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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試檢驗制動性能工作實施細則
一﹑檢測依據(jù)
GB7258-20127.10路試檢驗制動性能規(guī)定:
7.10.1基本要求
7.10.1.1機動車行車制動性能和應急制動性能檢驗應在平坦、硬實、清潔、干燥且輪胎與地面間的附著系數(shù)大于等于 0.7的混凝土或瀝青路面上進行。
7.10.1.2檢驗時發(fā)動機應與傳動系統(tǒng)脫開,但對于采用自動變速器的機動車,其變速器換擋裝置應位于驅(qū)動擋(“D”擋)。
7.10.2行車制動性能檢驗
7.10.2.1用制動距離檢驗行車制動性能
機動車在規(guī)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動距離和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應符合表 3的規(guī)定。對空載檢驗的制動距離有質(zhì)疑時,可用表
2、3規(guī)定的滿載檢驗制動距離要求進行。
制動距離:是指機動車在規(guī)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動時,從腳接觸制動踏板(或手觸動制動手柄)時起至機動車停住時止機動車駛過的距離。
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是指制動過程中機動車的任何部位(不計入車寬的部位除外)不超出規(guī)定寬度的試驗通道的邊緣線。
表3 制動距離和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
機動車類型
制動
初速度
km/h
空載檢驗制動
距離要求
M
滿載檢驗制動
距離要求
M
試驗通道寬度
m
三輪汽車
20
≤5.0
2.5
乘用車
50
≤19.0
≤20.0
2.5
總質(zhì)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貨車
30
≤ 8.
3、0
≤ 9.0
2.5
其他總質(zhì)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車
50
≤21.0
≤22.0
2.5
鉸接客車、鉸接式無軌電車、汽車列車
30
≤9.5
≤10.5
3.0
其他汽車
30
≤9.0
≤10.0
3.0
兩輪普通摩托車
30
≤7.0
——
邊三輪摩托車
30
≤8.0
2.5
正三輪摩托車
30
≤7.5
2.3
輕便摩托車
20
≤4.0
——
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
20
≤6.0
≤6.5
3.0
手扶變型運輸機
20
≤6.5
2.3
7.10.2.2用充分發(fā)出的平均減速度檢驗行車制動性
4、能
汽車、汽車列車在規(guī)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動時充分發(fā)出的平均減速度及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應符合表 4 的規(guī)定,且制動協(xié)調(diào)時間對液壓制動的汽車應小于等于 0.35s,對氣壓制動的汽車應小于等于 0.60s,對汽車列車、鉸接客車和鉸接式無軌電車應小于等于 0.80s。對空載檢驗的充分發(fā)出的平均減速度有質(zhì)疑時,可用表 4規(guī)定的滿載檢驗充分發(fā)出的平均減速度進行。
充分發(fā)出的平均減速度 MFDD:
式中: MFDD——充分發(fā)出的平均減速度,單位為米每平方秒(m/s2 );
——試驗車制動初速度,單位為千米每小時(km/h);
——0.8,試驗車速,單位為千米每小時(km/h);
——0.1,試驗
5、車速,單位為千米每小時(km/h);
——試驗車速從到之間車輛行駛的距離,單位為米(m);
——試驗車速從到之間車輛行駛的距離,單位為米(m)。
制動協(xié)調(diào)時間:是指在急踩制動時,從腳接觸制動踏板(或手觸動制動手柄)時起至機動車減速度(或制動力)達到表 4規(guī)定的機動車充分發(fā)出的平均減速度(或表 6所規(guī)定的制動力)的 75%時所需的時間。
表4 制動減速度和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
機動車類型
制動
初速度
km/h
空載檢驗
充分發(fā)出的
平均減速度
m/s2
滿載檢驗
充分發(fā)出的
平均減速度
m/s2
試驗通道寬度
m
三輪汽車
20
≥3.8
2.5
乘用車
6、
50
≥6.2
≥5.9
2.5
總質(zhì)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貨車
30
≥5.6
≥5.2
2.5
其他總質(zhì)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車
50
≥5.8
≥5.4
2.5
鉸接客車、鉸接式無軌電車、汽車列車
30
≥5.0
≥4.5
3.0
其他汽車
30
≥5.4
≥5.0
3.0
7.10.2.3制動踏板力或制動氣壓要求
進行制動性能檢驗時的制動踏板力或制動氣壓應符合以下要求:
a)滿載檢驗時
氣壓制動系:氣壓表的指示氣壓 ≤額定工作氣壓;
液壓制動系:踏板力, 乘用車 ≤500N;
7、 其他機動車 ≤700N。
b)空載檢驗時
氣壓制動系:氣壓表的指示氣壓 ≤600kPa;
液壓制動系:踏板力, 乘用車 ≤400N;
其他機動車 ≤450N。
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除外)檢驗時,踏板力應小于等于 350N,手握力應小于等于 250N。
正三輪摩托車檢驗時,踏板力應小于等于 500N。
三輪汽車和拖拉機運輸機組檢驗時,踏板力應小于等于 600N。
7.10.2.4合格判定要求
汽車、汽車列車在符合7.10.2.規(guī)定的制動踏板力或制動氣壓下的路試行車制動性能如符合 7.10.2.1 或 7.1
8、0.2.2,即為合格。
7.10.3應急制動性能檢驗
汽車(三輪汽車除外)在空載和滿載狀態(tài)下,按表 5所列初速度進行應急制動性能檢驗,應急制動性能應符合表 5的要求。
表5 應急制動性能要求
機動車類型
制動
初速度
km/h
制動距離
M
充分發(fā)出的
平均減速度
m/s2
允許操縱力應小于等于
N
手操縱
腳操縱
乘用車
50
≤38.0
≥2.9
400
500
客車
30
≤18.0
≥2.5
600
700
其他汽車(三輪汽車除外)
30
≤20.0
≥2.2
600
700
7.10.4駐車制動性能檢驗
在空
9、載狀態(tài)下,駐車制動裝置應能保證機動車在坡度為 20%(對總質(zhì)量為整備質(zhì)量的 1.2倍以下的機動車為 15%)、輪胎與路面間的附著系數(shù)大于等于 0.7的坡道上正、反兩個方向保持固定不動,時間應大于等于 5min。檢驗汽車列車時,應使牽引車和掛車的駐車制動裝置均起作用。檢驗時操縱力按 7.4.3規(guī)定。
注1:在規(guī)定的測試狀態(tài)下,機動車使用駐車制動裝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著系數(shù)符合要求的試驗坡道上時,應視為達到了駐車制動性能檢驗規(guī)定的要求。
注2:在不具備試驗坡道的情況下,在用車可參照相關(guān)標準使用符合規(guī)定的儀器測試駐車制動性能。
路試方法按照國標GB21861—2008《機動車安全檢驗項目和方
10、法》第10.1條路試檢驗制動性能”的規(guī)定進行路試制動性能的檢測。
二﹑路試的時機
1、因受設(shè)備條件的限制,超高、超寬、超長、超重的車輛;及其他不能上檢測線檢測的車輛,需要進行制動性能檢測時,采用路試制動性能試驗。
2﹑因停電、軸重、制動檢測臺發(fā)生故障、聯(lián)網(wǎng)的計算機系統(tǒng)(主機、錄入機、選擇機、軸重制動檢測工位計算機)發(fā)生故障不能檢測時,對送檢車輛采用路試制動性能試驗。
3﹑車主、送檢人員對檢測線檢測質(zhì)量有異議時,對有爭議、異議的車輛進行路試制動性能試驗。
4﹑帶ABS制動及全時四驅(qū)的車輛在制動檢測臺檢測制動穩(wěn)定性不合格時,通過路試制動性能試驗對送檢車輛進行檢驗,檢驗ABS制動系
11、統(tǒng)工作時的車輛制動穩(wěn)定性。并以路試制動性能試驗時的車輛制動穩(wěn)定性為準。
3、 儀器
MBK-01 便攜式制動性能測試儀
4、 方法
1、 行車制動
1.1 路試制動性能檢驗應在縱向坡度不大于1%、輪胎與地面間的附著系數(shù)不小于 0.7的硬實、清潔、干燥的水泥或瀝青路面上進行。檢驗時車輛變速器應置于空檔。
1.2 對于無法上制動檢驗臺檢驗的車輛及經(jīng)臺架檢驗后對其制動性能有質(zhì)疑的車輛,用制動距離或者充分發(fā)出的平均減速度和制動協(xié)調(diào)時間判定制動性能。必要時應安裝踏板力計,檢查達到規(guī)定制動效能時的制動踏板力是否符合標準。
1.3 在試驗路面上,按照GB 7258劃出規(guī)定的試車道的邊線,被測
12、車輛沿著試車道的中線行駛。使用便攜式制動性能測試儀進行測試時,行駛至規(guī)定初速度后,置變速器于空檔,急踩制動,使車輛停止,測量充分發(fā)出的平均減速度(MFDD)和制動協(xié)調(diào)時間,并檢查車輛有無駛出車道邊線;當使用第五輪儀或非接觸式速度儀進行測試時,行駛至高于規(guī)定的初速度后,置變速器于空檔,滑行到規(guī)定的初速度時,急踩制動,使車輛停止,測量車輛的制動距離和檢查車輛有無駛出車道邊線。
1.4 對已在制動檢驗臺上檢驗過的車輛,制動力平衡及前軸制動率符合要求,但整車制動率未達到合格要求時,用便攜式制動性能測試儀檢測,對于乘用車及其它總質(zhì)量不大于4500kg的汽車的制動初速度應不低于30km/h,對于其它汽車
13、、汽車列車及無軌電車,制動初速度應不低于20km/h,急踩制動后測取MFDD及制動協(xié)調(diào)時間。
2 、駐車制動 將車輛駛上坡度為20%(總質(zhì)量為整備質(zhì)量的1.2倍以下的車輛為15%),附著系數(shù)不小于0.7(混凝土或瀝青路面)的坡道上,按正反兩個方向保持固定不動,其時間不少于5min,檢驗車輛的駐車制動是否符合要求。
六﹑道路試驗注意事項
1、路試制動性能試驗必須由本站的專職引車員駕車試驗。
2、嚴禁在制動路段以外的地面進行路試制動性能試驗,以確保試車安全。
3、引車員在進行路試制動試驗前,必須確認車輛狀況是否符合試驗條件:制動系統(tǒng)工作正??煽?;氣壓表真空表是否正常;氣壓制動系統(tǒng)氣壓表
14、的指示壓力應大于等于600kPa以上;重踩制動踏板,確認制動系統(tǒng)有無反應、管路接頭總分泵有無漏氣漏油;必須確認試驗應急制動、手制動是否有效;凡制動失效、失靈的車輛嚴禁路試制動試驗。
4、引車員在進行路試制動試驗前,必須確認是否有危及試車安全情況:安全防護員有否到位,試車道有否停有車輛,是否有其他車輛同時進行試車,試車道是否有積水、泥沙等。
5、引車員在得到安全防護員準予試車的示意后,方可進行路試制動試驗。
6、加速路段:引車員在加速路段應盡快把車輛加速到試驗車速(小車50km/h、大車30km/h);
7、制動路段:制動路段地面劃有大、小車試車道,引車員駕車進入制動路段前,要把
15、車輛對準試車道中心線,車輛進入制動路段,引車員迅速踩下制動踏板進行道路試驗,
如在加速路段試驗車的車速不能加速到試驗車速,進入制動路段后車速沒有達到試驗車速的,嚴禁繼續(xù)加速,必須及時踩下制動踏板,中止道路制動性能試驗,以確保試車安全。
如在加速路段試驗車的車速達到試驗車速,進入制動路段后,引車員必須及時踩下制動踏板,進行道路制動性能試驗。
8、如在制動路段突然制動失效、失靈時,引車員應保持冷靜,立即采取果斷應急措施,在制動路段和緩沖路段把汽車減速停車,以避免事故的發(fā)生。
9、緩沖路段:是車輛制動試驗的緩沖區(qū),是防止制動路段試驗車輛萬一制動失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嚴禁引車員在緩沖路段繼續(xù)加速
16、和進行制動試驗。
10、試車道上車輛未離開時,禁止試車。
11、試車道終點與其他車道相交,引車員試車結(jié)束后如果駕車接近終點時必須鳴笛,注意避讓來車,注意安全行車。
12、檢測室指定專職安全防護員在現(xiàn)場進行防護,以保證試車安全。檢測駕駛員必須在安全防護員(任專職檢測員)和監(jiān)督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道路制動性能試驗,嚴禁檢測駕駛員在無人防護和監(jiān)督的情況下進行道路制動性能試驗。
13、ABS制動的車輛道路試驗時,應確認防抱系統(tǒng)指示燈工作正常(通電無故障時指示燈應亮,車速達到10km/h時指示燈應自動熄滅)。車速達到40km/h時,急踩制動,防抱系統(tǒng)直接控制的車輪不應抱死,車輛任何部份不許超出試驗通道。