩(wěn) 定 性 抵 免
41、在 一 定 時 期 內(nèi) 具 有 相 對 穩(wěn) 定 性 , 涉 稅風 險 較 小 , 采 用 此 技 術 具 有 相 對 穩(wěn) 定 性 。 3.抵 免 技 術 的 要 點 抵 免 金 額 最 大 化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 應 盡 量 使 抵免 項 目 的 金 額 最 大 化 。 在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的 情況 下 , 抵 免 的 金 額 越 大 , 應 納 稅 額 就 越 小 。 抵 免 項 目 最 大 化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 盡 量 爭 取 更多 的 抵 免 項 目 。 在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的 情 況 下 ,抵 免 的 項 目 越
42、 多 , 應 納 稅 額 越 小 , 納 稅 人 的稅 負 越 輕 。 ( 六 )退 稅 技 術1、 退 稅 的 概 念 退 稅 是 稅 務 機 關 按 規(guī) 定 對 納 稅 人 已 納 稅款 的 退 還 。 稅 務 機 關 向 納 稅 人 退 稅 的 情 況 一般 有 : 稅 務 機 關 誤 證 或 多 征 的 稅 款 ; 納 稅 人多 繳 納 的 稅 款 ; 出 口 退 稅 ; 符 合 國 家 退 稅 獎勵 條 件 的 已 納 稅 款 。 2、 退 稅 技 術 的 概 念 退 稅 技 術 是 指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使 稅 務 機 關 退 還 納 稅 人 已 納 稅
43、 款 的 稅 收 籌 劃 技術 。 稅 款 繳 納 后 , 如 果 能 獲 得 退 稅 , 納 稅 人 等于 獲 得 了 稅 款 的 償 還 , 節(jié) 減 了 資 金 。 退 稅 技 術涉 及 的 主 要 是 出 口 退 稅 和 稅 務 機 關 退 還 納 稅 人符 合 國 家 退 稅 獎 勵 條 件 的 已 納 稅 款 。 3、 退 稅 技 術 的 特 點 絕 對 節(jié) 稅 退 稅 技 術 運 用 的 是 絕 對 節(jié) 稅 原 理 , 直 接 減少 了 納 稅 人 實 際 負 擔 的 稅 款 絕 對 額 。 操 作 較 為 簡 單 退 稅 技 術 節(jié) 減 的 稅 款 一 般 通 過 簡 單 的 退
44、 稅公 式 就 可 以 計 算 出 來 , 實 務 中 操 作 起 來 較 為 簡單 。 適 用 范 圍 較 小 退 稅 一 般 只 適 用 于 某 些 特 定 行 為 的 納稅 人 , 因 此 , 適 用 范 圍 較 小 。 具 有 一 定 的 風 險 稅 收 法 律 之 所 以 用 退 稅 鼓 勵 某 些 特 定行 為 , 往 往 是 因 為 這 種 行 為 有 一 定 的 風 險 ,這 使 得 利 用 退 稅 技 術 進 行 籌 劃 具 有 一 定 的風 險 。 3.退 稅 技 術 的 要 點 盡 量 爭 取 退 稅 項 目 最 多 化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 應
45、 該 盡 量 爭取 更 多 的 退 稅 待 遇 。 在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的 情 況下 , 退 稅 的 項 目 越 多 , 退 還 的 已 納 稅 款 越 多 ,納 稅 人 的 稅 負 越 輕 。 盡 量 爭 取 退 稅 額 最 大 化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 應 該 盡 量 使退 稅 額 最 大 化 。 在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的 情 況 下 ,退 稅 額 越 大 , 退 還 的 已 納 稅 款 越 多 , 納 稅 人的 稅 負 越 輕 。 案 例 : 某 國 投 資 者 在 上 海 設 立 B公 司 , B公 司 “ 兩 免 三 減 半 ” 優(yōu)惠 期 已
46、過 , 賬 面 累 計 未 分 配 利 潤 5000萬 元 , 2004年 進 入 全 額征 稅 期 。 2004年 該 投 資 者 在 南 京 又 投 資 設 立 一 外 商 獨 資 企 業(yè)C, 注 冊 資 金 500萬 美 元 , 計 劃 用 現(xiàn) 匯 投 資 。 在 首 批 資 金 300萬 美 元 到 位 后 , 由 于 資 金 緊 張 , 決 定 用 從 B公 司 分 配 的 稅 后利 潤 再 投 資 到 C公 司 。 雖 然 事 實 上 外 國 投 資 者 確 實 是 用 從 B公司 分 得 的 利 潤 投 入 到 C公 司 , 但 因 為 這 種 情 況 的 再 投 資 是 補足
47、已 存 在 外 資 企 業(yè) 的 應 到 位 資 本 金 , 而 非 增 加 其 注 冊 資 本 ,因 而 未 享 受 到 再 投 資 退 稅 的 優(yōu) 惠 。 如 果 企 業(yè) 預 先 做 好 籌 劃 ,C企 業(yè) 先 注 冊 300萬 美 元 , 然 后 用 從 B企 業(yè) 分 得 的 利 潤 再 投 資到 C企 業(yè) , 增 加 其 注 冊 資 本 200萬 美 元 , 這 樣 就 可 以 享 受 到 再投 資 退 稅 的 優(yōu) 惠 了 。 三 、 利 用 稅 收 優(yōu) 惠 政 策 應 注 意 的 問 題1、 注 重 對 優(yōu) 惠 政 策 的 綜 合 衡 量2、 注 重 投 資 風 險 對 資 本 收 益
48、 的 影 響 第 二 節(jié) 降 低 稅 收 負 擔一 、 稅 收 負 擔 的 回 避 ( 資 本 利 得 稅 )二 、 高 納 稅 義 務 轉 換 為 低 納 稅 義 務 ( 邊際 稅 率 與 平 均 稅 率 ) 新 知 識 1: 資 本 利 得 稅 資 本 利 得 稅 ( 也 稱 資 本 收 益 稅 ) , 通 常是 指 對 納 稅 人 出 售 或 轉 讓 資 本 性 資 產(chǎn) 而 實 現(xiàn)的 收 益 課 征 的 稅 。 從 稅 種 性 質 看 , 因 其 課 稅對 象 是 收 益 額 , 是 所 得 額 的 一 種 形 式 , 所 以 國 際 上 將 資 本 利 得 稅 歸 入 所 得 稅 類
49、。 新 知 識 1: 資 本 利 得 稅 一 般 來 說 , 對 資 本 利 得 課 稅 是 許 多 國 家 征 收 企業(yè) 所 得 稅 ( 法 人 所 得 稅 ) 、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普 遍 作 法 ,將 資 本 利 得 稅 單 獨 作 為 一 個 稅 種 的 國 家 少 見 。 鑒 于 資 本 利 得 往 往 是 經(jīng) 過 若 干 年 才 積 累 起 來 、偶 爾 才 發(fā) 生 等 原 因 , 對 資 本 利 得 征 收 所 得 稅 的 國 家一 般 都 采 用 低 稅 率 , 但 也 有 一 些 國 家 采 用 企 業(yè) 所 得稅 、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稅 率 征 收 。 新 知
50、識 1: 資 本 利 得 稅 資 本 利 得 稅 率 收 入 長 期 以 來 低 于 普 通 的 所 得 稅率 , 按 照 現(xiàn) 在 的 美 國 稅 法 規(guī) 定 , 持 有 時 間 少 于 1年的 資 本 資 產(chǎn) 所 獲 得 的 資 本 利 得 視 為 普 通 收 入 征 收所 得 稅 , 對 于 個 人 納 稅 人 而 言 , 資 本 資 產(chǎn) 持 有 時間 超 過 1年 的 資 本 利 得 稅 率 最 大 不 超 過 20%。 聯(lián) 邦 政 府 年 推 出 的 新 市 場 稅 收 抵免 方 案 ( ) , 推 動 不 發(fā) 達 地 區(qū) 的 經(jīng) 濟發(fā) 展 和 創(chuàng) 造 就 業(yè) 機 會 。 根 據(jù) 的
51、規(guī) 定 , 投資 者 如 果 投 資 在 促 進 低 收 入 地 區(qū) 發(fā) 展 的 “ 社 會 發(fā)展 基 金 ” , 可 以 從 所 得 稅 中 獲 得 稅 收 抵 免 。 如 果投 資 者 投 資 超 過 年 , 可 得 到 的 所 得 稅 稅 收 抵 免達 投 資 額 的 。 新 知 識 1: 資 本 利 得 稅 澳 大 利 亞 對 居 民 公 司 分 配 的 股 息 , 大 部分 實 行 歸 集 抵 免 制 。 股 東 獲 得 的 股 息 在 公 司環(huán) 節(jié) 已 經(jīng) 繳 納 了 一 道 公 司 所 得 稅 , 股 東 在 繳納 所 得 稅 時 , 這 部 分 稅 額 可 以 抵 免 。 中
52、國 : 股 票 轉 讓 所 得 , 暫 不 開 征 個 人 所得 稅 。 個 人 投 資 者 從 上 市 公 司 取 得 的 股 息 、紅 利 所 得 , 自 2005年 6月 13日 起 暫 減 按 50%計 入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 依 照 現(xiàn) 行 稅 法 規(guī) 定 計 征個 人 所 得 稅 。 新 知 識 2: 邊 際 稅 率 與 平 均 稅 率 邊 際 稅 率 是 對 最 后 一 個 增 加 的 變 量 所 征稅 的 稅 率 , 即 處 于 邊 緣 上 的 稅 率 。 就 所 得 稅而 言 , 邊 際 稅 率 是 收 入 的 最 后 一 美 元 中 用 作稅 收 的 百 分 比 。
53、 在 累 進 稅 制 中 , 邊 際 稅 率 高于 平 均 稅 率 。 新 知 識 2: 邊 際 稅 率 與 平 均 稅 率 拿 檔 次 比 較 少 的 個 人 勞 務 報 酬 所 得 稅 來 說 , 我 國 的 個 人勞 務 報 酬 所 得 稅 分 為 3檔 , 第 一 檔 是 2萬 元 以 下 , 其 邊 際 稅率 是 20 , 即 在 2萬 元 之 內(nèi) , 每 增 加 1元 錢 的 收 入 稅 率 都 同樣 是 20 ; 第 二 檔 是 2萬 元 5萬 元 , 其 邊 際 稅 率 為 30 ;超 過 5萬 元 , 邊 際 稅 率 為 40 。 如 果 你 掙 了 6萬 元 勞 務 費 ,
54、那 么 其 中 2萬 元 按 20 征 稅 , 3萬 元 按 30 征 稅 , 最 后 的 1萬元 錢 才 按 40 征 稅 。 所 以 這 20 、 30 、 40 反 映 的 就 是稅 收 在 新 增 加 的 收 入 部 分 里 所 占 的 比 例 , 這 就 是 邊 際 稅 率 。而 最 高 邊 際 稅 率 就 是 指 最 后 一 個 納 稅 檔 次 的 邊 際 稅 率 。 新 知 識 2: 邊 際 稅 率 與 平 均 稅 率 如 果 你 想 知 道 你 納 的 稅 收 在 收 入 中 的 確 切 比 例 , 那 么使 用 邊 際 稅 率 顯 然 是 很 不 清 楚 的 。 比 如 你
55、掙 了 3萬 元 勞務 費 , 邊 際 稅 率 是 30 , 但 并 不 是 說 你 要 繳 30 的 稅 ,而 是 就 其 中 的 2萬 元 繳 稅 20 , 再 就 余 下 的 1萬 元 繳 稅 30 , 共 納 稅 7000元 。 所 以 , 你 要 繳 的 稅 在 你 的 勞 務 費 中的 比 例 是 7000/30000, 即 23.33 。 這 個 23.33 就 是 你的 平 均 稅 率 , 而 30 則 是 超 過 2萬 元 部 分 的 邊 際 稅 率 。 資 料 及 觀 點 : 2006年 美 國 聯(lián) 邦 收 入 稅 中 , 收 入 最 高 的 1%人 口 承 擔 了 聯(lián) 邦
56、 收 入 稅 的 36.7%, 收 入 最 高 的 5%人 口 承 擔 了 聯(lián) 邦 收 入 稅 的 58.6%, 收 入 最 高 的10%人 口 承 擔 了 聯(lián) 邦 收 入 稅 的 70.8% 稅 收 的 復 雜 性 與 高 邊 際 稅 率 會 導 致 更 多 的稅 收 規(guī) 避 。 同 時 , 稅 收 的 復 雜 性 也 會 降 低 民 眾對 稅 收 制 度 的 支 持 。 第 三 節(jié) 納 稅 期 的 遞 延一 、 稅 收 遞 延 的 概 念 延 期 納 稅 是 指 延 緩 一 定 時 期 后 再 繳 納 稅 款 。納 稅 期 的 遞 延 , 可 以 使 納 稅 人 減 輕 資 金 周 轉 不
57、靈 的 壓 力 , 獲 得 稅 款 的 時 間 價 值 。 延 期 納 稅 可以 分 為 狹 義 和 廣 義 兩 種 , 狹 義 上 的 延 期 納 稅 是指 納 稅 人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延 期 納 稅 規(guī) 定 延 緩 繳 納稅 款 ; 廣 義 上 的 延 期 納 稅 還 包 括 按 照 國 家 有 關規(guī) 定 可 以 達 到 延 期 納 稅 目 的 的 稅 收 安 排 , 例 如 ,通 過 選 擇 不 同 的 折 舊 計 提 方 法 來 達 到 延 期 納 稅的 目 的 。 延 期 納 稅 技 術 的 概 念 延 期 納 稅 技 術 是 指 在 不 違 法 和 合 理 的 情況 下 ,
58、 使 納 稅 人 延 期 繳 納 稅 款 而 取 得 相 對 受益 的 稅 收 籌 劃 技 術 。 延 期 納 稅 并 沒 有 減 少 納稅 人 稅 款 絕 對 額 , 但 是 等 于 納 稅 人 無 償 取 得了 一 筆 貸 款 , 相 對 節(jié) 減 了 稅 款 , 使 納 稅 人 在本 期 有 更 多 的 資 金 可 以 使 用 。 二 、 稅 收 遞 延 的 途 徑1、 納 稅 人 利 用 在 國 外 的 控 股 公 司 來 積 累 外國 來 源 的 所 得 , 而 不 是 匯 回 國 內(nèi) , 已 達 到避 稅 的 目 的 。 ( 前 一 章 已 述 及 )2、 采 取 有 利 的 會 計
59、 處 理 方 法 , 使 企 業(yè) 實 現(xiàn)遞 延 納 稅 的 重 要 途 徑 。 ( 時 間 性 差 異 ) 三 、 稅 收 遞 延 籌 劃 1、 延 期 納 稅 項 目 最 多 化 2、 延 長 期 最 長 化 注 意 稅 法 對 折 舊 方 法 的 限 制 ( 內(nèi) 外 資 不 同 ) 由 于 固 定 資 產(chǎn) 計 提 折 舊 的 方 法 有 平 均 年 限 法 、 工 作 量法 、 年 數(shù) 總 和 法 、 雙 倍 余 額 遞 減 法 等 方 法 , 雖 然 固 定 資 產(chǎn)使 用 期 間 內(nèi) 折 舊 總 額 一 定 , 但 由 于 計 提 折 舊 方 法 不 同 , 各個 會 計 期 間 計 入
60、 成 本 、 費 用 的 折 舊 額 不 同 , 對 稅 負 有 一 定的 影 響 。 另 外 , 稅 收 法 律 雖 然 對 固 定 資 產(chǎn) 折 舊 年 限 作 出 了 分 類規(guī) 定 , 但 有 一 定 的 彈 性 , 這 樣 企 業(yè) 在 企 業(yè) 創(chuàng) 辦 初 期 且 享 有減 免 稅 優(yōu) 惠 待 遇 時 , 企 業(yè) 可 以 通 過 延 長 固 定 資 產(chǎn) 折 舊 年 限 ,將 計 提 的 折 舊 遞 延 到 減 免 稅 期 滿 后 計 入 成 本 , 從 而 獲 得 節(jié)稅 的 好 處 。 如 果 沒 有 減 免 稅 優(yōu) 惠 待 遇 , 應 盡 量 選 擇 加 速 折舊 法 , 加 速 固 定
61、 資 產(chǎn) 成 本 的 回 收 , 使 企 業(yè) 后 期 成 本 費 用 前移 , 前 期 利 潤 后 移 , 從 而 獲 得 延 期 納 稅 的 好 處 。 新 政 策 分 析 : 近 日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于 固 定 資 產(chǎn) 折 舊 方 法 有 關問 題 的 批 復 ( 國 稅 函 2006 452號 ) 明 確 : 按 照 企業(yè) 會 計 制 度 和 相 關 會 計 準 則 的 規(guī) 定 , 工 作 量 法 與 年 限 平均 法 同 屬 直 線 折 舊 法 。 在 會 計 處 理 上 按 工 作 量 法 計 提 固定 資 產(chǎn) 折 舊 的 納 稅 人 , 可 依 照 企 業(yè) 所 得
62、稅 稅 前 扣 除 辦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的 規(guī) 定 進 行 稅 務 處 理 。 此 文 件 明 確 了 企業(yè) 適 用 工 作 量 法 計 提 折 舊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會 計 折 舊 與 稅 法 折舊 的 一 致 性 , 對 原 先 會 計 上 適 用 工 作 量 法 計 提 折 舊 的 固定 資 產(chǎn) , 從 稅 收 法 規(guī) 上 給 予 了 確 認 , 從 而 為 納 稅 人 增 加了 一 種 可 以 選 擇 折 舊 方 法 的 稅 收 籌 劃 空 間 。 籌 劃 思 路 : 1.當 固 定 資 產(chǎn) 前 期 完 成 工 作 量 較 少 時 , 采 取 工作 量 法 前 期 計 提 折
63、舊 較 年 限 平 均 法 少 , 可 考 慮 采 取年 限 平 均 法 。 2.當 固 定 資 產(chǎn) 前 期 完 成 工 作 量 較 多 時 , 采 取工 作 量 法 前 期 計 提 折 舊 較 年 限 平 均 法 多 , 可 考 慮 采取 工 作 量 法 。 3.對 享 受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減 、 免 稅 優(yōu) 惠 的 納 稅 人 ,在 稅 收 優(yōu) 惠 期 內(nèi) , 如 計 提 折 舊 越 少 , 則 享 受 利 益 越多 。 即 , 當 固 定 資 產(chǎn) 前 期 完 成 工 作 量 較 少 時 , 采 取工 作 量 法 前 期 計 提 折 舊 較 年 限 平 均 法 少 , 可 考 慮 采取
64、 工 作 量 法 ; 當 固 定 資 產(chǎn) 前 期 完 成 工 作 量 較 多 時 ,采 取 工 作 量 法 前 期 計 提 折 舊 較 年 限 平 均 法 多 , 可 考慮 采 取 年 限 平 均 法 。 籌 劃 思 路 : 4.對 內(nèi) 、 外 資 企 業(yè) 所 得 稅 “ 兩 稅 ” 預 期 合并 , 因 預 期 稅 率 降 低 , 則 要 綜 合 考 慮 , 可 考 慮采 取 前 期 多 計 提 折 舊 而 少 繳 稅 的 方 法 。 5.納 稅 人 應 多 與 企 業(yè) 所 得 稅 主 管 稅 務 機關 溝 通 , 在 擬 采 取 工 作 量 法 計 提 折 舊 時 , 預 計的 總 工 作
65、 量 要 合 理 , 否 則 的 話 , 稅 務 機 關 有 權進 行 調(diào) 整 。 第 四 節(jié) 選 擇 合 理 的 企 業(yè) 組 織 形 式一 、 選 擇 合 理 的 企 業(yè) 組 織 形 式 在 當 今 高 度 發(fā) 達 的 市 場 經(jīng) 濟 條 件 下 , 企 業(yè) 的組 織 形 式 日 益 多 樣 化 。 通 常 把 企 業(yè) 組 織 形 式 分為 三 種 , 即 個 人 獨 資 、 合 伙 、 公 司 制 企 業(yè) 。 其中 , 個 人 獨 資 企 業(yè) 、 合 伙 企 業(yè) 的 出 資 者 要 承 擔無 限 責 任 , 公 司 制 企 業(yè) 以 其 出 資 額 為 限 承 擔 有限 責 任 。 除 此
66、之 外 , 還 可 以 從 其 它 角 度 進 行 ,比 如 , 可 分 為 內(nèi) 資 企 業(yè) 和 外 資 企 業(yè) ; 外 資 企 業(yè)中 的 中 外 合 資 企 業(yè) 和 中 外 合 作 企 業(yè) 等 。 企 業(yè) 組 織 形 式 分 類 的 第 二 個 層 次 是 在 公 司 企 業(yè)內(nèi) 部 進 行 劃 分 的 。 這 個 層 次 分 為 兩 對 公 司 關 系 , 即總 分 公 司 及 母 子 公 司 。 不 同 的 企 業(yè) 組 織 形 式 有 不 同的 稅 收 水 平 , 因 此 , 投 資 者 在 組 建 企 業(yè) 時 必 須 考 慮不 同 企 業(yè) 組 織 形 式 給 企 業(yè) 帶 來 的 影 響 。 稅 法 為 了 促 進 經(jīng) 濟 的 發(fā) 展 , 必 然 會 對 不 同 組 織形 式 的 企 業(yè) 實 行 不 同 的 征 稅 辦 法 , 正 是 這 些 征 稅 辦法 的 差 別 為 企 業(yè) 利 用 不 同 的 組 織 形 式 進 行 稅 收 籌 劃提 供 了 空 間 。 二 、 私 營 有 限 公 司 和 合 伙 企 業(yè) 、 個 人 獨 資 企 業(yè)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稅 負 比 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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